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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特别纳税调整政策之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4.6.1主要内容

2011年12月16日,美国国内收入局和财政部发布了最终成本分摊规程(最终规程)对成本分摊安排的处理提供指引,以取代先前2008年12月31日发出的临时规程(2008年暂行规程)。最终规程在很大程度上是2008年暂行规程相关规定的延续。随后,2011年12月19日,美国国内收入局和财政部以暂行规定的形式对于成本分摊作了进一步规定(2011年暂行规定),就运用收益法时如何评估折现率提供了进一步指导。与此同时,美国国内收入局和财政部还发出拟议的规例(2011年拟议规程),建议利用“级差收入流(Differential Income Stream)”作为收入法的一种新的指定应用方法。

最终规程2011年12月16日开始起用,并适用于2009年1月5日即存在的、符合2008年暂行规程的成本分摊协议。2011年拟议规程于2011年12月19日开始实施。

2008年暂行规程对成本分摊协议的买入(现在被称为平台贡献交易,以下简称“PCT”)指定了5种估值方法,并就如何应用最佳方法原则来确定平台贡献交易的价值提供指引。这些规定的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交易法、收入法、收购价格法、剩余利润分割法和市值法。此外,2008暂行规程确认了使用独立交易区间确定PCT价值。

中国税务局也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等对成本分摊协议进行管理。

4.6.2税务调整

根据2008年暂行规程,无形资产开发的范围包括可以合理地预期对成本分摊的无形资产开发有贡献的所有活动。该类不仅仅被定义为对于资源或能力使用的泛泛列举,还引入了任何“资源,能力或权利”,包括诸如以服务为形式所贡献的资源、必须被补偿的概念等。为保证这个概念使用的一致性,最终规程使用了“资源,能力或权利”的概念来替代2008年暂行规程中的“无形资产”。

相对于2008年临时规程的一个显著变化,最终规程中保留了“定期调整”规则。该规则允许美国国内收入局根据实际结果调整对于PCT的支付。不同于“与收入相称规则”,2008年暂行规程规定被许可方(成本分摊或PCT支付前)的利润不得低于其“投资”的0.667倍或高于其“投资”的1.5倍。无论是利润和“投资”都以现值为基础。如果被许可方的“利润”超过PCT和成本分摊贡献现值的1.5倍,则其利润将基于2008年暂行规程的剩余利润分割法的应用加以调整。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纳税人就PCT支付与美国国内收入局达成预约定价安排,则不需进行该定期调整。

对于成本分摊安排下合理预期利益(RAB)比例的计算,最终规程较2008年暂行规程的要求做出了一个重要变化。2008年暂行规程很明确,即合理预期利益(RAB)比例使用基于利用成本共享的无形资产的整个期间来计算。最终规程则明确禁止任何利用上一年度不存在的信息所更新的相对收益,来追溯性改变以往年度的合理预期利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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