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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特别纳税调整之转让定价调查

4.3.1 原则

英国的转让定价立法详细说明了关联方之间交易的处理原则是基于国际公认的“独立交易原则”。

英国税法只允许转让定价调整增加应税利润或减少税收损失,不允许出现减少利润或增加亏损的调整。英国的转让定价法规也适用于任何英国企业的内关联交易。

4.3.2 转让定价主要方法

英国接受了 OECD 建议的所有转让定价方法。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在可以找到可比非受控交易情况下最先适用的方法。但是,HMRC 也认可鉴别可靠的可比非受控交易在实践中比较困难。

4.3.2.1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omparable Uncontrolled Price Method,“CUPM”)是在可比条件下,将一项受控交易中转让的资产或劳务等的价格与一项非受控交易中转让的相同或者类似资产或劳务等的价格进行比较,以后者来判断前者是否符合正常交易价格的方法。如果找到了可比的非受控交易价格且有关数据非常完整,那么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将是确定正常交易价格的最佳选择,因为它通常提供了对有形资产的正常交易价格最准确的衡量,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OECD 对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的运用规定了两个条件:第一,在进行比较的交易之间或进行这些交易的企业之间存在的差异(如果存在的话)对公开市场上的价格没有实质性影响;第二,能够进行合理准确的调整以消除此差异所产生的实质性影响。因此采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的关键是如何判断两种交易具有可比因素及其差异由哪些因素造成,进而判断如何通过调整消除此等差异。

运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时,需要考虑的受控交易与非受控交易的可比性因素有以下四个方面:

(1)货物可比,包括规格、型号、性能、结构、外型、包装等;

(2)过程可比,包括交易的时间与地点、交货条件与方式、交易数量、售后服务等;

(3)环节可比,包括出厂环节、批发环节、零售环节、出口环节等;

(4)环境可比,包括社会环境,如民族风俗、消费者偏好、政治环境、经济环境等。

在实际操作中,可比性因素不能过分僵化,对可比性因素不同而产生的成交价格差异,应在核定正常交易价格时予以调整,并以调整后的价格作为正常交易价格。

4.3.2.2 再销售价格法

再销售价格法(ResalePriceMethod,“RPM”)是指将购自关联企业的产品销售给一个无关联企业的销售价格。具体地说,是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正常交易价格。此时关联企业卖方的正常交易价格可用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公平成交价格=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1-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

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可比非关联交易收入净额×100%

可以看出,正确应用再销售价格法的关键是销售毛利率的合理确定。销售毛利率是否合理,同样需要通过关联企业和非关联企业之间的比较求得。

同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一样,再销售价格法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才能采用:第一,在进行比较的交易之间或进行这些交易的企业之间存在的差异对公开市场上的再销售价格毛利没有实质性影响;第二,能够进行合理的调整以消除此类差异产生的实质性影响。因此,使用再销售价格法必须着重考虑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构成转售价格的交易因素必须与内部交易的同类因素基本一致,才能满足可比性的要求。为此,需要考察主要合同条款、经济背景、销售折扣、退回、运费、保险、包装等各方面的因素;二是再销售价格法是通过从转售方的转售价格中扣减其合理的转售毛利而得出正常交易价格,其实质是一种对毛利润的核定。由于当再销售企业没有实质性地增加产品的价值时,最容易确定一个恰当的再销售毛利,所以再销售价格法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只是进行简单加工或单纯购销业务。

4.3.2.3 成本加成法

成本加成法(Cost-plus PricingMethod,“CPM”)是以关联企业销售方的产品成本加上合理利润作为产品的正常交易价格。在理性情况下,受控交易中供应方成本加成率是参照同一供应方在可比非受控交易中的成本加成率而确定的。另外,独立企业在交易中应该能够获得的成本加成率也可以用作参考。因为成本加成法参照的是购买方转让财产或提供服务而产生的成本,所以更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或资金融通的关联交易。

使用成本加成法的关键在于确定一个适当的加成率,即卖方或无关联方在非受控销售或类似销售中体现的正常利润率水平。在实际应用过程中,由于交易各方的成本划分、会计方法、所发挥的功能和所承担的风险等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必须对这些因素进行适当的调整。因此在确定利润率时,应重点考虑以下因素:货物的种类、卖方履行的职能、无形资产的影响、市场的地理位置等。

同时,还应注意成本的基础是根据完全成本法还是直接成本法计算出来的成本。通常使用直接成本法的成本较小,增加的价值应大一些。在使用成本加成法时,最重要的是看卖方企业所发挥职能作用的相似性。若存在差异影响成本利润率的构成时,应进行必要的调整,并以调整后的成本利润率为合理成本利润率。

4.3.2.4 利润分割法

利润分割法(Profit Split Method,“PSM”)是通过确定独立企业间对一项或多项交易中预期获得的利润的分割,来消除某项受控交易中设定的特殊条件对利润的影响。利润分割法首先确认各关联企业从事关联交易获得的有待分割的利润,然后以经济上合理的、近似于独立交易原则订立的协议中可能预期和反映的利润分割方式,在关联企业间分割这些利润。

由于利润分割法针对的是某项交易的总利润或者不易分配给任何一方的剩余利润,通常不需要依赖于严格可比的交易,因此可能应用于缺乏独立企业间的可比交易信息的个案,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而且利润分割法对交易双方都做了评估,受控交易的任何一方都不会面临极端的利润结果。

但是利润分割法用来评价单个关联企业对受控交易的贡献价值的外部市场数据与这些交易的联系不够紧密,外部市场数据越缺乏、内容越空洞,利润分配的结果越主观。另外,如何衡量参与受控交易的所有关联企业的合并收入和成本(企业使用的会计准则可能不同),并对会计方法和货币进行调整也是非常困难的。

因此采用利润分割法需要重点考察交易各方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和使用的资产、成本、费用、所得,资产在各交易方之间的分摊、会计处理,确定交易各方对剩余利润贡献所使用信息和假设条件的可靠性等。一般利润分割法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如涉及无形资产的关联交易。

4.3.2.5 交易净利润法

交易净利润法(Transactional Net Margin Method,“TNMM”)是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率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利润率是否正常。与利润分割法相比,交易净利润法不需要得到位于其他税收管辖区的关联企业的相关信息资料,无须确定各关联企业发挥的功能及承担的责任,也不须依据相同的准则进行账薄核算,只需要考察某个实体从集团交易活动中取得的净利润。交易净利润法受交易差异的影响较小,而且可以使用公开的财务资料,操作方面相对其他方法具有优势,因而越来越被税务机关和企业所采用。

交易净利润法要通过一系列财务指标来比较分析关联受控交易的利润水平及调整结果是否合理,这些指标包括: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率、贝里比率、完全成本加成率等。

4.3.3 转让定价调查

纳税人可以自行做纳税调整并填入申报表。通常情况下,特别纳税调整不影响企业的财务报表。HMRC 不允许企业在进行特别纳税调整中通过调整账目后减少税前利润。

HMRC 有权评估企业的转让定价行为,若企业被评估是因疏忽而触犯转让定价规则,评估期限为自上述行为发生的会计期间结束之日起四年,若企业被认定是故意违反转让定价规则的,此期限则延长至 20 年。

一旦 HMRC 对企业的调查开始后,对于问询开展多久没有绝对的时间限制。如果纳税人认为 HMRC 的问询阻碍了企业的正常运行发展,可以请求 HMRC 或者税务法庭结束调查。如果不启动调查程序,HMRC 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对相关会计年度后四年的关联交易进行纳税调整。

多数转让定价在调查过程中通过谈判达成税企双方认可的解决方案。为了保证 HMRC 内部的一致性,转让定价解决方案要通过 HMRC 转让定价委员会的认可(在一些比较重大的案件中,可能需要得到 HMRC 税务争议解决委员会的同意)。

如果 HMRC 与纳税人不能达成一致,将与其他税收案件一样诉诸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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