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内转让定价法规对关联企业之间如何就其产品买卖、无形资产转让与使用、服务交易和借贷交易等所有关联交易进行内部定价来进行约束。该法规旨在限制关联企业之间的不合理转让定价行为,并通过运用独立交易原则使受控方与非受控的第三方处于相同的纳税地位。这些条款体现在税收法典第482节中,并在美国财政部法规中做出了具体规定。中国税务局也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对转让定价进行管理。
税收法典第482节通过确认受控方的真实应税收入以将其与非受控的第三方置于相同的纳税地位,以此阐明该法规旨在保证纳税人在受控交易中真实地反映其所得收入,并防止这类交易中的避税行为的发生。
税收法典第482节根据独立交易原则制定。该法规规定:“独立交易原则适用于纳税人与非受控的第三方之间的所有交易。如果受控交易的结果与同等情况下非受控的第三方从事该交易的结果一致,则可认为该受控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衡量独立交易原则的适用性的关键点是可比性:即将关联交易的结果与可比情况下非受控的第三方之间从事该可比交易的结果予以比较。
税收法典第482节要求,纳税人需选择一种法律中规定的定价方法来测试其转让定价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同时,税收法典第482节还提出了最佳转让定价方法原则,即在考虑到受测交易的事实及情况以及开展与其他潜在方法比较的基础上,如果纳税人所选定价方法可以就企业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提供最为可靠的评估结果,那么这种方法可以被认定为最佳转让定价方法。也就是说,当对同一组事实和情况可以运用一种或一种以上方法时,应选择能够提供最精确或最合理结论的方法。转让定价方法的相对可靠性取决于:
(1)可比非受控交易的使用以及这些交易与纳税人受测交易的可比性程度;
(2)基础数据的准确性与完整性以及假设与提高可比性所采用调整的可靠性。
为提升所采取的转让定价方法最终测试结果的可靠性,纳税人应当仅对非受控的可比公司进行调整。对于可比程度的判定主要基于功能风险分析,即对受控及非受控企业所执行的功能、拥有的资产以及所承担的风险进行分析的过程。
由美国财政部法规认可的转让定价方法因被测试交易的性质的不同而存在不同的适用条件。除有关贷款定价、许可和租赁等相对粗略的规则外,财政部法规主要着眼于以下三种类型的交易:
(1)有形资产的转让:针对有形资产转让,有多种方法可以建立一个合适的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取决于行业的性质、交易的特征,以及选择“最佳方法”的要求(也就是说,以下方法之间没有先后顺序):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UP):寻找“可比非受控交易”,并将这些交易中的价格与向纳税人支付(或收取)的价格相比较。这种方法通常是在有相似产品销售给非关联方的情况下使用。
再销售价格法(RPM):衡量经销商从关联方购买产品再销售获得的毛利率,并将其与从非关联供应商处购买可比产品再销售所获得的毛利率相比较。该方法通常适用于经销商不改变或增加实物商品价值的情形。
成本加成法(CPLM):计算销售方向关联方出售商品的毛利水平上的成本加成率,并与向非关联方出售商品所取得的、基于毛利水平的成本加成率相比较。该方法通常适用于生产商向关联方出售产品的情形。
可比利润法(CPM):衡量在相似环境下从事相似商业活动的非关联方客观的“利润水平指标”,并与纳税人相应的指标相比较。
利润分割法(PSM):公司合并财务营业利润是各方之间根据贡献(即承担的风险和履行的职能)的相对价值进行分配的。该方法通常适用于没有其他方法可用的复杂交易,如向关联方出售嵌套无形资产的制造品以供其在国内市场销售等或者交易双方均持有重要的无形资产。
根据最佳方法规则,如果能提供最可靠的独立交易结果,可以采用上述方法之外未指定的分析方法。
(2)无形资产的转让:在税收法典第482节中有单独的一句话,要求无形资产转让或许可的定价应“与该无形资产可带来的收益相匹配”。该术语中“无形资产”的定义广泛,包括产品专利、版权、商标名称和商标、配方和工艺。由于无形资产在转让或许可后有升值的潜力,美国联邦税法要求纳税人应对相关的转让定价行为进行定期审查,用于确定独立交易价格的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或可比非受控交易法、可比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他未特指的方法。另外,针对相关纳税人为获取无形资产利益所有权而对于税务方面的考虑,相关法规也对向关联方支付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费用情况作出了规定。
(3)提供服务:一般来说,每个国家都要求关联方在向海外关联方提供任何服务时,应收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补偿。在许多国家,独立交易价格被定义为提供服务的成本,以及通常在此基础上附加小额利润的加成。此外,关联方在纳税申报时,只可以抵扣其直接受益的服务所对应的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服务费(如何决定服务接受方是否直接受益是一个重大的问题)。确定受控服务交易(即由集团内一个成员从事的导致集团内其他成员获益的活动)的独立交易金额时,法规中规定了4种专门适用于服务的转让定价方法,包括服务成本法、可比非受控服务价格法、服务毛利润率法和服务成本加成法等。根据服务成本法,确定受控服务交易的公平收费是参考总服务成本确定的,并没有成本加成。这些服务包括特定服务即美国国内收入局确定的101种活动特定服务和低利润服务等,具备以下显著的特点,即该服务必须不具有显著的核心竞争优势、核心能力,或者是在纳税人的最佳判断(商业判断规则)下,服务提供方、服务接受方或者两者都不应在一笔或多笔交易或业务中承担成功或失败的基础性风险。另外,对服务交易的判定也可以使用可比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未指定的方法。
美国转让定价方面的问题管理基于企业所得税系统依赖于自我评估的原则,因此举证责任在于纳税人。
美国国内收入局无论是在流程还是人员上都有进行实地审计调查的充分资源。转让定价审计调查不局限于具有避税嫌疑的案件。
作为美国纳税申报标准化核查的一部分,跨国公司应该主动展示他们如何设置自己的关联交易价格,并且就其结果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原因进行说明。跨国公司应从检查开始的30天内提供支持性文档资料。
美国国内收入局表示,处罚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鼓励纳税人能做出合理的努力,以确定他们的关联交易和记录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该条例还对“合理的努力”的解释作出指导。
对于转让定价,在美国国内收入局认定企业关联交易定价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时将针对单项交易采取处罚。美国国内法规规定,基于纳税申报转让定价金额对应大于独立交易价格2倍及以上或少于一半及以下税金,应处少纳金额20%的处罚。如果转让定价为公平交易价格的4倍及以上或四分之一及以下,美国国内收入局将处以少纳金额40%的罚款。当以上条件满足时,除非纳税人可以给出所报告转让定价的合理解释并体现出良好纳税人的诚意(纳税人尽其全部可能地遵守了税法),否则处罚将无法避免。
在一些情况下,由于美国国内收入局认定交易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所带来的最终应纳税所得额总的增减,企业可能会有一个净处罚金额。净转让定价调整金额为500万美元或收入总额10%中较小者带来的净应纳税额调增应当处以少纳税金20%的处罚。如果净转让定价调整超过2000万美元或收入总额的20%,则应当处以少纳税金40%的罚款。当这些条件满足时,纳税人只有证明其认为设定的转让定价政策可以满足独立交易原则且相关同期资料在纳税申报期前准备完毕并受美国国内收入局要求后30日内出具时,才有可能免除罚款。纳税人如想避免净调整处罚的评估则应当满足上述主要要求。
在这种处罚措施下,纳税人完全有可能被认定应处以交易性罚款但不存在净调整处罚,或者相反。但是,最终纳税人只会面对适用于最高额度的某一处罚。同一笔少缴的税款不会被处罚2次。不管处罚结果如何,关于少纳税金是否应当归咎于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判定,应当以纳税申报中的结果为基础,而不会考虑申报的结果是否与企业账簿及记录中初始的交易金额存在差异。如果修改过的纳税申报在美国国内收入局要求审阅申报前归档,则美国国内收入局会参照前者。美国的转让定价惩处措施并不以企业无过失为强制性前提条件。即便最终判定纳税人的转让定价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交易性处罚或净调整处罚的门槛条件均被满足,如果纳税人可以提供足够证据表明其基于现有最佳资料数据作出的对于其转让定价政策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判断是最可靠的,同时纳税人达到法规中规定的同期资料要求时,那么企业也不会受到处罚。
美国主管当局表示,转让定价处罚的罚金不适用于和税收协定缔约国另一方就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商范围。
如果纳税人可以通过合理的方式,并采用在转让定价法规里规定的一种合理的方法来就其转让定价政策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评估,那纳税人的分析会被认为是合理的。为了证明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应用是合理的,纳税人应当采用最佳方法原则,并对其他转让定价方法的适用情况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如果纳税人选择的转让定价方法并未出现在法规中,那么纳税人必须提供令人信服的证据去说明法规中已指定的方法不能提供一个可以信赖的独立交易结果,而其自身所采用的、未被法规指定的方法能够提供一个可信赖的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结果。
最终条例明确,在应用最佳方法原则时,在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对每一个潜在适用的方法进行彻底分析,能否获得必要的数据以及数据的可靠性决定了一个方法是否是评估受测试交易定价水平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最可靠的方法。所以,除非是在不寻常且复杂的情况下,否则没有必要对规程中规定的各个转让定价方法分别进行详细的分析评估。
以下七个因素是美国国内法规中用来评价纳税人选择和采用的转让定价的方法是否合理的着眼点:
(1)纳税人以及其附属公司的经验和专业知识;
(2)精确数据的可获得性和纳税人在寻找数据时的充分程度;
(3)纳税人遵守转让定价法规要求的程度;
(4)纳税人依赖由专业机构准备的报告或者分析的程度;
(5)纳税人是否采取独立交易区间的边界值作为其转让定价政策;
(6)纳税人遵守上年适用的预约定价安排,或者由美国国内收入局在上年针对相同交易特别批准的定价方式的程度;
(7)转让定价调整的金额和关联交易金额的比较。
在判断应该付出多大程度的努力去获取数据以进行转让定价分析时,纳税人可以衡量花费额外的调研费用对寻找新的数据提高分析结果可靠性的可能性。纳税人并不需要在税务年度终了时寻找相关的数据,但是需要在年末之后纳税申报之前保留实际获取的相关数据。
(1)向美国国内收入局提出申诉
企业与税务机关产生税务纠纷时,纳税人可以通过美国国内收入局的行政上诉程序解决其税务纠纷,从而避免正式的法庭庭审。申诉机构会听取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两方观点并进行独立的税务纠纷调查,致力于公平平等地解决纠纷问题。
美国国内收入局会将税务稽查或税务调整的通知函或报告寄送至企业,通知包括针对税收问题的调整方案或说明可能采取的征收行动。此外,该书面文件告知纳税人有权通过申诉官员或调解人进行诉讼调解,以及申请调解办法。除检查调整,其他判决结果包括罚款、加收利息、信托基金恢复处罚、诉讼和解达成、缴纳抵押款以及扣押等。若企业申请调解,企业应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和记录。
申诉调解为非正式会议,纳税人可自行出席或由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个人代理出席。若纳税人与申诉官员或调解人未能达成一致,或不愿向美国国内收入局提起申诉,可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
(2)向法院提起诉讼
若纳税人与美国国内收入局通过和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企业有权将相关案件提送至美国税收法院、美国联邦法院或美国地方法院。这些法院独立于美国国内收入局之外。若企业选择绕开美国国内收入局申诉制度,可以选择向以上任意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提送至美国税收法院的诉状通常会在法庭庭审之前由申诉官员提前结案。
法院诉讼的司法程序较为持久,可能产生高额诉讼费用。因此,企业在充分了解诉讼风险之后,可将法院诉讼作为其解决纠纷的备选手段,同时寻求其他救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