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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税收制度概览

2.1.1 税制综述

英国作为一个君主立宪制国家,高度集权的政体决定了税收管理体制的高度集中。

从立法权限看,全国的税收立法权由中央掌握。地方只对属于本级政府的地方税才享有征收权及适当的税率调整权和减免权等,但这些权限也受到中央的限制。

从立法程序上看,英国税收的立法由财政部向议会提出财政法案,经议会讨论通过后,再须经王室同意后生效。

从征收的税种分布看,中央政府征收几乎所有的税种,只有财产税由地方政府征收。因此,由中央政府掌握的国税占全国税收收入的 90%左右,是中央财政最主要的来源。由地方政府负责征收的地方税占全国税收收入的 10%左右,是地方财政的重要来源。此外,地方财政的主要财源是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补助。

从税种分类看,英国中央政府征收的税收包括以下三类:(1)对所得的课税,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石油收益税、国民保险税等;(2)对商品和劳务的课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3)对资本的课税,包括资本利得税等。

从目前的情况而言,中央政府最重要的税收依次为:个人所得税、国民保险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2.1.2 税收法律体系

英国没有独立的税收法典。英国税法主要来源于成文法、欧盟法律、判例法和税务机关声明。同其他英国法律一样,税收的法律框架由一系列的议会法案构成。议会法案设定了税法的基本原则,法院负责法案解释。

2.1.2.1 成文法

英国的主要成文法(Act)如下:

有关个人所得税的法律包括:《1988 年所得税和公司税法》(ICTA1988)、《2001 年资本抵免法》(CAA 2001)、《2003 年所得税法》(ITEPA2003)、《2005 年所得税法》(ITTOIA 2005)、《2007 年所得税法》(ITA2007);

有关社会保险税的法律包括:《1992 年社会保险税》(SSCBA 1992);

有关资本利得税的法律包括:《1992 年资本利得税法》(TCGA 1992);

有关遗产税的法律包括:《1984 年遗产税法》(IHTA 1984);

有关企业所得税的法律包括:《1988 年所得税和公司税法》(ICTA1988)、《1992 年资本利得税法》(TCGA 1992)、《2001 年资本抵免法》(CAA 2001)、《2009 年公司所得税法》(CTA 2009)、《2010 年公司所得税法》(CTA 2010);

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包括:《2010 年国际及其他规定法》(TIOPA 2010);

有关增值税的法律包括:《1994 年增值税法》(VATA 1994);

有关税收征管的法律包括:《1970 年税收管理法》(TMA 1970)、《1979年关税与消费税法》(CEMA 1979)。

每年的三月或者四月,英国财政大臣根据税收管理实践,提出年度财政法案,对上述法规进行修订,从而制定出适合实际情况的新法规。

2.1.2.2 欧盟法律

截至目前,虽然脱欧公投已结束,但英国尚未正式退出欧盟,目前与欧盟相关的政策法规仍然有效。

欧盟成员国都要遵从欧盟的法律,一旦欧盟成员国的法律与欧盟的法律出现冲突,欧盟的法律将优先适用。

欧盟法律对英国税法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增值税方面。欧盟以法律指令的形式要求英国出台与之相适应的国内法律。

2.1.2.3 判例法

多年来,法院处理了大量的涉税案例。法官的判决意见也是构成英国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2.1.2.4 税务机关声明

主要有:

第一,实践声明。实践声明包含了税务机关对税收立法的法律解释,明确了税法在实践中的应用。

第二,法规外特别减让。特别减让是给予纳税人一定的放宽政策,使得纳税人有权不直接面对严格的法律文书。特别减让尤其适用于解决异常情况和特殊困境下的税收问题。

第三,发行出版物。英国政府每年度出版大量涉税专题声明。例如在预算日发行的预算声明涵括对预算提议的详尽解释。

第四,内部指导手册。英国政府印制了一系列内部指导完全手册来指导其工作人员开展工作。这些手册可通过税务局的咨询中心或互联网查看,也可以购买得到。

第五,宣传手册。其目的在于以通俗语言向普通大众宣传解释税制体系,内容涵盖所得税、增值税等。所有这些涉税信息在政府网站上都可以查到。

2.1.3 近三年重大税制变化

近年来,英国的税制变化主要有:

(1)2015年4月1日起,英国开征“转移利润税”(Diverted Profit Tax),即“谷歌税”,旨在打击跨国公司通过人为设计的交易将利润转移出英国,从而侵蚀英国税基的行为。“谷歌税”的适用税率为 25%,高于英国的一般企业所得税率。也就是说,税务机关一旦判定跨国公司在英国减少的收入属于“谷歌税”的征收范围,就将对该笔收入征收 25%的“谷歌税”,而不再征收一般的企业所得税。

(2)2016年1月1日起,年度投资津贴调整为税前利润 20 万英镑。

(3)2016年1月1日起,对银行利润超过 2500 万英镑的部分,征收8%的附加税。

(4)2016年9月1日,英国修正了几项BEPS行动计划的具体措施:

①明确混合错配规则和现行的英国境外常设机构规则的关系。

②细化收入和费用在公司内部分配的处理原则。

③阐明混合错配规则和英国现行的外国常设机构损失扣除规定的关系。对于境外常设机构的超额扣除,只要这些亏损不用于抵减第三方企业的利润,都允许在英国境内扣除该企业的其他类型的利润。

④明确了时间性差异规定适用于除混合错配和其他错配法条范围以外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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