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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外国企业在土耳其是否可以获得土地和林地?

3.7.1 土地法的主要内容

与大多数欧洲国家不同,土耳其的大部分土地仍然归国家所有。其中,包括直接归国库署管理的土地和由奥斯曼基金会接管的奥斯曼帝国时期遗留的土地。土地出售由土地管理总局管理,购买者需向土地所在地区的注册办公室提交购买申请,通过审核即可购买。购买或转让行为必须由土地注册办公室或公证处进行公证方有效,其他方式的买卖行为一律无效。外国人/公司的申请程序与土耳其公民一致。

3.7.2 外资企业获得土地的规定

1934年土耳其在财产法(编号2644)中首次对外国人在土耳其购买物业进行了规定。2003年,土耳其政府对该法进行了修订,提出了作为该法执行前提的“双边优惠”,即如果一国允许土耳其公民购买该国的土地,该国公民也将被允许在土耳其购买土地。但是2005年4月,土耳其宪法法院宣布2003年的修订无效,并暂停外资购买土房地产,直到2006年1月新修订的法律生效(编号5444)。新修订的法律规定如下:(1)每名外国公民在土耳其购买的土地不得超过2.5公顷,如果有土耳其内阁授权,该限制可增加至30公顷。(2)每个城市向外国人/公司出售的土地不能超过该城市土地面积的10%。(3)向外国人出售的土地应该在指定区域内,外国人不能在村庄购买土地,不允许在军事敏感区购买土地。该法律仍然在“双边互惠”下执行,土地管理总局每年会修订并公布符合条件的国家名单,最新名单如下:允许在土耳其购买土地的企业来源国家:德国、美国、阿根廷、澳大利亚、巴巴多斯、比利时、巴西、多米尼加共和国、萨尔瓦多、法国、加蓬、危地马拉、荷兰、英国、爱尔兰、西班牙、以色列、意大利、加拿大、肯尼亚、北塞浦路斯土耳其共和国的公民、哥伦比亚、卢森堡、埃及、挪威、中非共和国、巴拿马、秘鲁、索马里、智利、坦桑尼亚、委内瑞拉和希腊。需经内阁批准才能在土耳其购买土地的企业来源国家:乍得、吉布提、捷克共和国、中国、丹麦、埃塞俄比亚、摩洛哥、菲律宾、加纳、韩国、海地、伊拉克、瑞典、瑞士、日本、墨西哥、尼加拉瓜、巴基斯坦、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新加坡、斯里兰卡公民和斯里兰卡、多哥、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突尼斯、乌干达、约旦和南斯拉夫。不允许在土耳其购买土地的企业来源国家:阿富汗、阿尔巴尼亚、巴林、阿联酋、保加利亚、阿尔及利亚、印度尼西亚、圭亚那、印度、伊朗、冰岛、卡塔尔、科威特、古巴、利比亚、匈牙利、尼泊尔、尼日利亚、阿曼、叙利亚、沙特阿拉伯和泰国。

随着政策的稳定,外资在土耳其购买土地呈现井喷之势。土耳其政府提供的数据显示,2002-2008年间,土耳其共计向73103个外国人出售了63085块土地,面积总额达3800万平方米。土耳其出售的土地为永久使用权,因此向外国人出售土地的政策也在土耳其国内引起了激烈的争论,政府于2008年起禁止向外国人出售土地。2012年5月,土耳其大国民议会通过议案,取消双边互惠购买土地要求,放宽购买土地数量限制,允许外国个人和私营企业购买土地30公顷。此前,土耳其对89个国家公民购买土耳其土地有双边互惠要求,即对方必须给予土耳其公民购买土地权利,土方才允许该国公民购买土耳其土地。本次取消双边互惠要求的国家包括俄罗斯、海湾和中亚国家。议案还将过去仅允许购买2.5公顷的数量限制放宽至30公顷。议案要求购买前必须提供建设规划,购买后两年提交项目建议书。议案还规定,仅允许外国个人和私营企业购买土地,外国公共机构、国有企业、国家机构尚不允许,外国人聚集的城市最多只能出售10%。该项议案尚待政府内阁讨论通过。

3.7.3 外资参与当地林业投资合作的规定

【林业机构】土耳其的林业管理机构分为5级:林业部、林业部下属4个总局、各省的地区林业管理处、林业管理局、林管区或下级单位的类似机构。主要机构及其职能:(1)森林和村庄事务管理总局:该总局主要工作是帮助土耳其全国800多万居住在林区及森林边缘地区的村民提高生活水平,促进社会、文化和经济的发展,从而把对森林的破坏降到最低程度。(2)造林和水土保持管理总局:该总局负责全国优良种子及种苗的收集、生产与供应,以及绿化造林和水土保持。每年生产种子300吨,其中250吨用于种苗生产,10吨出口,40吨入冷库储备供下一年度使用。该部门共拥有22个种子干燥窑和22个冷库,采种和贮藏质量都得到严格的控制。分布在全国各地的苗圃达172个,年生产苗木能力为7.5亿株,树种可达150种,其中75%为针叶树,19%为阔叶树。这些苗木供造林和荒山绿化用。通过建立防护林、水源林来增加农业产量,保护水源和大坝,防止水土流失。到1992年底,24.9万公顷土地的水土流失得到了治理。帮助村民在陡坡上种树种草来防止侵蚀沟的形成,用乔、灌、草相结合的措施固定流动沙丘,制止荒漠化形成。(3)国家公园、狩猎和野生动物管理总局:该总局负责管理和保护全国的国家公园、狩猎、林中的水资源、湿地和游憩地。(4)林业管理总局:该总局负责全国的森林经营、森林权属管理、森林采伐和非木材林产品(如松脂等)生产、森林更新抚育、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按照可持续经营的原则和有关技术和经济要求,来经营管理森林;还负责林产品的国内外贸易。林业管理总局的分支机构包括各地区或省的27个地区林业管理局,244个林业管理处和1317个林管局。林业管理总局在林业部处于特殊地位,它有自己的财政预算,支配着一个附加预算,是对全国森林经营负责的惟一机构。

【林业政策】土耳其的林业政策在其《森林法》及第1个和第2个林业长期规划、五年发展规划、特别专家委员会报告和第1次全国林业会议报告(1993)中均得以体现。近年,土耳其政府加强了对森林保护和环境等重要性的认识,把加强天然林保护,提高木材生产能力,发挥森林的多种效益和大力营造速生丰产人工林等作为非常重要的政策目标。现行的林业政策及发展战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森林资源应在可持续的原则下,以提供多种林产品、发挥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功能和效益而进行经营和利用。(2)采取必要措施,有效地保护好现存天然林资源免遭破坏。(3)实施合理的经营管理,应用合适的栽培技术和方法,改善和提高现有森林的条件和生产力。(4)对在现有大面积衰退林地上营造生产率高的林分而进行的森林更新项目及活动,给予特别的重视和支持。为提高森林覆盖率,对国营部门和私人在非林业用地上进行的森林更新活动给予支持。(5)进一步扩大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天然公园、保护林及其他保护区的面积,对这些具有特殊自然价值及文化价值的林地采取更有效的保护性经营措施。(6)对为改善和提高林区居民的生活条件及开发和实施合适的社会林业模式等项目提供必要的支持。(7)对私人参与林业,特别是私有人工林的营造应给与必要的法律、财政和技术援助。(8)为提高公众对森林资源的重要性及其作用的认识,开展宣传活动,尤其是对中小学生进行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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