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内收入局对于同期资料的分类没有具体要求,只要企业可以满足同期资料的要求即可。根据美国税法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若企业适用联邦税法合格商业收入扣除规定(199A规定),则其需要准备同期资料。资料可包含过程报告、日志等类似文件,其内容需涵盖服务内容、提供服务所耗时间、服务日期及提供服务人员构成。对于需要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美国国内收入局在企业规模上没有明确规定。中国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对企业关联交易准备同期资料进行了规范。
为了避免转让定价的处罚,纳税人需保存足够的同期资料证明其在可获取数据的情况下所选取和采用的转让定价方法是评估独立交易原则的最可靠的方法,并在纳税申报期接到美国国内收入局通知后30日内提供。
美国转让定价法规不要求纳税人一定要在进行纳税申报之前完成同期资料的准备。但是,如果纳税人是在纳税申报之后准备的同期资料,一旦美国国内收入局不同意其定价方法的选择,该资料将无法免除相应转让定价调查可能带来的处罚。
为了满足同期资料的要求,纳税人应当充分准备以下内容旨在准确且完全地描述企业实施的基本转让定价分析。
(1)纳税人的业务概况,包括影响转让定价的经济和法律因素分析;
(2)纳税人的组织结构的描述,包括组织结构图,涵盖所有关联交易的各方;
(3)任何转让定价法规要求的特定文档;
(4)所选的转让定价方法的描述以及选择该转让定价方法的原因;
(5)其他方法的描述以及未选择这些方法的原因;
(6)对受控交易的描述,包括销售条款及其他分析该交易的内部数据;
(7)对可比非受控交易和可比公司的描述,可比性是如何评估的,并说明可比性的调整是如何完成的(如有);
(8)经济分析的说明,应用转让定价方法时进行的预测;
(9)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之后纳税申报之前获得的、帮助评估纳税人选择和应用转让定价方法合理的其他相关数据描述;
(10)与转让定价分析相关的主要内容及背景资料的目录索引和分类,这些资料的档案录入系统的简单描述。
以上文件亦应当由企业准备和保存,并在美国国内收入局提出提交资料要求后30日内上报。
美国财政部在2016年6月公布了转让定价国别报告最终法案。该项法案规定,如果美国纳税人是跨国企业的最终母公司,且该跨国企业上一年度的合并年总收入达到了8.5亿美元以上,则该美国纳税人需要每年以表格8975的形式提交国别报告(Country-by-Country Report)。
该法案适用于财税年始于2016年6月30日之后的美国跨国公司,但纳税人可以自愿提交之前年度的国别报告。表格8975将作为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中的一项提交。
背景资料包括支持上述转让定价主要文件的任何必要文件,包括在财政部法规第6038A节中列举的资料,它涵盖了必须要由外资企业准备的信息。背景资料并不需要在美国国内收入局搜集转让定价主要文件资料时提供,但是必须在美国国内收入局单独要求的时候在30日之内进行提交。
法规还规定30天要求仅针对同期资料所属纳税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