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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征收和管理

3.3.1 非居民税收征管措施简介

美国依托完备的法律体系和发达的信息技术平台,建立起一系列 环环相扣的非居民税收征管措施,包括扣缴义务人及享受税收协定待 遇等,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对非居民纳税人的有效管理。

根据美国联邦税法的规定,如果非居民纳税人的所在国与美国签 订了税收协定,并规定了预提所得税的优惠税率,该非居民纳税人应 填写 W-8BEN 表格,即《美国预提所得税税收协定受益人境外身份证 明》( Certificate of Foreign Status of Beneficial Owner for United States Tax Withholding),并提交给扣缴义务人以适用相关优惠税率。申请协定待遇的非居民纳税人需在W-8BEN表格上申明该非居民纳税人为税收协定条约国居民,且为收入的受益所有人,以及利益限制条款等(如适用)。中美税收协定及其待遇,请具体参考本指南第五章。

如扣缴义务人有理由认定该非居民纳税人不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规定,应拒绝适用优惠税率。

3.3.2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3.3.2.1源泉扣缴

根据美国联邦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美国的利息、股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投资所得(不涉及常设机构),须按照30%的税率缴纳公司所得税,但是根据中美税收协定,满足相关要求的情况下,中国居民企业可以享受优惠税率10%。对于非居民企业的征收通常采用由美国付款方进行代扣代缴的预提税形式。

3.3.2.2股权转让和财产转让

非居民企业在美国通过股权转让和资产转让所取得的资本利得通常被视为非应税收入,无需缴纳相应税费。但其处置美国不动产权益取得的资本利得需要在美国缴税。美国不动产权益的受让人在向非居民支付转让价款时有义务扣缴相当于总价款15%的资本利得预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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