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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特别纳税调整政策之预约定价安排

4.4.1适用范围

转让定价问题在实质上极为依赖于相关事实分析,因此一直以来是美国国内收入局对于跨国公司的调查重点问题之一。作为对传统诉讼程序的补充,预约定价安排(APA)项目旨在通过兼顾原则和合作的方式来解决现实存在的或潜在的转让定价争端。APA对于美国国内收入局和纳税人均有约束力,APA规定如果纳税人在约定的纳税年度内按照约定的转让定价方法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则其可免于被美国国内收入局进行转让定价调整。预约定价安排通常包括纳税人和美国国内收入局之间,以及美国国内收入局与其他一国或多国税务机关(限于与美国有税收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税务机关)之间的协议,这些协议旨在对所商定的交易(即“受测交易”)应适用何种转让定价方法达成一致。这种双边预约定价安排可确保纳税人不会就其受测交易被美国和他国税务机关重复征税。特别注意的是,美国国内收入局不允许纳税人利用预约定价安排程序提前获知对特定交易所可能采取的措施。根据美国税收程序2015-41法规的第2(4)(d)章,在外国主管税务机关有相应的APA程序的前提下,美国鼓励其纳税人进行双边或多边的预约定价安排协商。不过,美国国内收入局也会在没有与外国主管税务机关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接受纳税人提出的预约定价安排(即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中国税务局也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等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范围及程序进行了规定。

4.4.2程序

4.4.2.1美国预约定价安排程序简介

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是纳税人与美国国内收入局之间达成的协议,该协议主要从美国税收的角度出发来确定适当的转让定价方法。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仅对纳税人和美国国内收入局有约束力,但不能阻止他国税务机关就交易应适用的转让定价方法提出不同的意见。对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中的受测交易,如果纳税人因他国税务机关的纳税调整而面临重复征税,纳税人可申请由美国主管税务机关(USCA)依据适当的所得税协定(如果有)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相较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而言,美国国内收入局一般更倾向于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这是因为预约定价安排的作用就是在纳税人和相关税务当局之间通过早期的争议解决程序来实现税收的确定性,并避免双重征税。根据这一政策,美国国内收入局在审阅首次和续签申请时,会衡量各种因素以决定是否接收双边/多边预约定价安排(例如,潜在的大额收入;复杂问题;在外国面临税务调整的高风险;或其他为实现有效税务管理而产生的影响因素)或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例如,与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中的额外交易成本相关的少量关键性收入;除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涵盖的主要关联交易外,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中涉及的大量交易规模较小的境外交易;或其他为实现有效税务管理而产生的影响因素)。为了使预约定价程序变得更加便捷,预约定价项目鼓励纳税人和预约定价项目组在提交预约定价安排申请前进行呈报前会议并提交呈报前备忘录。

美国是第一个以正式而完整的法律文件对预约定价安排和独立交易原则在集团内公司间转让定价上的应用等一系列问题作出规定的国家。在此法规下,纳税人会提议一项转让定价方法并提供数据以证明其是符合最佳方法原则下所选出的可以对关联企业间交易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判定的最可靠的方法。对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美国国内收入局通过分析企业提交的数据和其他任何相关信息,对APA申请作出评估。经过讨论后,如果纳税人的申请得以通过,纳税人和美国国内收入局双方将签署纸质协议。法规对申请中必须向美国国内收入局提供的数据作出了详细列举。申请APA的纳税人需要交纳相关费用。目前费用为50,000美元,小企业纳税人为22,500美元。更新APA的费用为35,000美元,修改APA的费用为10,000美元。

在申请过程中,纳税人必须提出并说明一系列关键性假设。关键性假设是指纳税人相关的既定事实(无论是否受纳税人所控)、第三方、产业或商业或经济状况、纳税人建议的定价方法所需的持续存在的事实等。

4.4.2.2美国预约定价安排的追溯规定

纳税人可以在APA申请中包括对APA追溯至以前年度的申请并提供相应的信息和材料。纳税人可在完成APA前的任何时间,在获得所属管辖区美国国内收入局的批准后,将APA运用于以前年度。此举对纳税人而言,可能是解决既存审计问题的有效措施。

4.4.2.3适用于小企业纳税人的简易预约定价安排程序

为了使APA程序更加贴近所有纳税人,美国国内收入局于1998年初发布了一条特别公告,提出适用于小企业纳税人(SBT)的简化APA程序。在公告中对小企业纳税人的定义为任何一个总收入在2亿美元以下的美国纳税人。在简化APA程序下,整个APA申请流程更加迅速与顺利,此外美国国内收入局将会为小企业纳税人提供比常规流程中更多的协助。为了简化APA程序,美国国内收入局可能同意在APA申请时应用简化流程,即使其可能不完全符合对“小企业”的处理要求。美国国内收入局公布了一个项目,在其中鼓励各区检查官去提醒纳税人,如果检查官认为APA会帮助解决争议的话,美国国内收入局会更倾向于接受APA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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