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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特别纳税调整之资本弱化

4.7.1 判定标准

作为欧共体成员国中唯一单独依靠“正常交易法”来实施资本弱化税制的国家,英国的反资本弱化规则主要有以下特点:第一,基于《1995年财政法案》修订英国的反资本弱化规则已不再区分居民和非居民关联方;第二,英国反资本弱化规则中没有设定安全港条款;第三,其规则充分考虑个案的特性,试图准确、灵活而又公平地解决资本弱化问题。

英国有资本弱化协议,其中采用了事先定价协议法规,统称为事先资本弱化协议(Advance Thin Capitalisation Agreements“ATCAs”)。

4.7.2 税务调整

4.7.2.1 一般制度

英国公司向关联方贷款时,如果没有按照正常交易支付利息,英国有关法规规定不允许扣除超额利息,并将不允许扣除的这部分利息视为股息,按照股息的规定征税。其核心是确定:

(1)借贷款的两公司是否为关联企业

英国法律规定了一个标准,如果超过该标准为关联企业,适用有关反资本弱化的法规。界定关联企业的标准是:提供贷款的公司(非金融公司)对英国公司的贷款占该公司贷款总额的75%;跨国公司对英国公司和贷款公司的贷款占它们贷款比例的75%。如果没达到该标准,则该两公司是非关联企业,支付的利息可以全部扣除。英国有关的法规规定不区别对待居民和非居民关联方,即给英国公司提供贷款的企业,无论是设在英国境内的居民公司,还是设在英国境外的非居民公司,只要符合上述标准,都要受有关法规的限制,这是英国与其他一些国家在法规方面的区别。

(2)利息支付是否遵循独立交易原则

为此,税务当局必须逐一检查借贷双方是否存在以下问题,找到关联方之间的特殊联系:英国公司全部债务的适当水平或程度;该公司从关联贷款处获得债务的水平或程度;如果没有特殊关系,是否能取得与预期相差无几的贷款;贷款是否以与市场利率相同的条件取得的。

(3)不允许扣除的利息为超额支付的利息

超额利息是指英国借款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与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应该支付的利息之差。超额利息被确定为股息进行分配,要按照25%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

4.7.2.2 全球债务上限制度

全球债务上限制度(Worldwide Debt Cap,“WWDC”)规定了资本弱化条款和其他反避税法规中没有列明的可税前扣除的利息上限。WWDC 规定旨在限制大型集团的全球融资费用的税前扣除。

新规明确了从2017年4月1日起关于限制税前利息支出抵税的相关政策。如果企业的集团净利息支出超过200万英镑,则净利息支出超过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30%的部分以及英国公司净利息与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Earnings Before Interest, Taxes, Depreciation and Amortization ,“EBITDA”)比率超过该全球集团比率的部分都将受到税前抵扣的限制,并且可抵扣的总额不可以超过集团净利息支出(Worldwide Debt C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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