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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增值税介绍(Value-added Tax,VAT)

2.4.1 概述

(1)纳税义务人

增值税纳税人为在土耳其提供应税货物和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和个人。

(2)征收范围

应纳增值税的交易行为包括:在商业、工业、农业和专业服务活动过程中提供的货物和劳务,以及进口货物与劳务。

(3)税率

增值税税率从1%到18%不等,一般税率为18%,对出口货物等适用零税率。

8%的低税率适用于:主食,收款机,电影、戏院、歌剧和芭蕾舞剧的门票,私营教育服务,文具、书籍和类似出版物,医疗商品和服务,纺织品,救济服务,旅游服务,饮食服务,农业机械,咖啡店、蛋糕店、餐馆、小饭店以及类似服务设施(一流餐馆、三星级及以上酒店餐厅和度假村的酒精类饮料和服务除外),酒店、汽车旅馆、半寄宿式酒店服务以及类似的住宿服务(包括旅行社提供的服务),救护服务,牙科材料,有关污水处理的市政服务等。

1%的低税率适用于:特定农产品,报纸和杂志,二手车,从某些国家进口的特殊类型的皮革,15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供应,自行车和供残疾人使用的车辆,人和动物的血液及血液成分,殡葬服务业,用于海洋运输、航空运输和铁路运输的运输工具的供应,或者提供与这些运输工具制造有关的货物和劳务,以及全部或者部分从事销售和租赁这些运输工具的劳务。

适用零税率的项目包括:出口货物;向国外提供劳务;为出口商加工货物;船舶运输、航空运输和铁路运输工具的供应以及提供与这些工具制造有关的劳务;对船舶港口及航空港口劳务的提供;提供国家运输劳务;对从事碳氢化合物资源勘探开发的纳税人提供货物和劳务;能够证明的构成纳税人投资组成部分的机器和设备供应;提供用于港口、机场建设、修缮及维护的货物和建筑劳务;对在内阁指定的边境运输出口货物的卡车提供离境运输所需的燃料。

对奢侈品、豪华车以及豪华车的租赁除了按照标准税率征收增值税以外,还要征收特别消费税,请参考2.5.6特别消费税。

2.4.2 税收优惠

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包括:

·公司转让(即公司接管或者公司形式的转换);
·原油、石油、汽油和其他类似产品的管道运输;
·未经加工的黄金,以及外币、债券和邮票的供应;
·应征银行和保险交易税的交易;
·非经营性不动产租赁业务;
·居民企业为增加股本而销售不动产实现的利得;
·在保税仓库、转口运输、免税区、临时贮藏库和关税区内提供货物与劳务;
·2013年12月31日以前设在科技开发区的企业提供的软件;
·提供用于教育、专业服务以及残疾人日常生活的工具、装置和计算机特殊程序。

2.4.3 应纳税额

计算增值税最终应纳税额时,仅就提供购进货物与劳务以及进口货物与劳务取得的增加值征税。
即:

应纳税额 = 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包括纳税人当地购买和进口时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为销售时计算和征收的增值税税额。

同一纳税期间内的应纳增值税额等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超出销项税额的部分可以结转到下一个纳税期间继续抵扣。

对进口货物与劳务而言,增值税的计税基础除包含货物或劳务的价值外,还包括应纳关税以及与进口有关的各种税收和费用。

2.4.4 其他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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