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全美国共有45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设置了销售税,销售税已成为州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来源。各州对销售与使用税规定的税率从4%到9%不等。一般而言,销售税是对零售有形动产和提供某些服务所征收的一种税。使用税是对销售税的一种补充,其通常针对纳税人在所在州以外购买应税项目并带入所在州使用、贮存或消费的行为征收。通常一项应税交易或者被征收销售税,或者被征收使用税。一些州允许本州税收居民就相关应税项目在其他州已缴纳的销售税用于抵免其应在本州缴纳的使用税。
应税货物或服务的购买方需要支付销售税,除非其可以向卖方提供购买行为免税的证明。免税证明必须使用经相关州批准的格式。美国共有38个州批准购买方可以使用跨州税务委员会制销售和使用税证明(Multistate Tax Commission’s Uniform Sales and Use Tax Certificate)。大部分州不针对无形资产征收销售税。
以加州为例,自2018年1月1日起,加州销售与使用税的标准税率为7.25%,并且各区域在一定条件下会在7.25%的基础上额外加收0%至2.5%的税负。
针对所有进口至美国的货物均需按照美国《关税税则》(Harmonized Tariff Schedule of the United States)的分类规则区分为应税货物或免税货物。关税税率分为从价税率、从量税率或复合税率,其中从价税率一般从0%到20%不等。
应税货物适用的关税税率依货物类别及原产国的不同有所不同。除特定类别的货物外,进口货物均应分别注明其原产国。当美国与某些国家签订的贸易协定和其他特别协定规定原产于缔约国的某些类别或子类别的进口应税货物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适用优惠的关税税率。例如,根据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orth American FreeTrade Agreement),原产于加拿大或墨西哥的货物可以适用广泛的关税优惠。
并且,进口应税货物可以在保税仓库或美国的外贸区内最多存放5年而无需缴纳关税。此外,在外贸区内加工后复出口的货物也可以免缴关税,而且部分暂时入境的货物(如到美国旅游的个人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销售人员使用的产品样品等)可以适用临时免税通关制度(ATA Carnet System)。
美国大部分州和市对于在特定日期位于本地区内的动产和不动产征收财产税。各地区对特定日期有各自的规定,但通常该日期指每年的1月1日。
财产税的应纳财产税额等于应税财产的市场价值乘以核定折耗率乘以适用税率。应税财产的所有人可以直接告知税局其财产的市场价值,税局可以接受也可以对此重新确定。对应税财产价值的重新确定通常由估税员进行。大部分地区都规定了对应税财产价值的定期重估制度。应税财产适用的核定折耗率和税率依所在地区及财产类型的不同而不同。除部分州以外,大部分州下属各地区立法机构均可以自行规定本地区内应税财产所适用的核定折耗率和税率。
美国联邦和州政府对某些货物(如运输用汽、柴油等)和行为(如乘坐飞机、生产特定货物和室内日光浴服务等)征收消费税。不同应税货物或行为适用不同的消费税计算方法。例如,室内日光浴服务的应纳消费税为服务费的10%;销售自美国开采的煤的应纳消费税为每吨1.1美元或销售收入的4.4%,以二者较低计算。
美国联邦税法没有关于印花税的规定。但许多州和地方政府对不动产转让交易和不动产抵押担保贷款行为征收印花税。
除上述介绍的税种外,州政府在一定条件下还对税收居民企业征收特许权税(Franchise Taxes)和资本税等。纳税人已纳地方税费可以在联邦公司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