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收协定,当纳税人(中国居民或英国居民)认为税务机关对其征税不符合协定规定时,可以不考虑中国和英国的国内救济方法,直接将相关情况提交至主管税务当局。主管税务当局收到纳税人所提交的情况后,如果认为纳税人意见合理、又不能单方圆满解决的,应与另一国税务机关相互协商解决。
在中国,相互协商程序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对所得和财产收益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56 号)《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6 号);
在英国,相互协商程序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对所得和财产收益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相互协商程序主要适用于两大方面:
(1)消除中英双方在税收协定的解释或适用中产生的分歧;
(2)消除纳税人在中英两国出现的双重征税。
企业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1)居民身份的认定,特别是双重居民身份情况下需要确认的;
(2)对常设机构的判定存在异议的;
(3)对各项所得或财产的征免税或适用税率存在异议的;
(4)可能存在税收歧视的;
(5)因为转让定价原因存在双重征税的。
纳税人需要适用两国相互协商程序的,应当向其作为居民的所在国税务机关提出。但需要注意,根据 OECD 协定范本,应在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征税措施第一次通知之日起三年内提出申请。
中国居民提出相互协商程序的,应当在协定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级税务机关提出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提供《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及电子数据),并由省级税务机关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省级税务机关决定受理的,将在受理申请后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由总局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特别纳税调查调整案件,适用《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6 号)等最新文件:
企业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应当在税收协定规定期限内,向国家税务总局书面提交《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和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有关说明。企业当面报送上述资料的,以报送日期为申请日期;邮寄报送的,以国家税务总局收到上述资料的日期为申请日期。国家税务总局收到企业提交的上述资料后,认为符合税收协定有关规定的,可以启动相互协商程序;认为资料不全的,可以要求企业补充提供资料。
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请求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国家税务总局收到正式来函后,认为符合税收协定有关规定的,可以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国家税务总局认为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提供的资料不完整、事实不清晰的,可以要求对方补充提供资料,或者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涉及的境内企业协助核实。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应当书面通知省税务机关,并告知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负责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企业送达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英国居民提出相互协商程序的,应当在协定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 HMRC 提交申请。可以采用邮寄方式寄到 CSTD,Business Assets & International, Tax Treaty Team, 10 South Colonnade, Canary Wharf, London NE981ZZ。申请需要写明征税情况、争议事项的完整情况,并附上与中国税务机关进行沟通的记录。HMRC 将在接到申请后审核决定是否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中英双方进行磋商后达成一致协议的,双方税务机关应当执行。同时该协议不受中英两国国内法律的时间限制或其他程序限制。
英国存在仲裁机制(欧洲仲裁大会),但在中英协定条款中并没有仲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