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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在土耳其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

6.1 信息报告风险

6.1.1 登记注册制度

中资企业“走出去”,在当地依法设立企业,既是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又是未来履行纳税义务的基础。

(1)登记注册相关的国家机关

根据现行的法律,在土耳其设立公司,所有的材料和手续都要提交给企业所在地的企业注册办公室。如伊斯坦布尔地区的企业注册办公室设在伊斯坦布尔商会大楼内,并在Kadikoy、Perpa和Istoc3个地方设有分支机构。企业注册办公室有权拒绝不符合法律的注册请求。得到企业注册办公室批准和登记后,所有企业登记信息都会被记录在案,并会获得一个唯一的注册号,即可开始运营。

(2)企业登记注册的相关资料

①设立独资公司所需的文件包括:

·申请书:经过公证处公证的公司名,包括家庭地址、经营地址、经营范围、开业时间、国籍、公司名称和商人本人提供的3个签名样本;
·护照复印件:翻译成土文并经过公证;
·商会注册声明;承诺书。

在土耳其生活和工作的外国人必须提供工作许可证和居住许可证。

②设立股份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所需的文件包括:

·申请书:必须说明已在税务部门登记,由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并附上委托声明;
·成立声明(5 份):相关的内容需由被授权人填写及签字;
·由公证处认可的公司章程;
·外籍合伙人如果是自然人则还需护照复印件(翻译成土文并经过公证);
·授权人在公司名下的签字(两份);
·银行收据的原件;
·商会注册声明:必须包括自然合伙人的照片;
·承诺书:由被授权人签字。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外籍合伙人为法律实体,所需文件为:外国投资者必须有本国相关部门提供的活动证明。证明必须包括现在公司的经营状况和有权签字人;委托书必须包含权利人或者自然人;上述证明(活动证明、委托书)必须有土耳其驻投资人所在国使领馆的认证和签字;这些被批准的证明文件必须被公证并译为土文才能提交给商业注册办公室。

在土耳其居留的外籍人士,须提交经公证的居住许可证。设立股份公司所需要的文件须由土耳其贸工部批准。此外,经公证处公证的公司章程,也需要土耳其贸工部下属的国内贸易部门的批准。

③设立集体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所需的文件包括:

·申请书:必须说明已在税务部门登记,由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并附上委托声明;
·成立声明(5 份):相关的内容需由被授权人填写及签字;
·经公证处公证过的公司章程;
·公司所有高层管理人员在公司名下的签字及护照复印件(翻译成土文并经过公证);在土耳其居留的外籍人士,须提交经公证的居住许可证;
·商会注册声明:必须包括自然合伙人的照片;
·承诺书:由被授权人签字。

④设立两合公司(Commandite Company)及有限责任公司所需的文件包括:

注册两合公司的文件包括所有注册集体公司文件。若两合公司的隐名合伙人是法律实体,需要下述文件:外国投资者必须有本国相关部门提供的活动证明。证明必须包括现在公司的经营状况和有权签字人;委托书必须包含权利人或者自然人;上述证明(活动证明、委托书)必须有土耳其驻投资人所在国使领馆的认证和签字;这些被批准的证明文件必须要经过公证,并译为土文才能被提交给商业注册办公室。

6.1.2 信息报告制度

(1)土耳其的相关规定

从2006年起,土耳其的企业已被要求全部开始使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按时和据实进行信息报告和披露,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企业按时进行信息报告,有利于统计数据的收集和管理。纳税人未按该准则进行账簿设置、财务报告和披露,企业及其负责人都将面临相关部门的调查,受到相应的处罚。

(2)中国的相关规定

中国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的相关信息,也是中国税收居民企业需要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主要信息之一。在中国企业“走出去”海外投资的新时期,企业海外经营的动态,特别是利润情况,也是中国税务机关关注的重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自2014年9月1日起,持股境外企业超过一定比例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履行对投资信息的报告义务。这些居民企业包括:

①在2014年9月1日,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含在港澳台地区成立的企业,下同)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或超过10%;

②2014年9月1日后,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从小于10%改变为等于或大于10%;

③2014年9月1日后,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从大于或等于10%改变为小于10%。

上述企业在预缴环节应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适用受控外国企业规则的,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84条规定的居民企业,还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中国居民企业应当依法准确地向税务机关报送其参股外国企业的信息,这也是控制海外利润的境内税务风险的重要步骤之一。

6.2 纳税申报风险

6.2.1 在土耳其设立子公司的纳税申报风险

(1)投资阶段风险

中国企业在土耳其设立子公司,应考虑当地的税收优惠适用性及将款项汇出时产生的预提所得税影响(如股息、利息及特许权使用费等)。

(2)退出阶段风险

中国企业在土耳其投资,应充分考虑退出阶段的风险。子公司采用清算退出时,应充分考虑土耳其国内法的规定,以及相应的税务成本与风险,包括资本利得税、当地流转税等税种的计算、申报和缴纳等。

6.2.2 在土耳其设立分公司或代表处的纳税申报风险

中国企业在土耳其设立代表处或海外分公司,可能会被视为在土耳其构成常设机构或被视为税收居民企业,进而产生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流转税等。同时,分公司利润汇回中国时也需要考虑预提所得税的影响,否则将面临被处罚的风险。

6.2.3 在土耳其取得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得的纳税申报风险

中国企业赴土耳其投资,从事基础设施和建筑工程类行业较多,建筑工程和外派人员构成常设机构的风险较大。

根据税收协定规定,只有中国企业通过其设在土耳其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时,土耳其才有权对这个中国企业的营业利润征税。从中国“走出去”企业的角度来看,应特别关注税收协定中构成常设机构的条件。

根据土耳其的税收法规,非居民实体如果构成常设机构,则需就其来源于该常设机构的收入缴纳公司所得税。而非居民取得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收入,需要缴纳预提所得税。因此如果中国企业在土耳其构成常设机构,应注意划分来源于常设机构的所得和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得,否则易造成纳税申报方面的风险。

6.3 调查认定风险

中国企业在土耳其设有子公司,应注意关联交易带来的风险。建议在土耳其设立的子公司,在每一纳税年度结束后,及时准备好转让定价相关材料,以备土耳其税务机关检查。

6.4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风险

中国企业在前往土耳其投资经营时,需重点掌握土耳其与中国的税收协定主要条款。既要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尽可能主动了解土耳其税收法律情况,也要主动与国内税务机关取得联系、保持交流。另一方面,中国税务机关也会致力于为“走出去”企业提供权益保障、投资促进、风险预警等更多服务,尽可能帮助企业降低境外税收风险。下文简述几点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相关的风险:

(1)未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导致不能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风险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是中国针对到国外投资的企业享受中国与投资目的地国家所签署的税收协定的前提,但是企业往往由于各种原因而未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企业对税收协定的签订情况缺乏了解,或对税收协定相关条款和税收协定的作用缺乏了解以及对自身境外业务能否享受税收协定判断不清,都是导致其未向国内税务机关申请取得《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原因。税收协定不受国内税收法律变动的影响,稳定性强,有利于降低“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的税负和税收风险,消除双重征税,降低企业税负。企业应当全面了解和掌握中国与土耳其的相关税收协定,在有意向开展境外投资业务时,及时做好享受税收协定方面的准备工作。

(2)企业未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多缴税款的风险

企业到土耳其投资,可以依据中土协定享受协定待遇,在预提所得税方面享受优惠税率。但如果企业对协定具体内容不熟悉,境外财务或税务人员在申报纳税时也未正确适用协定优惠税率,则可能导致企业在境外多缴税款。

(3)享受协定待遇受阻的风险

“走出去”企业在土耳其,可能会遇到当地税务机关给出不予享受协定待遇的决定,或者遇到其他阻碍。此时企业可选择向中国税务机关寻求帮助,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6.5 其他风险

(1)政治风险

土耳其执政党与反对党之间的分歧比较严重,斗争激烈。此外,土耳其军政关系复杂,土耳其东邻中东地区,库尔德问题是中东地区的敏感问题,土耳其与伊拉克、叙利亚接壤的库尔德人聚居区不时发生暴力恐怖活动。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投资者赴土耳其投资需要关注的风险之一。

(2)贸易救济措施

受双边贸易不平衡等因素影响,近年来,土耳其对中国产品采取了多项包括反倾销、保障措施和特别保障措施在内的贸易救济措施,对中国部分产品出口土耳其造成了较大影响。此外土耳其拒绝给予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土耳其的反倾销法律制度基本参考欧盟,对市场经济地位的判断也采用与欧盟相同的五条标准。尽管土方在双边场合中承诺将在个案基础上给予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但截至目前,土耳其调查机关仍未给予任何中国应诉企业市场经济地位。同时土耳其也很少给予中国应诉企业单独税率待遇。

(3)经济风险

土耳其经济对外依赖性过强。2010年后,随着全球经济回暖,土经济也走上复苏之路,但其经济对外依赖性过强,在全球金融危机尚未完全结束的情况下,经济复苏仍具有不确定性。

土耳其通货膨胀风险大。近年来,土经济发展较快,人民收入不断增加,极大拉动了需求,但产能相对落后,通货膨胀情况较为严重。

土耳其能源相对短缺。目前,土耳其生产的电力尚不能满足国内需求,能源供应不足,大量依赖进口。

土耳其财政赤字与外债。土耳其经常账户长期赤字,外债较为严重。财政收支失衡、国家信用评级相对较差影响了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

(4)税收法律法规更新风险

投资目的地国家的政府每年都会根据经贸数据、国内预算、产值等情况,对某些税种的税率和征税对象做出调整,对某一行业或地区实施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或临时颁布专门的税收法规,给外国投资者带来一定影响。“走出去”企业如果事先没有充分了解投资目的地国家的税收制度,也没有实时关注其最新的税收政策变动,就会造成税收优惠应享未享或违反税收政策等后果。企业应提高对投资目的国税收制度的重视程度,充分掌握境外税收环境。

(5)并购风险

“走出去”企业在延伸海外业务时,可能会采取并购海外当地企业的方式。但在完成并购后,企业项目可能会受到当地税务机关的税务审计,在税务审计过程中,税务机关可能会对并购交易的纳税申报提出疑问和异议。因此,“走出去”企业在开展海外业务尤其是并购业务前,应提前做好税务规划,避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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