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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司所得税(Corporate Income Tax)

美国公司所得税是对美国居民企业的全球所得和非美国居民企业来源于美国境内的所得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分联邦、州和地方三级征收。

2.2.1 居民企业

2.2.1.1 判断标准

美国联邦税法所规定的美国税收居民企业,指根据美国50个州的其中一个或哥伦比亚特区的法律而成立,并在各州(特区)政府注册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社会组织、股份公司、保险公司和合伙制企业。

根据上述定义,企业只要依据美国法律在美国注册设立,则为美国税收居民企业,不论其是否在美国开展经营活动或拥有财产,也不论其股权是否为美国企业或个人所持有。

2.2.1.2 对居民企业的税收管辖

美国联邦税法规定,美国税收居民企业需就其全球收入在美国缴纳公司所得税。全球收入包括由该企业设立于美国境外的分公司所取得的收入,无论该分公司是否向其美国总公司分配利润。为避免双重征税,对于美国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缴纳的税款可以进行税收抵免。

全球收入通常不包括由该企业设立于美国境外的子公司所取得的未向其分配的利润,除非该海外子公司构成美国联邦税法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或被动外国投资公司并取得特定类型的收入。

2.2.1.3 为应对通过特定交易逃避美国税收管辖的特殊规定

美国联邦税法规定,通过特定交易或法律程序将原注册于美国的公司转变为境外公司的原美国公司,在一定条件下从税务角度仍被视为美国税收居民企业,从而应就其全球收入缴税。这一规定,旨在避免总部位于美国的跨国公司利用美国税收居民的定义来逃避美国税收管辖的非合理避税行为。

2.2.1.4 税率

2017 年税改前美国联邦公司所得税税率采用超额累进税制度。作为 2017 年税 改 的最 重 要 部分 , 美国 联 邦 公 司所 得 税( Regular Federal Corporate Income Tax )现为 21% 的统 一比 例税 率 (Flat Rate),适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后所产生的应税收入。

2.2.1.5 应纳税所得额

(1)综述

美国税收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全球的几乎所有形式的收入(包括经营收入、服务费、股息收入、利息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租金、佣金收入、处置财产收入和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收入等),在减去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额、摊销额、费用、损失和其他特定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美国公司之间的股息收入

自2018年1月1日起,美国税收居民企业从其他美国税收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收入的70%可以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2018年1月1日前为50%)。如果收到股息企业持有分配股息企业大于等于20%且小于80%的股权,则取得的股息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可以提高至80%(2018年1月1日前为65%)。一般而言,关联集团内(即共同持股比例为80%及以上)的股息分配,在不涉及其他第三方的情况下可以不缴纳公司所得税。

2017年税改前,美国采用全球征税制,同时采用境外税收抵免制度以消除双重征税。税改后,美国对股息收入改为属地征税,即自2018年起美国税收居民企业从持股比例为10%及以上且持有时间超过一年的外国企业取得的股息收入,可享受最高100%进行税前扣除。

(3)资本利得的税务处理

出售或交换持有时间超过12个月的资本性资产所产生的所得或损失为长期资本利得或损失。出售或交换持有时间在12个月以内(含12个月)的资本性资产产生的所得或损失为短期资本利得或损失。

目前企业长期资本利得适用与普通收入相同的税率。

资本损失只能用于抵减资本利得。企业的长期资本利得抵消短期资本损失后的余额为其净资本利得(长期资本损失不能用于抵减短期资本利得)。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资本损失超过资本利得的部分,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向以前年度结转3年,向以后年度结转5年用于抵减资本利得。

(4)税前扣除

①综述

企业在本纳税年度正常进行的贸易或经营活动中,支出或计提的必要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但某些项目的扣除在一定条件下受到扣除数额和扣除时间的限制。

②折旧

有形资产的资本性支出可以计提折旧。企业对资产的税务折旧方法可以不同于其会计折旧方法。

一般而言,企业在1986年以后投入使用的资产应使用修正的加速(Modified Accelerated Cost Recovery System 以下简称“MACRS”)折旧法。企业资产依不同类型,适用的折旧年限分为3年,5年,7年,10年,15年,20年,27.5年,39年和50年。折旧年限为3年,5年,7年或10年的资产首先适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然后在直线法计提折旧额大于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额时转为适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15年或20年的资产首先适用1.5倍余额递减法,然后在直线法计提折旧额更大时转为适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企业可以选择在规定年限内适用直线法以替代前述方法对资产计提折旧。不动产一般适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住宅的折旧年限为27.5年,非住宅不动产的折旧年限为39年(在1993年5月13日前投入使用的折旧年限为31.5年)。某些控制污染的设备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适用加速折旧法。

③179条款扣除

根据美国税法第179“资产”条款规定,企业可以选择将某些用于积极贸易或经营活动的新投入使用资产的成本作为费用进行税前扣除。可以扣除的额度受到以下限制:2017年税改后,纳税人每年可以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100万美元;若当年新投入使用的资产总额超过250万美元,则上述100万美元限额将会随着当年投入使用资产总额的增加而减少,减少的数额为当年投入使用资产总额超过250万美元的金额;179条款扣除额不得超过纳税人当年从事积极经营活动产生的应税所得额。

2017年税改后,对于从2017年9月27日至2022年12月31日新购入并使用的折旧年限在20年或以下的有形资产、符合特定条件的计算机软件、供水设备及某些租赁资产的改良性支出可在第一年100%税前抵扣。对于2023年1月1日起开始购入并使用的资产则按照每年20%递减的比例进行税前抵扣。

④损耗

企业拥有的除木材、某些石油和天然气资产之外的自然资源资产的损耗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按成本法或比例法计算扣除。

⑤摊销

企业大部分无形资产的支出需进行资本化并按照15年的年限按比例直线摊销。

商誉支出一般可以进行资本化并按照15年的年限按比例直线摊销。

开办费一般需按照15年的年限按比例直线摊销。

⑥坏账损失

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金可以在确定相关款项无法收回的当年进行税前扣除。

⑦利息支出

企业与贸易或经营活动相关的利息支出一般可以于发生当年进行税前扣除。2017年税改限定,最高可扣除利息支出的限额为息税折旧摊销前收入的30%(2021年后为息税前收入的30%)。

⑧公益捐赠

企业允许扣除的公益捐赠金额最高不能超过减去某些扣除项目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10%。公益捐赠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可以向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但每年的可扣除数额仍受前述比例的限制。

⑨员工福利计划(养老金计划及支出)

为员工提供退休福利,包括雇员福利、利润共享福利或股权红利计划等的企业可以享受政府提供的税收优惠。通常企业可以在当期扣除发生的员工退休福利支出,而员工相应的纳税义务可以递延至实际享受该福利时履行。

⑩罚金和罚款

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向政府支付的罚金或罚款一般不得在税前扣除。

⑪行贿金、回扣和其他支出

直接或间接支付的行贿金、回扣或其他非法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⑫已纳税款

纳税人已缴纳的州和地方税可以在联邦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

⑬或有负债

企业计提的或有负债准备金只有在相关责任实际确定时,涉及的金额才能在税前扣除。

⑭业务招待费

2017年税改前,业务招待费只有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扣除。因业务活动而发生的餐费只能按实际发生额的50%扣除。2017年税改规定招待费不可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国际和国内差旅费的扣除也受一定条件的限制。

⑮研发支出

根据企业采取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不同,研发支出符合条件的可以在发生当期全额扣除或在不少于60个月的期间内进行摊销。一般而言,企业一旦选择某种扣除方法,则必须保持不变。

⑯支付给境外关联方的费用

美国税收居民企业通常可以就其实际支付给境外关联方的符合市场公允原则的特许权使用费、管理服务费用和利息进行税前扣除。但是,对于受控外国企业,美国税收居民企业可在支付给受控外国企业的款项被计入受控外国企业收入时进行税前扣除。

2017年税改首次引入了税基侵蚀与反滥用税的相关规定(以下简称“BEAT”)。BEAT通过重新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来计算BEAT附加税,以限制美国企业向境外关联企业的可抵扣费用,包括利息费用、版权费用和其他大部分服务费用。需要重新计算的企业为近三年平均总收入高于5亿美元(包括5亿美元),且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可税前抵扣款项占企业可税前抵扣款项总额3%的美国企业。

(5)经营净亏损

对于开始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的税务财年所产生的企业的经营净亏损既可以往前结转2年抵减以前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以获得已缴公司所得税退税,也可以往后结转20年抵减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2017年以后企业产生的经营净亏损仅可以无限期往后结转抵减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但最高仅可抵减应纳税所得额的80%。

2.2.1.6合并纳税

美国母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持有80%以上股权的美国子公司可以组成美国合并纳税集团,提交合并的联邦公司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合并纳税集团内某一成员公司的亏损可以抵消另一成员公司的利润。除某些设立在墨西哥和加拿大的子公司外,美国母公司的境外子公司不能成为美国合并纳税集团的成员。

2.2.1.7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

(1)一般商业抵免(General Business Credit)

美国联邦税法为完成特定经济目标的企业提供各种特殊税收优惠,这些优惠被统称为一般商业抵免。纳税人在本纳税年度允许使用的一般商业抵免额最高不得超过其应纳所得税额,未抵免完的部分可以往以前年度结转1年,或者往以后年度结转20年。

(2)研发支出税收抵免(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Credit)

纳税人的合格研发支出(Qualified Research Expenses,以下简称“QREs”)中超过“基数”(Base Amount)部分的20%可以作为研发支出税收抵免,在特定期间内用于抵免其应纳美国联邦公司所得税。当年的基数由纳税人前四个纳税年度的平均收入额乘以固定比率得出,固定比率最高为16%。基本数额不能低于纳税人本年度发生的合格研发支出的50%。

此外,纳税人还可以适用替代简便抵免法(Alternative Simplified Credit,以下简称“ASC”)计算抵免额度。根据该抵免法规定,纳税人在2008年以后纳税期间内产生的合格研发支出超过前三个纳税年度的平均合格研发支出50%的部分的14%可以作为研发支出税收抵免,用于抵免纳税人的应纳美国联邦公司所得税。纳税人享受的抵免优惠金额必须从当年可以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中扣除。

2.2.1.8 境外已纳税额抵免

一般而言,纳税人可以选择通过抵免法(包括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或扣除法就其在境外已纳所得税额在美国获得税收减免。纳税人有权在已缴纳或计提境外所得税之日起10年内在抵免法和扣除法之间任意转换。境外已纳税额抵免具体内容,请参见第五章。

2.2.2 非居民企业

根据外国法律而成立,并通过外国政府注册的企业,不论其是否在美国开展经营活动或拥有财产,即使股权的全部或部分为美国企业或个人所持有,都属于美国联邦税法规定的非税收居民企业。

2.2.2.1 对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管辖

就非美国税收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美国但与其在美国的贸易及经营活动无实际联系的收入,需按30%的税率缴纳公司所得税,通常采用由美国付款方进行代扣代缴的预提税形式。针对与美国签有双边税收协定的国家的非美国税收居民企业,若满足相关条件,该企业可享受低于30%的优惠预提所得税率。例如,满足条件的中国企业针对来源于美国但与其在美国的贸易及经营活动无实际联系的收入仅需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预提税主要针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美国的具有收益金额固定、期限固定的等特点的一些投资所得(如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收益)。

就非美国税收居民企业取得的与其在美国的贸易及经营活动有实际联系的收入,需按一般联邦公司所得税的规定缴纳联邦公司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美国取得的资本利得通常可以不在美国缴税。但其处置美国不动产权益或不动产持有公司股权取得的资本利得需要在美国缴税。美国不动产权益的受让人有向美国国内收入局报告交易的义务,且需要在向非居民企业支付转让价款时有义务扣缴相当于总价款15%的资本利得预提税。

一般而言,上述不动产持有公司指的是,一家公司所持有的美国不动产权益的市场公允价值在测试期间内的任何时候均等于或超过其持有的以下三项之和的50%:1)美国不动产权益的公允价值;2)位于美国境外的不动产权益的公允价值;3)其他经营性资产的市场公允价值,则其为美国不动产持有公司。

美国居民企业支付下列款项时需要缴纳预提税,适用税率如下:

表 1 预提税适用税率

企业类型/所得性质 股息 利息 特许权使用费及特定租金
美国税收居民企业 0% 0% 0%
美国非税收居民企业—不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30% 30% 30%

2.2.3 其他

2.2.3.1 转让定价

美国税收居民企业与境内外关联企业之间转让货物、无形资产的交易价格或提供服务、贷款的金额受美国转让定价规定的规范。如果企业进行的关联交易不符合市场公允原则,则美国国内收入局在一定条件下会调增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额。为避免潜在的转让定价风险,纳税人可以就其关联交易的定价与美国国内收入局签订单边预约定价安排(Advance Pricing Arrangement, 以下简称“APA”),或者与美国国内收入局及其他税务机关协商签订双边预约定价协议。转让定价具体内容,请参见第四章。

2.2.3.2 分支机构所得税

外国公司在美国设立的分支机构取得的收入按一般联邦公司所得税的规定纳税。在分支机构未对其税后利润进行分配的情况下,且其取得的与在美国的贸易或经营活动有实际联系的税后利润,如果其没有在取得收入当年再投资于在美国的贸易或经营活动或在下一纳税年度从美国的贸易或经营活动中抽回投资,则还将被征收30%的分支机构所得税。

分支机构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分支机构被视为当年分回外国公司的股息数额(Dividend Equivalent Amount,以下简称“DEA”)。DEA则通过该分支机构取得的来源于美国的与其在美国的贸易或经营活动有实际联系的收益,通过调整其在美国进行经营活动投资的净资产价值而确定。

分支机构所得税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根据美国与外国公司所在国签署的税收协定进行减免。

2.2.3.3 累积盈余税

美国联邦税法允许企业为发展业务或其他合理的商业目的而保持一定的累积盈余,超过税法认定的合理商业目的累积盈余,在一定条件下将按照应税累积盈余(Accumulated Taxable Income)被征收20%的累积盈余税。一般而言,企业能够提供具体、详细、以及可行的为商业目的而使用累积盈余的计划,可以从一定程度上支持其保留累积盈余的合理商业目的。

2.2.3.4 地方公司所得税

美国各州(不征州公司所得税的州除外)规定了从1%至12%不等的州公司所得税税率。州公司所得税的计税依据通常为企业的联邦应纳税所得额经过该州法律规定的纳税调整之后乘以一定的分摊比例之后得出。传统上,分摊比例的计算一般基于三个因素,即:有形动产和租赁费用,销售收入和其他收入,以及薪资。然而,由于社会和技术变化,越来越多的企业不再需要依靠在一个州雇佣人员或投放资产的方式产生收入,越来越多的州仅考虑将销售收入作为唯一分摊因素或对销售因素进行加权。企业缴纳的地方税可以在计算联邦公司所得税时用于税前扣除。以加利福尼亚州(以下简称“加州”)为例,2018年加州的公司(除银行和金融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8.84%。在加州开展经营业务和取得来源于加州收入的企业需在加州缴纳所得税,其计税依据为企业全部收入按照销售收入分摊比例计算得出。依据具体的收入和费用类型,加州所得税的具体税务处理方法与联邦公司所得税有一定差异。在美国某些州(如俄亥俄州)州政府允许市县级政府针对本地企业征收所得税。其应税收入和分摊率的计算方法与州税类似,而税率一般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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