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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

5.1 中英税收协定

5.1.1 中英税收协定

中英双方签署税收协定主要是为了对所得和财产收益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促进跨国经济、技术交流和贸易、资金、人员往来,避免税收因素对国家间经济交往形成障碍。两国间的税收协定具有国际法性质,在适用国际法优先原则的国家,税收协定法律地位高于国内法。中国居民赴英国投资应当遵循中英两国的税收协定,充分理解协定中规定的税收管辖关系来处理税收问题,有效降低投资的税务成本和风险。

早在 1984 年 7 月 26 日,中英两国就已经签署了双方的首份税收协定(该协定自 1985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执行)。在 2011 年 6 月 27 日,中英双方重新签订了第二份也是目前正在使用的税收协定,该协定 2014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执行(在英国适用 2014 年 4 月 6 日后开始的申报年度的所得税和财产收益税以及 2014 年 4 月 1 日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的公司税)。

目前有效的中英协定共 29 条,主体部分包含协定的适用范围、不同所得的税收管辖、消除双重征税、税收无差别待遇、协商程序、情报交换等内容。在 2013 年 2 月 27 日,中英双方又签订了协定议定书,对股息红利享受协定优惠税率的条件进行了更改,取消了一般公司间接持股也能满足协定待遇的条款。

5.1.2 适用范围

对于税收协定来说,适用范围要区分主体范围(纳税人)、客体范围(税种)、领土范围(地域)。

基于本指南适用群体,以下将简述中国居民在英国进行经营时的协定适用范围。

5.1.2.1 主体范围

纳税人为中英两国任一方的税收居民亦或同时为中国税收居民及英国税收居民的,可以适用税收协定。该纳税人可以是公司、个人、或是社会团体。中国居民的判定依据中国的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个人所得税法;英国居民的判定则可以参照上文第二章 2.2.1.1 及 2.3.1.1。

需要注意,当按照中英各自国内法在两国同时构成居民时,应依据税收协定进行判定。

5.1.2.2 客体范围

协定涵盖的税种主要包括对所得和财产收益征收的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目前情况下,在中国即为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在英国则是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财产收益税(资本利得税)。

另外,基于协定,无论在中国还是英国,如果两国未来增加或者代替与现行税种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也适用协定。

需要注意,协定并不包括其他各项税种。

5.1.2.3 地域范围

协定适用的地域范围为: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有效行使有关中国税收法律的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和有效行使有关中国税收法律的所有领海以外的区域,包括海底和底土。

英国指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包括根据国际法已经标明或以后将标明的联合王国领海以外的任何区域,根据联合王国关于大陆架的法律,对于海底和底土及其自然资源,联合王国行使权利的区域。

5.1.3 常设机构的认定

在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是很重要的一个概念。当某一纳税人在其注册国以外存在营业场所时,营业场所所在国税务机关将可能进行常设机构判定。若该营业场所被认定为常设机构,则所在国税务机关享有较为完整的征税权。

中国居民在英国存在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非投资设立的子公司)时,需要注意是否会被英国税务机关认定为构成常设机构。

从中英协定来看,常设机构包括:

(1)管理场所;

(2)分支机构;

(3)办事处;

(4)工厂;

(5)作业场所;

(6)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7)勘探或开发自然资源所使用的装置和设备;

(8)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但仅以该工地、工程或活动连续 12 个月以上的为限;

(9)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但仅以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 12 个月中连续或累计 183 天以上的为限;

(10)个人代表某企业进行活动,且有权代表该企业签订合同并经常行使这种权力,则该人为该企业从事任何活动,将被认定为常设机构。

常设机构不应包括:

(1)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目的而使用的设施;

(2)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存;

(3)专为由另一企业加工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存;

(4)专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或者商品,或者搜集信息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

(5)专为本企业进行其他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

(6)专为以上 5 项活动的结合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由于这种结合使该固定营业场所的全部活动属于准备性质或辅助性质;

(7)企业仅通过按常规经营本身业务的经纪人、一般佣金代理人或者任何其他独立地位代理人进行营业。(该代理人的活动全部或几乎全部代表该企业,且企业和代理人之间的商业和财务关系不同于非关联企业之间应有关系的除外)。

需要注意,常设机构的认定限于机构场所。中国居民在英国设立的子公司不适用常设机构认定。

5.1.4 不同类型收入的税收管辖

下表列示了中国居民在英国获得不同类型收入的情况下,中英两国的税收管辖。

表 8 税收管辖列示

收入类型 简述 税收管辖(仅指本章5.1.2涉及的税种范围) 备注
不动产所得 从位于英国的不动产取得的所得。包括直接使用、出租或者任何其他形式使用不动产取得的所得 英国可以按规定征收相关税收  
营业利润 1、在英国成立子公司,该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营业利润。 英国可以按规定征收相关税收  
2、在英国存在非公司性质的经营场所,被认定为常设机构的。该常设机构经营活动产生的营业利润。 英国可以按规定征收相关税收 注意常设机构需要按独立交易原则计算利润
3、在英国存在非公司性质的经营场所,未被认定为常设机构的。 英国不应征收相关税收  
海运和空运所得 在英国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利润,包括正常运输活动;以光租形式出租船舶或飞机取得的利润;使用、保存或出租用于运输货物或商品的集装箱(包括拖车和运输集装箱相关的设备)取得的利润 英国不应征收相关税收 简述中的“出租”、“使用、保存或出租”,应为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的国际运输业务的附属活动
股息所得 1、中国公司取得英国公司支付的股息,且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 英国可以征收不超过5%的税收 对情况1,原协定包括间接控股,但在2013年的议定书中进行了删减。

另外,英国国内法对向境外支付股息红利不征税
2、中国公司取得英国投资工具支付的股息,据以支付股息的所得或收益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动产所取得,且其来自于上述不动产的所得或收益免税的情况下 英国可以征收不超过15%的税收
3、取得英国公司分配股息红利,不属于以上两种情况 英国可以征收不超过10%的税收
4、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或者是中国直接或间接全资所有的其他实体取得股息 英国不应征收相关税收
利息所得 1、中国居民取得英国居民支付的利息 英国可以征收不超过10%的税收 英国国内法征收20%预提税
2、中国政府、行政区或地方当局、中央银行、政府机构或完全由政府拥有的实体取得的发生于英国的利息 英国应当予以免税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取得英国居民为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任何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或者为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信息(专有技术)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英国可以征收不超过10%的税收 英国国内法征收20%预提税
2、取得英国居民为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需要在英国缴纳税收,详见备注 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特许权使用费的60%,税率则不超过10%
财产收益 1、转让位于英国的不动产获得的收益 英国可以按规定征收相关税收  
2、转让位于英国的常设机构营业财产部分的动产(包括转让常设机构本身)获得的收益 英国可以按规定征收相关税收  
3、转让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飞机或者国际运输中使用的集装箱,或者转让与上述船舶、飞机或集装箱的运营或使用相关的动产取得的收益 英国不应征收相关税收  
4、转让英国公司股份获得的收益,且该股份价值的50%(不含)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一方的不动产 英国可以按规定征收相关税收  
5、转让英国公司股份获得的收益,且该转让行为前的12个月内,曾经直接或间接拥有被转让公司至少25%的股份 英国可以按规定征收相关税收  
6、转让除以上5项外其他英国财产获得的收益 英国不应征收相关税收  
独立个人劳务(中国居民个人由于专业性劳务或者其他独立性活动取得的所得) 1、在英国为从事该劳务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归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所得 英国可以按规定征收相关税收 “专业性劳务”一语包括独立的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的独立活动
2、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中在英国停留连续或累计达到或超过183天 英国可以按规定征收相关税收
3、从英国获得独立劳务取得的所得,不属于以上两类的 英国不应征收相关税收
受雇所得(中国居民个人因受雇而从英国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 1、不在英国从事受雇的活动 英国不应征收相关税收  
2、在英国从事受雇的活动,且同时满足:收款人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中在英国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该项报酬由并非英国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英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 英国不应征收相关税收  
3、在英国从事受雇的活动,但不能同时满足情况2的条件 英国可以按规定征收相关税收  
董事费 中国居民作为英国居民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取得的董事费和其他类似款项 英国可以按规定征收相关税收  
演艺人员和运动员 中国居民作为演艺人员,如戏剧、电影、广播或电视艺人或音乐工作者,或者作为运动员,在英国从事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 英国可以按规定征收相关税收 该所得未归属于演艺归属于其他人时,英国也可以按规定征收相关税收
退休金 中国居民个人从英国取得退休金和其他类似报酬,包括作为退休金计划一部分而支付的年金 英国不应征收相关税收  
政府服务    
学生 学生是、或者在紧接前往英国之前曾是中国居民,仅由于接受教育的目的停留在英国,对其为了维持生活或接受教育的目的取得的来源于英国以外的款项 英国应当免予征税  
其他所得 中国居民受益所有的各项所得,不论发生于中国或英国,凡本协定上述各条未作规定的(信托或遗产管理机构支付的款项除外) 英国不应征收相关税收  

5.1.5 英国获得所得的税收抵免政策

本处所介绍的英国获得所得的税收抵免政策,主要限于本章5.1.2 涉及的税种范围。在中国,协定约定的税收抵免为:

(1)中国居民从英国取得的利润、所得或财产收益,按照中英协定规定在英国缴纳的税收,允许从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利润、所得或财产收益按照中国税收法律法规计算的中国税收数额。

(2)在英国取得的所得是英国居民公司支付给中国居民公司的股息,并且该中国居民公司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 20%以上的,该项抵免应考虑支付股息公司就其所得缴纳的英国税收。

值得注意的是,在进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需要关注财税[2017]84 号等最新文件。财税[2017]84 号文的主要内容是:

一、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财税〔2009〕125 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 年内不得改变。

二、企业在境外取得的股息所得,在按规定计算该企业境外股息所得的可抵免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时,由该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 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按照财税〔2009〕125 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持股方式确定的五层外国企业,即:

第一层:企业直接持有 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第二层至第五层:单一上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 20%以上股份,且由该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财税〔2009〕125 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持股方式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 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在英国,协定约定的税收抵免为:

(1)英国居民来源于中国的利润、所得或应征财产收益,根据中国法律并依照中英协定在中国缴纳的税收,不论是直接缴纳还是扣缴(不包括所得为股息的情况下,就据以支付股息的利润缴纳的税收),允许从根据中国税收的利润、所得或应征财产收益计算的英国税收数额中抵免;

(2)英国居民公司从中国居民公司取得的股息,如果符合英国法律规定的免税条件,应在英国免税;

(3)英国居民公司从中国居民公司取得的股息,如果因未满足英国法律规定的免税条件不能依据上条规定免税,在英国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 10%投票权的情况下,相关抵免应当考虑支付股息公司就其据以支付股息的利润缴纳的中国税收。

5.1.6 无差别待遇原则

中国居民在英国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不应当与英国居民在英国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不同或更重;

中国居民在英国设立的常设机构的税收负担,不应高于从事同样活动的英国居民;

英国居民支付给中国居民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款项,在确定该企业应纳税利润时,应同支付给英国居民一样,在相同情况下予以扣除;

无差别待遇不应被理解为中英各方给予本国居民个人或国民的涉税补贴、优惠和减免也必须给予非本国居民的个人。

5.1.7 在英国享受协定待遇的手续

以享受利息协定优惠待遇为例:享受利息协定待遇条款的中国居民作为收取利息方,应当向 HMRC 提交申请表格(form DTTP1 Application for a Double Taxation Treaty Passport)。如果审核通过,会获得一个协定待遇享受代码。该代码将作为中国居民享受利息条款使用,并需要告知作为利息支付方的英国居民。

英国居民在支付利息时,需要向 HMRC 提交表格(form DTTP2 Notification of a loan from a Double Taxation Treaty Passport holder)以享受协定待遇。

需要注意,申请得到的协定待遇享受代码存在有效期,一般为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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