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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特别纳税调整政策之受控外国企业

4.5.1判定标准

在美国联邦税法下,“受控外国企业”的定义为由美国股东持有50%或以上(按投票权或股票价值计算)股份的外国企业。其中,美国股东包括持有受控外国企业 10%或以上(按投票权或股票价值计算)的 美籍个人、居民、公司、合伙制企业、遗产和信托,持有的股票形式 包括直接或间接持有,以及按照美国税法视作持有。

4.5.2税务调整

2017年税改前,美国公司需要就其在世界范围内取得的收入缴纳所得税,这些收入既包含其境外分公司取得的收入,也包含其收到的境外派发的股息和红利收入。税改后,一项重大改变是收到来自于其超过10%控股且控股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派发的股息可享受100%税前抵扣。此外,对于美国公司卖给境外公司用于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收入(包括财产和服务)可享受较低的所得税率。

双重征税问题可依靠境外税收抵免予以规避。此外,公司也可就其实际缴纳的境外税款申请税收抵减。就受控外国企业而言,其美国股东目前需要就无形资产全球低税收入当季按照10.15%的税率征税(2025年后增加到13.125%)。同时,受控外国企业的美国股东需要就某些类型的未分配收入(即“F子章节条款收入”)缴纳所得税。一般而言,F子章节条款收入中包含了部分极易被转移到低税收地区的收入。

F子章节规定,受控外国企业取得的某些收入将不准许税务递延,大致可被分为五类:

(1)各种形式的投资所得(即“外国股东控股公司收入”),包括利息,股息红利,特许权使用费(积极经营的租金收入或授权业务除外),还包括销售各种资产取得的投资所得;

(2)美籍股东和其相关联的受控外国企业间销售商品取得的收入;

(3)受控外国企业以相关联的美籍个人或美籍实体的名义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4)投资位于美国的某些种类的资产取得的收入;

(5)某些保险收入。

F子章节条款收入仅限于“受控外国企业”取得的各项收入,如果企业存在受控外国企业的情况,须注意F子章节条款收入带来的相关影响,防范相应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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