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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地金融业的投资有何规定?

3.9.1 对当地金融业投资准入的规定

【银行准入规定】美国金融机构有存款型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储蓄机构和信用合作社)、契约型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和养老基金)、投资型金融机构(投资银行、投资公司)和金融公司。

美国商业银行实行双轨制,即在联邦注册的国民银行和在州注册的州银行。1991 年美国国会通过《外国银行监管加强法》(Foreign BankSupervision Enhancement Act of 1991,FBSEA)和《改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法》(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 Improvement Act of1991),全面收紧对外国银行的管制。《外国银行监管加强法》规定,在美国设立分行、代理行、商业贷款公司或代表处必须经联邦储备局(FederalReserve)批准,外资银行直接或间接获得一家当地银行5%以上的股份要通过联邦储备委员会(the board of governors of the federal reservesystem)的审批,并且外国银行要得到进入美国市场的许可,需要在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风险管理能力、反洗钱措施乃至母国政府的金融监管水平等方面,均要达到美国的要求。《1991年加强外国银行监管法》规定,凡是在1991年以后获准进入美国的外国银行,其银行业务必须受以下限制:

(1)明令禁止外国银行在境内吸收美国居民存款(外国银行分行不能吸收10万美元以下的存款)(2)明令禁止外国银行加入美国联邦存款保险系统(外国银行只有在成立了一家参加存款保险的子银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从事10万美元以下的小额存款的吸储业务);(3)不支持外国银行在美国当地扩充业务网络经营零售业务;(4)不支持外国银行并购或控股美国银行。此外,外国银行要根据1940年投资顾问法进行登记从事美国证券顾问和投资管理服务。而本国银行则不用登记。

美国对外资银行业务经营的管制主要包括:

存款保证金制度。外资银行分行或办事处必须将一笔保证金存入当地某一家美国联邦储备体系的会员银行。保证金的数量必须相当于该分行或办事处全部负债的5%,或相当于美国国民银行开业时规定的注册资金最低限额。

存款准备金制度。国会授权联邦储备体系单独制定对外资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制度,并在存款准备率不超过22%的限度内,根据对外资银行管理的特点、国内外金融市场变化和货币政策的需要对之随时进行调整。外资银行须根据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具体要求,向所在地区的联邦储备体系上交存款准备金。

利率管制。外资银行须和美国国内银行一样,对客户存款所付利息,不能超过联邦储备体系规定的上限。

存款保险管理。允许外资银行选择是否参加联邦保险公司的存款保险,但同时又对没有参加保险的外资银行作了一些业务经营的限制规定。

【其他金融机构准入规定】美国是全球最大的保险市场,但美国没有全国统一的保险监管机构和保险法规。各州对外资市场准入、经营条件的规定千差万别,大多对本州之外的保险公司准入有限制。

外国证券公司在美国建立分支机构从事交易、经纪业务在法律上是许可的。美国资本账户管制重点防范外国资本控制美国股权,而对债权投资则没有什么限制,其动机就是防止外国投资者控制包括金融机构在内的股权,但限制非居民购买美国核能、海洋、通讯和空运等企业股票。

在美国金融开放中,无论金融机构的资本来源何处,只要在美国本土上营业,美国公民必须在董事会占多数。外资金融机构在美国运营,必须有美国公民的决策参与。美国还利用联邦与州以及各州之间的法律差异,限制金融业外资的进入。

3.9.2 对当地金融业监管的规定

美国联邦金融监管的主要法案包括金融机构、金融行业发展等方面的法案,前者如《联邦储备法》(Federal Reserve Act)、《银行控制公司法》(Banking Holding Company Act,BHCA),后者如《格拉斯?斯蒂格尔法》(Glass-Steagall Act,也称作《1933年银行法)、《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Financial Services Modernization Act of 1999)等。相关监管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上位法制定部门监管规章。这些监管规章主要收集在《美国联邦监管法典(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CFR)》。此外,美国各州也有权制定各自辖区的银行机关法规和保险监管法规。

【银行监管】美国设有联邦和州政府两级监管机构。联邦政府有5个监管机构:美国货币监理署(OCC)、美国联邦储备体系(FED)、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储蓄机构监管署(OTS)和国家信用社合作管理局(NCUA)。此外,美国各州政府也设立银行监管机构。

货币监理署(OCC)。隶属于财政部。主要负责对国民银行发放执照并进行监管。具体监管职能包括:检查;审批监管对象设立分支机构,资本等变更的申请;对违法违规行为或不稳健经营行为采取监管措施;制定并下发有关银行投资、贷款等操作的法规。

美国联邦储备体系(FED)。即美联储,主要负责制定货币政策,并对其成员银行以及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此外还承担金融稳定和金融服务职能。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旨在通过保护银行和储蓄机构的存款、监管投保机构以及对破产机构进行接管等来维持金融体系稳定和公众信心。FDIC对投保的非联储成员州立银行富有主要监管职责,同时对其他投保的银行和储蓄机构负有辅助监管职责。

储蓄机构监管署(OTS)。主要负责储蓄协会及其控股公司的监管。

国家信用合作社管理局(NCUA)。主要负责发放联邦信用合作社的执照并予以监管,运用国家信用合作社保险基金(NCUSIF)对所有联邦信用合作社和大部分州立信用合作社的储蓄存款予以保护。

此外,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Feder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Examination Coucil)作为上述5家机关机构的协调机构,主要负责制定统一的监管准则和报告格式等。

【证券业监管】美国的各类主权市场,包括国债、市政债券、公司债、股票、衍生品市场等,由美国财政部、市政债券决策委员会(MSRB)、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以及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等不同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

财政部:负责监管整个政府债券市场,监管政府债券经纪商和交易商的交易行为,以保护投资者,建立公平、公正和富有流动性的市场。

市政债券决策委员会(MSRB):负责发布有关监管法规,即监管证券公司和银行承销、交易和销售市政债券等行为的法规。MSRB是自律性组织,受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监管。

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政府债券、非公开发行及州内发行除外),必须到SEC注册,提供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必须向SEC以及证券交易所提交注册申请以及年报等SEC规定的报表报告;场外交易的公司必须提交年报等SEC规定的报表报告;SEC根据有关保护公众、投资者和消费者利益的准则对电、气等公用事业控股公司予以监管,除非豁免,公用事业控股公司必须向SEC注册;一般情况下,注册公司发行和销售证券、购买其他企业证券、资产以及与附属机构发生交易等需事先获得SEC的批准,并要遵守报告、簿记等有关规定;SEC还负有监管信托机构、投资公司、投资咨询师、参与破产公司重组等职责。

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为证券业自律性组织,负责纳斯达克(NASDAQ)市场以及场外市场(OTC)的运营和监管。2007年,NASD与纽约证交所(NYSE)监管委员会合并,成立金融业监管局(FINRA),负责监管经纪商、交易商与投资大众之间的义务。

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负责监管美国商品期货和期权市场。

【保险业监管】美国的保险监管职责主要由各州的保险监管局承担,包括市场准入以及监测检查等日常监管。此外,各州保险监管局于1987年共同设立了全美保险监管协会(NAIC),作为州保险监管局的辅助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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