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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特别纳税调整之同期资料

4.2.1 分类及准备主体

2014 年 9 月 16 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以下简称“OECD”)发布了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行动计划(BEPS)中第 13 项行动的报告(即《行动计划13报告》)。该报告将被作为一个章节纳入《OECD转让定价指南》。该报告包含了转让定价报告的新标准,并对转让定价报告提出了三层结构:(1)主体文档,包含跨国集团全球信息的核心资料;(2)本地文档,包含某一特定集团子公司信息的本地资料;(3)国别报告,包含集团全球信息概要的分国信息披露表。国别报告,属于 BEPS 项目的最低标准范围。

2015 年 2 月 6 日,OECD 特别就第 13 项行动所要求的国别报告披露发布了进一步的指南(以下简称“《二月指南》”)。《二月指南》建议国别报告首次披露于2016财年起执行,且需在财年结束后的12月内进行报告。该指南还进一步指出,分国信息披露报告一般需在跨国集团的母公司所在国进行报告,并通过税收情报交换与其他关联公司所属国家的税务机关共享信息。《二月指南》还提出了有关分国信息披露报告的其他实施细则,包括免于准备该报告的标准等。此外,指南中还概要性地提到了关于如何实施三层转让定价报告中的主体文档和本地文档的内容。

鉴于国别报告在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及其他税收风险进行风险评估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所有OECD及G20成员国一致承诺将落实 BEPS 第 13 项行动计划《转让定价文档和国别报告》中规定的国别报告机制。

4.2.2 具体要求及内容

4.2.2.1 国别报告

英国执行 BEPS 项目的最低标准,即只采集企业的国别报告。其他同期资料只有在 HMRC 要求企业提供时,企业才需提供相关文件。如果企业不能按要求提交 HMRC 所需的材料,HMRC 可以正式启动信息采集程序。

国别报告适用于前一年度集团收入等于或超过7亿5000万欧元的跨国企业。条例适用于集团内各子成员。

具体需要准备国别报告的企业包括:

(1)总部在英国,并且负责集团总业务;

(2)集团最高级别业务在英国开展但是集团母公司位于其他国家且存在下列情况:

①母公司不开展总部业务且没有能力准备国别报告;

②已经纳入税收情报交换协议但是没有国别报告要求;

③与英国有信息交换但是接到 HMRC 该信息交换机制未有效运转的通知。

国别报告适用于2016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财务年度。企业必须在不迟于跨国集团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提交此报告。

如果企业需要发送报告,必须在每年报告期结束前告知 HMRC 以下内容:

①企业集团是否拟向 HMRC 提交完整的报告,其他国家是否会把报告交换给 HMRC;

②谁将发送报告;

③报告将被发给哪个国家;

④企业在英国的所有实体成员。

4.2.2.2 其他信息

如果 HMRC 需要企业提交转让定价文档,企业应对集团中位于英国的实体的功能、资产和风险以及它们与集团其他部门的比较等进行说明为宜。此外,HMRC 也关注企业所做的与英国市场有关的分析,企业对整个集团价值链的分析和利润在实体间分配的信息等。

4.2.3 其他要求

所有要求内的英国实体都要准备国别报告,除非他们符合豁免要求。豁免需要事先通知 HMRC。如果最终母公司授权指定英国的成员作为国别报告提交方,那么需要在国别报告准备期限前向英国税务机关报告。这种情况下,实体成员需要最晚在 2017 年 9 月 1 日通知税务机关并且在报告期限前上报集团内所有在英国的实体信息。因此,如果因为某些原因HMRC 未收到企业通知,那么企业仍面临被处罚的风险。

如果企业确定要向 HMRC 报送国别报告,需要先进行网上注册登记。

国别报告的上报格式是 OECD 统一的格式,目的是统一内容和格式以便于在国家间传递交换。HMRC 对国别报告使用的语言未特别规定。

国别报告的修改时限是在报告所属年度结束后的三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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