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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特别纳税调整之法律责任

4.8.1 转让定价相关处罚

2007年度财政法案第24款详细列明了违反转让定价规则的处罚方式,违规企业会被加征税款,最高为企业漏记收入的 100%。当企业有亏损时,罚款为亏损调整后余额的 10%。

近年 HMRC 又对此进行了修订,举例说明了会被处以较低税收处罚(最高处以漏记收入 30%的罚金)的疏忽大意行为,及会被处以较高税收处罚(最高处以漏记收入 70%的罚金)的蓄意行为。

疏忽大意行为示例:

·未对交易定价;

·未考虑英国企业的利润效益,企业只考虑海外共享服务中心的成本基准与其关键要素分配等因素;

·未在实际操作中切实符合公平交易原则。

蓄意违反行为示例:

·企业无法合理解释为何未执行可比非受控程序;

·实际控制高价值无形资产的企业仅按成本加成收取收入,且无法证明是集团成员间的分包协议安排;

·在作为定价基准的功能分析中出现重大错误。

4.8.2 有关未正确履行国别报告提交义务的处罚

(1)未按时提交报告将处 300 英磅罚款并按日最高加收 60 英磅;

(2)未能提交报告将处 300 英磅罚款并按日最高加收 60 英磅;

(3)申报不准确将被处 3000 英磅罚款。

4.8.3 预约定价安排申请中的法律责任

企业在申请预约定价安排时提供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或者存在欺诈或过失的,将被处罚,已经生效的APA 可能会被宣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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