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美国联邦税法482条,在任何情况下,由相同的利益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两个或多个组织、交易或业务(不论是否组成了公司,不论是否在美国设立,以及无论是否有隶属关系)构成关联关系。
根据美国联邦税法482条,集团内关联交易的类型有很多,例如有形和无形资产的转让或使用、服务的提供、资金融通、租赁安排、甚至是服务与资产的互换等。通常情况下,判定关联交易是否实际发生的标准不在于是否已经开具发票,而是要看实质的交易是否已经真实发生。例如,某项咨询服务可能是通过母公司和子公司高管之间的电话提供。在这个例子中,该服务已经发生,因为服务提供者产生了人力成本、电话费用以及其他日常开支等,且服务本身对于服务接受方的价值以接受建议的形式实现。因此,即使目前针对该服务并没有收取任何费用,从转让定价的角度而言,该交易已经实际发生。
转让定价法规通常规定,只要关联交易发生,关联方之间就应当给予适当合理的补偿,且补偿的价值与转让资产或提供服务的价值相当。判定补偿是否适当及合理的原则一般为独立交易原则。简单来说,独立交易原则的要求是:在其他条件一致的情况下,对任何关联交易的补偿应与非关联方之间交易的补偿水平保持一致。该原理虽然简单,但实际上如何判定关联交易作价水平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非常困难的。在判定关联交易作价水平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时,应当列入考虑范围的重要因素有很多,包括但不仅限于受测交易的类型以及该交易发生时所处的经济环境等。上述因素不仅会影响到补偿金额,还会影响具体支付的形式。例如,既定的补偿可能是一次性支付,也可能采取在预先约定的时期内分阶段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形式来实现。
有形资产是指企业所拥有的所有实物资产。有形资产的销售既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及产成品销售,即通常所说的库存销售,也包括在企业日常运营以及生产产品过程中所使用的相关机器和设备的销售。一般情况下,母公司会向其旗下的生产企业提供开展生产经营所必要的机器和设备,该行为可能是对现存子公司提供支持的一种手段,也可能是以出售完整生产线的形式对新公司进行“首建”投资。另外,机器和设备可能是从非关联方购买的,也可能由母公司制造或者是母公司(或其他生产企业)不再需要的旧机器或设备。税法通常规定机器或设备的转让(不论新旧,制造或是购买)应该收取或支付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补偿,且该补偿的金额与机器或设备在转让时的市场公允价值基本保持一致。
就机器或设备的转让,如上所述的税务处理是一般性原则,还存在其他的替代方法。替代方法通常适用于一般重组业务中,或者是非法人企业(或公司的海外分支机构)转变成法人企业。一些国家可能会在其国内法范围内或在其条约体系中设立推迟税收缴纳的条款,否则会导致以市场公允价值直接出售资产的结果。需要考虑的另外一种可能性是整体业务转让是否会带来税收影响。相对于资产(例如单件厂房和设备)转让,整体业务转让指的是资产、相关负债以及商誉或无形资产的捆绑销售。
按照经合组织转让定价指南的对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最新规定,“无形资产”既非实物资产也非金融资产、可被拥有和控制用于商业活动、而且独立企业间在可比情形下对其使用或转让会支付对价。
在转让定价领域,无形资产通常分为两大类。第一类包含技术型无形资产,它是由制造商的生产活动或研究开发所创造的。第二类包含营销型无形资产,即通过市场营销,分销和售后服务所创造。
无形资产可在相关实体之间转让的四种方式:直接出售;没有报酬直接转让(如通过赠送的方式等);以特许权使用费换取的许可(基于销售额百分比或单位总额等的一次性或定期付款);免特许权使用费的许可。
(1)技术型无形资产
除了某些特例,如享受特殊税收减免的业务重组外,任何国家的税务机关一般都不接受无报酬地转让无形资产。通过特许方式转让无形资产最常见。
关联方之间无形资产销售的定价原则通常与有形资产销售的定价原则一致,即该资产在出售时的定价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市场公允价值。一些国家的税务当局,特别是美国国内收入局,会重点关注关联方之间无形资产的交易是否符合独立性要求,并对交易定价状况进行评估。对于无形资产的转让,美国联邦税法有个特别的规定:关联方针对无形资产销售而支付的对价要与该无形资产所产生或预计产生的收益相当。由于这项特别规定,对于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如果拟参照的市场公允价值未考虑被转让无形资产的潜在收益,则可能需要准备额外的支持性资料以说明该转让定价的合规性。
专利和非专利专有技术是技术型无形资产的主要类型。专利是针对发明人的发明,政府授予发明人在一段时间内免受他人使用的保护性权利。就保护期间而言,不同的国家针对相同或类似的专利会设定不同的保护时间,即使在同一国家内,专利的保护时间也会因产品、领域的不同而产生差异。专利可以成为有效的进入壁垒,如产品专利,使其创造者在专利期内对该产品的生产具有完全垄断的权利;也可能并不构成有效的进入壁垒,可被相对简单的设计绕过或只是覆盖产品很小的方面,比如某些生产过程专利。
(2)营销型无形资产
营销型无形资产包括但不局限于商标、商号、成熟的销售团队、以及存在的为客户提供服务和培训的能力。商标是产品的独特标识,以名称、标志等形式呈现。商号是该组织经营业务时使用的名称。尽管商标是针对产品而言的特定无形资产,而商号是针对公司的特定无形资产,但在市场环境下,有时两者会被认为具有相同的含义。对于产品而言的特定无形资产适用于特定产品,当某商品第一次被冠以该名称销售时该商标价值为零,其价值是由市场营销/销售机构在产品生命周期中培养出来的。这对关联交易定价很重要,因为当新市场首次引进某产品时,该商标通常没有或有很少价值,尽管它在已开拓的市场上具有很高的价值。
对于公司而言,特定无形资产是指适用于公司销售的所有产品。例如,“施乐”适用于施乐公司生产和销售的复印机。实际上“施乐”这个词在许多市场中已经成为“复印”的同义词。品牌的力量意味着该类无形资产包括新的以及现有的产品,并且在产品被引入市场时,该类无形资产在大多数市场上具有价值。
(3)混合型无形资产
现实状况中,有时候很难将所有无形资产准确的区分为技术型或者营销型无形资产。部分无形资产可能兼具两者的特点。例如,软件产品。将软件作为一种产品出售还是作为无形资产进行许可,往往会有不同的税务影响。在将软件转让给客户时,往往既包含销售也包含许可的元素。如果软件被认定为无形资产,判断它是技术型无形资产还是营销型无形资产时,我们应该考虑该无形资产的法律所有权和经济所有权的归属,以及开发者从使用者处收取的报酬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根据美国联邦税法482-(4)b条,针对转让定价,无形资产包含以下内容并且具有价值独立性:
①专利、发明、公式、业务流程、设计、方式、技术诀窍;
②版权及文学、音乐、艺术创作;
③商标、商号、品牌名称;
④经销权、特许权、合同;
⑤方法、项目、系统、程序、标识策略、调研、研究、预测、估算、客户名单、数据。
向关联方提供的服务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从相对普遍的会计、法律或税务等,到复杂的涉及无形资产转移的技术支持。服务费的定价是转让定价问题里比较困难的问题(详见本指南第五章中美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
与适用于其他性质的关联交易相同,独立交易原则也普遍适用于关联方之间的融资安排。为确保独立交易原则的实施,有必要就关联融资安排本身情况进行分析。
在开展关联融资安排分析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
(1)贷款的利率(无论是固定还是浮动);
(2)贷款金额;
(3)货币种类;
(4)借款方的信誉(包括是否提供了贷款担保),税务机关可能会参考第三方之间是否会按照关联方之间所设定的利率收取利息,来评估这一利率是否过高或过低。此外,借款方所属国家的税务机关可能会质疑在目前的借款条件下,第三方是否愿意向盈利和偿债能力基本相当的贷款方提供借款。在评估后一个问题的答案时,当地税务局还会参考借款方的债资比。
如果税局机关认为借款方所支付的利息过高(因利率过高/或因为借款金额过大),可能会引发以下后果:
(1)应计或已支付利息可能会被禁止在税前扣除,从而增加纳税人在当地的税收负担;
(2)所支付的利息可能被视为股息,这可能会导致额外的预提税。
如果关联方之间的债资比超过一定的比例,就形成了资本弱化。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都有特殊的资本弱化规则或条例。在跨国融资安排建立之前,了解并遵守有关国家使用的关于债资比的特定规则和条例是非常重要的工作步骤。
美国联邦税法第6662(e)规定,如果纳税人能够进行关联申报并提供相关支持性文件证明转让定价方法的合理性,那么该纳税人将不会被税局处以罚金。纳税人在递交纳税申报表的时候,也需要填报相应的各种表格,比如,5471表格《美国人持有外国公司信息申报表》(Information Return of U.S. Persons With Respect To Certain Foreign Corporations)和5472表格《外国纳税人持有25%以上股份的美国公司或境外公司在美国开展经营活动的信息申报表》(Information Return of a 25% Foreign-Owned U.S. Corporation or a Foreign Corporation Engaged in a U.S. Trade or Business)以申报关联方的相关信息,具体信息请参考第六章第一节信息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