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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关于劳动就业的规定是什么?

3.6.1 劳工(动)法的核心内容

美国劳动法的立法十分繁杂。1935年通过的《国家劳资关系法》为美国联邦政府对私营企业的劳资关系进行调整设定了一个框架。该法明确禁止雇主干涉雇员以下行为:组织工会、通过工会进行集体谈判、罢工和设置纠察等行为。

【立法形式】在立法形式方面,有判例法与制定法交融、联邦立法与各州立法并存的传统。美国是典型的普通法系国家,以判例法为传统的、主要的立法形式,强调遵循先例,法律规范由大量案例累积而成。所以在美国,许多劳动关系法律原则及规范都根植于普通法。

【立法执行形式】在立法执行形式方面,分散的特性非常明显。基于特定的社会背景和立法体制,美国的劳动关系法律规范非常庞杂和分散,其劳动法律体系可以被视作一个拼凑的混合体,包括了若干单项立法,不同的单项立法规范不同的劳动事项,由不同的行政机构负责实施。《公平劳动标准法》规定了工资、工时和童工,执行机构为联邦劳工部所属的工资工时处;《民权法》、《同工同酬法》、《年龄歧视法》、《残疾人保护法》规定了反就业歧视,执行机构为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国家劳资关系法》规定了雇员组织工会和集体谈判,执行机构为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职业安全和健康法》规定了职业安全卫生,执行机构为联邦职业安全和健康管理署。另外,美国联邦政府还设立了调解和解委员会,以调解和解方式处理劳动争议。这种有序的分散执行,将分工明确的精神贯彻落实,确保了劳资关系、雇佣关系等具体的纠纷调解归属,从而具体地保证了劳动关系的协调。

【执法特点】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利益。美国的劳动者权益得到的保护与美国相对完善的劳工法律体系是密不可分的。美国的《劳工法》从认为受雇人群处在弱势地位的角度,对他们的安全、工资和福利等作了充分的考虑,有关劳资关系的法律都对劳方利益予以严格保护。比如美国法律明确规定,所有的雇人单位和个人,都要首先遵守该法中的规定,例如对工作人员不得有种族、宗教、年龄和性别歧视,所有岗位和报酬都应该根据雇员的能力来决定。员工也有相应的集体谈判工资和工作条件的权利,而且只要双方同意一方为另一方工作,哪怕是口头的协议,也被视为受到该法保护。绝大多数情况下没有试用期,工作1小时就要按商量好的数字付给工资。与此同时,美国的雇主也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他们拥有对自己职员的招聘和解雇权。只要有正当的理由,政府执法部门不轻易干预。对于经济性裁员等较大规模的解雇行为,只要提前申报劳工部即可,不受雇员诉讼和国家的制裁。在美国工商业界普遍存在的共识认为,雇主和主管部门掌握有解雇自由,是企业具有经济活力、竞争力和安全环境的保证。

【对小企业的政策倾斜】在劳动法方面,为解决小企业在向其雇员提供医疗和退休保障方面的困难,美国政府允许结成健康保险联盟,使得小企业能够和大公司一样向雇员提供医疗保障。对雇员人数及利润额少于规定数量的中小企业,政府降低了所得税税率。美国小企业雇主可以通过建立一项退休储蓄计划来帮助他的雇员为未来的退休生活进行积累。而退休储蓄计划能为雇主吸引和留住优秀雇员,并为雇主的企业提供税收优惠。雇主甚至还可以为自己建立退休储蓄计划(1962年通过《自雇者个人退休纳税法》)。通过政府的政策性减税工具,可以提高小企业的生存能力与盈利水平,降低企业的劳动力成本,从而有效地保证员工的福利。

【雇主需交纳的雇员社保基金种类和比例】根据美国国税局(IRS)的规定,雇主需缴纳的雇员的社保基金共有二类,一是社会保险,由雇主雇员各交6.2%,二是医疗保险,由雇主雇员各交1.45%,年收入超过20万美元,个人还要再多交0.9%的医疗保险。

3.6.2 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规定

【美国引进劳务的主要政策规定】根据美国《移民和国籍法》(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规定,美国政府依据外籍工人是否申请在美国永久工作相应制定了2套准入制度,分别核发永久和短期工作许可。

(1)永久工作许可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以下简称“移民局”)负责受理相关申请,一旦获批,申请者将获得在美国永久居留权和移民签证。永久工作许可申请共分EB1-5共5类,主要面向在本领域表现极为杰出的新闻工作者、运动员、教授、科研专家、外国公司高管、高学历专才、赴美国投资者等。美国移民局对各类申请者条件均做出了具体规定。

鉴于永久工作许可申请门槛高,申请者多为“精英阶层”,不属常见的“劳务输出或赴美国工作”范畴,不再详述相关政策规定和申请流程。

(2)短期工作许可

①主管部门

美国劳工部及其派驻各州机构审核雇主雇用非移民类临时性外籍劳务人员(以下简称“外籍劳务”)的申请条件;美国移民局决定是否批准雇用外籍劳务;美国驻外使领馆对拟赴美国从事劳务的外国公民进行面试,决定是否发放相应类别签证;美国国土安全部海关与边境保护局核准外籍劳务入境申请,定期发布“非移民入境统计报告”。

②具体分类

临时外籍劳务共分21类,目前,中国公民有资格申请其中13类,具体包括:专业人才(H-1B)、医疗及学术之外的培训生项目(H-3)、外国媒体 (I)、外国公司管理人员(L-1A)、外国公司专业技术人员(L1-B)、科技等特定领域杰出人士(O-1)、O-1类别助手(O-2)、国际知名运动员(P-1A)、国际知名艺人及团体(P-1B)、文化交流项下的演艺个人及团体(P-2)等。近年,中国公民赴美国劳务和就业主要集中在H-1B、L-1A和L-1B等3类;在美国中资企业中方员工多为L-1A/B类。

值得一提的是,在全部21类许可中,体力劳动等低技能岗位集中在季节性农业务工(H-2A)、临时性非农务工(H-2B),但美国国土安全部、国务院共同制定了H-2A/B准入国别名单(2011年共包括53个国家),仅相关国家公民才有资格申请H-2A/B工作许可。由于中国不在名单之列,中国公民无法在美国农业、非农行业从事临时劳务工作。

【中国公民申请赴美国临时劳务许可主要类别、流程】类别和流程有:

(1)专业人才(H-1B)

①申请条件

H-1B职位必须为工作性质复杂的专业岗位(如科研、工程、计算机编程等);受聘者至少拥有美国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其他国家同等学历。其中,H-1B2职位必须与美国国防部合作科研、生产项目相关;H-1B3许可专门面向能力出众的时装模特。

②申请额度

移民局每财年最多可发放6.5万个H-1B工作许可。本财年额度如有剩余,则自动顺延至下财年。

此外,根据美国与智利、新加坡签订的自贸协定规定,美方每年分别为智利、新加坡公民预留1400个和5400个H-1B工作许可。拥有美国大学硕士及以上学历的外籍劳务将额外享受20000个工作许可。受聘于高等院校、非营利组织、政府研究机构的外籍劳务人数不设上限。

③申请流程

A. 由美国雇主(非个人)代表外籍劳务向美国政府提出申请。雇主填写“劳动条件申请”(Labor Condition Application,以下简称“LCA”)表格,通过美国劳工部专门网站在线提交。在LCA中,雇主应确定拟聘外籍劳务岗位的平均行业工资,并承诺为外籍劳务提供不低于从事同工种美国员工的薪资水平、工作条件等;不得在本公司员工罢工及谈判期间雇用外籍劳务;在递交LCA一个工作日后,雇主在本公司主要经营场所、公告牌、网站等张贴LCA内容,解释雇用外籍劳工原因(如岗位需特殊技能或当地美国工人不愿从事相关工作等),听取本公司雇员和公众意见。

B. 劳工部门将就雇用外籍劳务是否会给同工种美国工人带来负面影响等进行评估。如提交材料齐全,劳工部门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申请。雇主持LCA批件,连同填写完整的I-129表格(由美国国土安全部和移民局制定)交至美国移民局。同时,雇主需备齐整套申请文件,供劳工部门复查之用。

C. 移民局决定是否向雇主发放用工授权许可。

④居住时限及其他以H-1B身份来美国的外籍劳务至少可获3年居住期,期满后可申请延期,但总时限最长不超过6年。居住期限内,雇主单方面提出中止聘用的,雇主将承担外籍劳工返程交通费用;外籍劳工主动离职的,交通费用由雇员自理。

进入2017年,美国国会议员提出多项涉H-1B签证的法案,美国总统特朗普也在起草一项改革美国H-1B签证的行政命令,提出企业优先雇佣美国人的要求。市场普遍认为,今后获得H-1B签证难度将加大。

(2)外国公司在美国分支机构管理人员(L-1A)及专业技术人员(L-1B)

①申请条件

一类雇主是在美国已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等实体(统称“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该外国公司应与在美国分支机构存在隶属关系(如全资或控股等),在美国分支机构连续经营1年以上。受聘者在过去3年内至少为该公司工作满1年,拟由其他国家调往美国分支机构担任管理人员(如负责人、行政主管、部门经理等,适用L-1A类别),或从事需具备特殊技能的专业岗位(适用L-1B类别)。

另一类雇主是拟在美国新设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该外国公司在美国已租用或购置经营场所,并证明本公司有充裕资金用于在美国拓展业务、支付员工薪资。

②申请额度

虽无具体人数限制,但申请难易程度常与外国公司自身及其在美国分支机构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等挂钩,经营状态佳、在美国持续经营能力强,获批可能性相应增加。

③申请流程

A. 雇主代表外籍劳务向移民局提交I-129表格。

B. 移民局决定是否向雇主发放用工授权许可。

④居住时限

在美国已有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雇用外籍劳务,其首次入境最长居住3年。在美国新设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雇用外籍劳工,其首次入境最长居住1年。期满后,二者均可申请1次延期,最长再居住2年。

【赴美国工作签证及入境管理规定】主要规定有:

(1)签证美国雇主取得移民局许可后,外籍劳务联系美国驻外使领馆预约面试,签证官决定是否发放签证(享受入境豁免美国签证的国家公民不在此列)。

有关中国公民在华申请赴美国签证具体流程及事宜,请向美国驻中国大使馆、总领事馆咨询。

驻中国大使馆签证事务网站chinese.usembassy-china.org.cn/visas.html
驻成都总领事馆签证事务网站chengdu-ch.usembassy-china.org.cn/visas2.html
驻沈阳总领事馆签证事务网站chinese.shenyang.usconsulate.gov/zh/visas.html
驻广州总领事馆签证事务网站guangzhou-ch.usembassy-china.org.cn/visas.html
驻上海总领事馆签证事务网站shanghai-ch.usembassy-china.org.cn/visas.html
驻武汉总领事馆签证事务网站wuhan-ch.usembassy-china.org.cn/zh/visas.html

(2)入境许可所有外籍劳务均需向美国国土安全部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申请入境许可。

完成全部手续后,外籍劳务即可赴美国工作,但必须服务于特定雇主。一旦更换雇主,应重新履行全套申请手续。

3.6.3 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风险

外国人在美国工作必须获得相应签证和工作许可,非法入境或未取得相应签证和许可而在美国工作,则违法美国法律。建议企业通过律师等专业人员办理赴美国工作的签证和工作许可。外国人在美国工作的主要风险有:

【自然灾害】美国部分地区频发飓风等自然灾害。提醒在美国和拟赴美国的中国公民密切关注当地气象预报,做好防灾抗灾及相关应急准备。遇紧急情况及时报警求救,并与使馆联系。

【治安风险】中国驻美国使馆提醒在美国和拟赴美国的中国公民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遇到突发状况立即报警,并与使馆联系。

【出入境风险】国内赴美国人员携带现金数额超过1万美元时,请按照美国相关规定在海关申报单上声明,并提供足以证明现金来源合法的银行对账单等法律文件,以免违反美国法律并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按美国法律规定,申报不会产生任何税费。

【安全防范】中国企业到美国开展投资合作,要客观评估潜在安全风险,有针对性地建立内部安全保卫规章制度、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实际演练,确保制度得到落实、职责明确到人。

企业应对员工不断进行安全教育,强化安全意识,时刻紧绷“安全弦”;要安排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和日常安保工作,建立带班值班制度;投入必要经费购置安全设备,为员工购买合适保险等。如遇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沉着应对,力争将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遇有火灾或人员受伤,应立即拨打当地火警和医疗救护电话,并及时报告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本企业国内总部。

【美国劳动援助机构及联系方式】美国劳工部主管美国工人的安全及工作援助。在遭遇突发事件或严重紧急情况时,可拨打美国劳工部职业安全和健康管理署(OSHA)紧急求助电话1-800-321-6742,该热线每周7天、每天24小时开通。此外,还可登录美国劳工部网站查询其他联络方式,网址为:www.dol.gov/dol/contact/contact-phonecallcenter.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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