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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境保护有何法律规定?

3.10.1 环保管理部门

【美国环境保护署(U.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EPA)】美国环境保护署是美国环境保护的主管部门。EPA成立于1970年7月,总部设在华盛顿,其任务是为人类提供更清洁和健康的自然环境,制订战略计划、年度报告和政策方针。该署共雇用1.7万多名职员,分布在全国各地,包括华盛顿总局、10个区域分局和超过12所实验室。 所有职员都受过高等教育和技术培训,半数以上是工程师、科学家和政策分析员。此外,还有部分职员是律师、公共事务、财务、信息管理和计算机方面的专家。EPA署长由总统任命。

EPA主要职责包括: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落实国家减排目标;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EPA的网址:www.epa.gov。

中资企业到美国投资,如有问题,可根据EPA网上提供的问题单,填写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其他机构】联邦政府中一些其他机构也通过行使职权间接地保护环境,这些行政机构所在的部在环境管理方面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这些机构的联系方式,可在其网站上查询。

(1)内政部及其所属机构,包括:土地管理局、美国渔业和野生动物局、国家公园管理局,网址:www.doi.gov

(2)农业部及其所属林业局,网址:www.usda.gov

(3)劳工部职业安全与健康局和矿业安全与健康局,网址:www.dol.gov。

(4)商务部及其所属国家海洋与大气局,网址:www.doc.gov

3.10.2 主要环保法律法规名称

《原子能法》(Atomic Energy Act, AEA);
《化学品安全信息、选址安全与燃料管理救济法》(Chemical SafetyInformation, Site Security and Fuels Regulatory Relief Act);
《清洁大气法》(Clean Air Act, CAA);
《清洁水法》(Clean Water Act, CWA);
《综合环境反应补偿与责任法》(Comprehensive EnvironmentalResponse, Compensation and Liability Act, CERCLA, or Superfund);
《紧急规划与社区知情权法》(Emergency Planning and CommunityRight-to-Know Act, EPCRA);
《濒危物种法》(Endangered Species Act, ESA);
《能源独立与安全法》( Energy Independence and SecurityAct ,EISA);
《能源政策法》(Energy Policy Act);
第12898号总统令:《解决少数族裔与低收入人群环境公平问题行政令》(Federal Actions to Address Environmental Justice in MinorityPopulations and Low-Income Populations);
第13045号总统令:《保护儿童免受环境健康威胁行政令》(Protectionof Children From Environmental Health Risks and Safety Risks);
第13211号总统令:《关于显著影响能源供给、分配与使用的行政管理的行政令》(Actions Concerning Regulations That Significantly AffectEnergy Supply, Distribution, or Use);
《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ederal Food, Drug, and CosmeticAct, FFDCA);
《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灭鼠剂法》(Federal Insecticide, Fungicide,and Rodenticide Act, FIFRA);
《联邦水污染控制修正案》( Federal Water Pollution ControlAmendments);
《食品质量保护法》(Food Quality Protection Act ,FQPA);
《海洋保护研究和保护区法》(Marine Protection, Research, andSanctuaries Act, MPRSA, 也称为The Ocean Dumping Act);
《国家环境政策法》(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 NEPA);
《国家技术转让和促进法》(National Technology Transfer andAdvancement Act, NTTAA);
《噪音控制法》(Noise Control Act);
《核废弃物管理法》(Nuclear Waste Policy Act, NWPA);
《职业安全与健康法》(The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ct,OSHA);
《海洋倾泄法》(Ocean Dumping Act);
《石油污染法》(Oil Pollution Act, OPA);
《强化杀虫剂注册法》(Pesticide Registration Improvement Act,PRIA);
《污染防治法》(Pollution Prevention Act, PPA);
《资源保护和恢复法》(Resource Conservation and Recovery Act,RCRA);
《安全饮用水法》(Safe Drinking Water Act, SDWA);
《堤岸保护法》(Shore Protection Act,SPA);
《有毒物质控制法》(Toxic Substances Control Act,TSCA)。
上述法律的查询网址:
www2.epa.gov/laws-regulations/laws-and-executive-orders

3.10.3 环保法律法规基本要点

【涉及森林保护的内容】美国农业部主要通过林地促进计划的实施,加强林地和相关资源的建立、恢复、管理和保护,其内容包括:促进林地健康发展、提高林产品质量、改善栖息环境、促进较差林地恢复、保证新种树苗成活、满足未来木材需求、改善环境等。

【涉及动植物保护的内容】《濒危物种法》是关于濒危和危险动植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的法规,美国内政部渔业及野生动物局负责制定野生动植物的最新名单。截至2013年4月23日,该名单共有1117个濒危品种(667个植物品种)、320个危险品种(149个植物品种),包括哺乳动物、两栖动物、鸟类、昆虫、鱼类等。

【涉及大气环保的内容】《清洁大气法》规定了气体排放的标准,授权环保署制定全国空气质量环境标准(National Ambient Air QualityStandards,NAAQS),主要规定了六种有害物质的环保防治标准,包括一氧化碳、臭氧层、铅、氮氧化物、硫化物、颗粒物等,限定危险空气污染物的排放,保护公众健康和公共福利。该法并要求各州也制定相应的保护方案和规定。

【涉及水保护的内容】《清洁水法》规定了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和水体质量标准的基本框架。其核心内容是1948年确定的,原名称“联邦水体污染控制法”。在此法的基本框架下,环保署执行了行业废水标准等计划,制定了地表水污染物的质量标准。《安全饮用水法》(Safe Drinking WaterAct, SDWA)授权环保署从联邦层面规定了饮用水的标准,并监督各州和地方政府制定相应标准。另外,在天然气开采方面,环保署负责监督液压开采(Hydraulic Fracturing)的环境保护。另外,内政部的地表采矿恢复与执法办公室(The Department of Interior’s Office of Surface MiningReclamation and Enforcement)负责监督地表采矿中的排污和水资源保护问题。

【涉及污染事故处理和赔偿方面的内容】各级地方政府和联邦政府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污染事件紧急反应机制。当有害物泄漏这类事件发生时,第一线的反应部门是当地的警察和消防部门,同时还有当地的紧急反应部门。

【环保事件应急处理】联邦政府的国家反应中心是一个全天24小时运转的全国通讯中心。该中心由美国海岸警卫队和海洋科技人员组成。接到报告后,会根据事件发生的地点向美国国家环保局或海岸警卫队的协调员发出通知。通常情况下,国家环保局协调员负责发生在内陆和内陆河流的污染事件,而海岸警卫队协调员负责海岸线和大湖区域。协调员在处理紧急污染事件时所做出的主要反应包括:事件的评估、监测、援助行动、工作评价。在一些情况下,协调员须担负起紧急反应的指挥者的角色。

《综合环境反应补偿和责任法》关于责任和财政责任等部分明确了污染事故处理和赔偿方面的内容。

上述相关的法律文件和技术标准,在美国环境保护署的网站上都能找得到, 企业如果需要, 可直接上网查寻, 网址:www2.epa.gov/science-and-technology

对企业在违反环保法律时的处罚,分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因个案而异。

【巴黎气候协定】2017年6月1日,特朗普总统宣布美国退出《巴黎协定》。

3.10.4 环保评估的相关规定

根据国际影响评估协会(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ImpactAssessment,IAIA)的定义,环保评估是指“在主要决策作出前就该项目对环境所可能产生的生物、物理、社会及其他相关方面的影响进行认定、预测、评估,并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措施”。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环评制度的国家,早在1969年就颁布了《国家环境政策法》(The 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 NEPA)。该法于1970年1月1日开始实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对可能影响环境的活动和项目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凡属联邦政府执行的活动和项目以及由联邦政府补助、担保或核准的活动和项目,由联邦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和监督。

美国环境评估制度非常重视公众参与。NEPA不仅规定联邦政府的所有机构的立法建议和其他重大联邦行动建议,在决策之前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而且还要征求公众意见,进行公众评议,作为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必经程序和内容。联邦主管部门在制定详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之前,应同依法享有法定职权或对环境影响拥有特殊的专门知识的其他联邦机构进行磋商,征求意见。联邦主管部门应当将该评价报告说明和负责制定和执行环境标准的相应的联邦、州和地方机关所作的评价和意见书一并提交总统和环境质量委员会,并依照美国法典第5篇向公众公布。

依据联邦法律,美国大部分州、市制定了较联邦法更为严格的环境质量法,规定州或地方政府拟订的项目以及需要州或地方政府核准的私人项目都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实施这一政策的宗旨是:告知决策者及民众有关计划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检验替代方案并制订减轻环境影响的措施;给其他政府单位及民众提供发表意见的机会,一般公开的时间为45-90天;如出现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况,决策者可在综合考虑平衡环保、经济、社会、安全、健康等目标后,做出最终决定。

美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一般有以下6种类型:单项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政策性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整体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补遗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增加新内容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后续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重点有3个方面:一是适法性审核,审核评价报告是否符合联邦、州及地区政府的法规要求;二是一般文件性审核,审核评价报告是否清晰、周全及正确;三是技术性审核,审核评价报告的技术性内容,一般由许多不同领域的专家分别审核,提出意见。审核时要分别就建设项目是否对有关环境造成影响,明确提出有、可能有或没有的结论意见,并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简要评价表。该表中列出需要考虑的环境影响因素包括土壤与地质、空气、水、植物、动物、噪声、日照与炫光、土地使用、自然资源、有毒有害物扩散、人口分布、住宅需求、交通与运输、公共服务、能源、基础设施、人体健康、美观、游憩、文化资源等21个方面的70多个问题。如多数没有意见,则该项目很快会获得通过。

以美国最早通过环境评估法的加利福尼亚州为例。该州早在1970年在《国家环境政策法》颁布实施后不久,就通过了州立法,即《加利福尼亚州环境质量法》(California Environmental Quality Act, CEQA),由时任州长的前总统里根签署生效,建立了本州的环境评估制度。该法规定,由州和州以下地方部门批准的各种项目在动工前,必须公开披露该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及可行的减轻影响的措施。实际上,这部法律现在是美国各州环境评估立法的示范法,如华盛顿特区、纽约州、康提涅格州等环评立法均以加州为范本。

为更好地执行该法,加利福尼亚州还颁布了《环评指南》。《环评指南》由州长规划与研究办公室负责更新,将更新草案提交给州自然资源管理局。自然资源管理局局长将草案公布,征求公众意见(45天),并举行听证会。征询完意见后,经过对公众意见的吸收采纳,自然资源管理局将草案提交行政立法办公室进行最终审核。通过后,即正式生效。《环评指南》每两年正式更新一次,审议和修改过程则随时进行。《环评指南》被编入《加利福尼亚州行政法规法典》(California Code of Regulations)第14篇第23章。

依照《加利福尼亚环境质量法》和《环评指南》,所有公共部门的“项目”及私营部门需批准的“项目”,如可能对环境产生直接的客观影响,或可预见性地产生间接影响,均须强制性提交环境评估报告。鉴于所有涉及部门都需要对环境影响进行审查,要依据具体项目而定,因为该法并无一个统一的执法主管部门,自然资源管理局只是负责《环评指南》的更新和解释,并非环境评估的主管部门。任何一个项目,根据其涉及领域,都会有一个主管审查部门(lead agency)和若干相关审查部门(responsibleagency)。对执法情况的监督主要靠公众和相关利害关系方以提起法律诉讼的方式进行。

其具体审查程序如下:

(1)主管部门决定该“活动”是否属于该法规定的“项目”。

(2)如属于该法规定的“项目”,则确定其是否符合豁免条件,如对环境无实质性重大影响、属于法定豁免事由、列在豁免目录中等。如符合豁免条件,则发出《豁免通知》。

(3)如不符合豁免条件,主管部门则进一步评估其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主管审查部门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就此与其他相关部门会商。

初步评估意见主要根据《问题单》进行,该《问题单》见《加利福尼亚州环境质量法》附件G。《问题单》中除对项目设计目的、选址所在、四周用地等进行调查外,主要对项目可能涉及的环境方面的影响分成17个方面进行审查,具体包括审美、农业资源、空气质量、生物资源、文化资源、地理和土壤、有害物质、水文水质、土地使用规划、矿产资源、噪音、人口与住房、公共服务、休闲娱乐、交通、水电公用事业服务、其他强制性要求等(另外,温室气体排放也是近来加州环评的主要审查重点)。每个方面均分成四个级别,分别是可能有实质性影响、经采取减轻措施后可消除影响、不足以造成实质性影响、无影响。申请人自行填报,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在这个环节中,如主管部门在审查初期就认为该项目存在实质性环境影响,则可直接跳过初期审查阶段,直接进入环境评估阶段。

如主管部门经初步审查后,认为该项目对环境并未造成实质性影响,或经采取减轻措施后对环境并未造成实质性影响,则可发出《否定声明》(Negative Declaration,ND)或《经采取减轻措施的否定声明》(MitigatedNegative Declaration, MND)。在上述两种情况下,该项目均无须进入提交《环境评估报告》(Environmental Impact Report,EIR)阶段。但上述两种声明必须公示21天以上,征询公众和相关利害关系方意见。如无意见,主管部门发出《审查决定通知书》(Notice of Determination,NOD)。如存在意见,则需重新进行审查。

如主管部门认为该项目对环境构成实质性影响,且经减轻措施也无法消除,则进入提交《环境评估报告》阶段。

(4)进入审查阶段,主管部门首先发出《准备通知书》(Notice ofPreparation,NOP),向公众、相关利害关系方及州长规划和研究办公室具体说明项目内容、环境影响等,以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不得少于30天。

随后进入主管部门起草《环境评估报告》阶段。鉴于进入审查阶段,项目对环境的实质性影响已经不容置疑,关键审查内容是减轻措施和替代方案,因此《环境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即是如何减轻对环境的影响,寻找最佳替代方案。在此过程中,主管部门会与申请人就具体减轻措施、替代方案进行协商,寻找解决途径。

《环境评估报告》完成以后,主管部门向州长规划和研究办公室发出《完成通知书》(Notice of Completion,NOC),同时也须向公众、相关利害关系方提供全部信息。征求意见期不得少于45天。

(5)主管部门通过最终《环境评估报告》,公布审查决定,颁发《决定通知书》(Notice of Determination,NOD)。

因此,美国对外资开展投资或承包工程的环境评估,可参照上述程序,并没有特殊的规定。环评是在外资进行投资立项时必须经过的一个程序,由美国环保局组织,大众参与的过程,环评时间视企业项目内在的问题而定。具体的手续和费用,由投资所在发地的法律决定,环主机构与联系方式可以到相关的州政府网上查找,办理手续所需的材料、费用和时间,因项目而异,建议企业在做投资审批时,找专业人士一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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