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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的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哪些?

3.1.1 贸易主管部门

【国会】美国宪法对国会和政府机构的外贸管理权限进行了划分,明确规定国会享有对外贸易的管理权。国会的对外贸易管理权通过制定法律、批准条约、决定征税以及掌握开支等方式行使。

【行政部门】负责外贸法的执行。尽管行政部门负责外贸法的执行,但该权力并非由某一行政部门单独享有,而是在行政部门内部进行权力的分配,由不同部门分别执行。这也体现了美国的权力分立精神。

(1)贸易代表办公室。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为总统行政办公室的一个机构。它负责制定和实施贸易政策;负责对外贸易协定的谈判;负责对外国的不正当贸易做法进行调查与报复;负责执行“301条款”;全权负责处理有关美国在世贸组织中的相关事务;负责OECD涉及贸易和商品问题的相关事务;负责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有关事项;负责其他多边机构中涉及贸易问题的有关事项和其他多边与双边贸易谈判。

该部门负责人为美国贸易代表,是美国总统的外贸顾问和贸易代言人,是有关对外贸易的部际委员会负责人。贸易代表享有特命全权大使的地位,是总统内阁会议的组成人员。

(2)商务部。美国商务部的主要职责是促进国家的对外贸易、经济增长和技术进步,并负责出口促进事务;负责出口管制和进口管理;防止来自国外的不公平贸易竞争,包括反补贴与反倾销调查等;负责美国贸易法律和法规的实施;负责提供相关帮助和信息以提高美国企业在世界经济中的竞争力;负责执行促进全球贸易、加强美国国际贸易和投资地位的政策和计划;监控和实施涉及商务的多边贸易谈判;负责国际经济政策,旨在降低阻碍美国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外国政府壁垒,与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协调美国政府在国际经济和贸易问题上的反应与谈判立场;为企业和政府决策部门提供社会和经济统计数字与分析报告;支持科学和技术成果的利用;制定技术发展政策;向总统提供有关联邦政府政策、工商业和国家经济方面的建议。

(3)财政部。财政部直接控制某些关键的对外贸易管理。财政部负责国际金融事务,代表美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中发挥作用。

(4)农业部。农业部负责与农产品有关的商品贸易,并设立商品信用公司为美国农产品出口提供优惠信用。

(5)国防部。国防部负责国际安全事务,也负责涉及国家安全方面的经济政策,其重要职责之一是负责战略物资的出口管理。

(6)司法部。负责反托拉斯事务。

(7)能源部。负责原油的进口和能源政策。

(8)海关和边境保护署。海关和边境保护署的主要职责是确定和征收进出口关税;办理人员、运输工具、货物和邮件进出美国的手续;执行出口管制;制止欺诈性进出口贸易行为等。

(9)国际贸易委员会。国际贸易委员会是一个依据美国国会立法成立的、独立的联邦准司法机构。根据美国国会的授权,国际贸易委员会拥有与贸易有关事务的广泛调查权,负责收集和分析贸易、产业数据,并提供给美国行政和立法部门据以制定美国的贸易政策。但该机构既不是一个政策制定机构,也不是一个完全意义上的司法机构,也不负责贸易协定的谈判。

国际贸易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①负责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方面的产业损害调查、特保案件调查、337调查以及332调查,公正客观地执行美国贸易救济法;②为总统、美国贸易代表和国会提供独立的、高质量的有关关税、国际贸易和产业竞争力方面的信息、相关分析报告与咨询;③维护美国协调关税细则(HTS)。

3.1.2 贸易法规体系

美国贸易的法规体系由三大部分组成:基本法、部门法和国际协定。

【基本法】美国国际贸易的基本法就是美国《宪法》相关内容。

【部门法】美国有关国际贸易的部门法比较多。主要有:

(1)《1930年关税法》;

(2)《1955年贸易协定延展法》;

(3)《1958年贸易协定延展法》;

(4)《1962年贸易拓展法》;

(5)《1974年贸易法》;

(6)《1979年贸易协定法》;

(7)《1984年贸易和关税法》;

(8)《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法》。

【国际协定】美国参加或缔结的与贸易有关的主要国际条约或协定包括:

(1)《协调制度公约》;

(2)《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3)《汽车产品协定》;

(4)《美国以色列自由贸易区协定》;

(5)《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6)《世贸组织协定》;

(7)《海关国际条约》。

3.1.3 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美国依据《1930年关税法》、《1974年贸易法》、《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法》、《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1933年农业调整法》、《1979年出口管理法》、《1988年出口促进法》、《与敌国贸易法》等对货物进出口贸易进行管理。美国国会负责制定对外贸易方面的重要法律和政策。以总统为首的行政部门,包括贸易代表办公室、商务部、财政部、国土安全部和农业部等负责贸易法律和政策的实施、关税征收、货物进出口管理和对外贸易谈判等事务。近年来美国贸易管理制度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主要进口管理制度】美国主要依靠关税对进口产品和其数量进行管理和调节,但也对农产品等相对敏感的进口产品采用关税配额。此外,出于环保、国家安全、国际收支平衡等原因,国会通过《1972年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动物保护)、《1962年贸易拓展法》第232条款(国家安全)、《1974年贸易法》第122条(国际收支平衡)等诸多国内立法,授权商务部、农业部等行政部门采取配额管理、禁止进口、收取进口附加费等方式对进口实行限制。

【主要出口管理制度】为维护国家安全,推进美国对外政策的实施,限制生化武器及导弹技术扩散,以及确保一些短缺物资在国内充足供应,美国以《1979年出口管理法》和《出口管制条例》、《武器出口管制法案》等为核心,对部分产品实行出口管制。美国商务部产业安全局负责军民两用物项、技术和服务的出口管制,有关军事用途的产品、服务和相关技术数据的出口则由美国国务院管辖,而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负责确定经济制裁计划中涉及的禁运国家和禁运交易。

2015年3月,时任美国总统奥巴马宣布成立出口执法协调中心(ExportEnforcement Coordination Center , 简称E2C2 ) 和信息处理部门(Information Triage Unit),以提高美国出口管制管理水平。E2C2由国土安全部、联邦调查局和商务部官员组成领导小组,国土安全部负责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加强美国执法和情报官员之间的协调,就涉嫌违反美国出口管制法有关情况交换信息。信息处理部门将设在商务部,负责搜集并公开有关出口物项许可决策过程。这一多部门审查机构将协调不同部门之间进行的独立审查,确保各部门享有全套的数据库,并以国家安全为目标,对出口许可申请做出决策。

2018年2月15日,美国众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提交了《出口管制改革法案》,4月17日外委会通过该法案。据预测,新的《出口管制改革法案》有望在2018年在参众两院表决通过,将建立起更严格的、现代化的、永久性的出口管制制度。

【贸易救济制度】美国的贸易救济制度可分为影响进口和影响出口两个方面。适用于进口产品的救济措施主要为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对华特保措施),以及对不正当贸易行为(主要是侵犯美国知识产权)所采取的337条款措施。适用于出口产品的贸易救济主要为301系列条款措施。

现行美国主要的反倾销反补贴法为《1930年关税法》,具体的行政法规分布在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19编中。美国商务部国际贸易署进口贸易管理局负责倾销和补贴的调查及倾销补贴幅度的计算,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负责产业损害的调查。总统可依据《1974年贸易法》第201至204节的授权对特定进口产品采取保障措施。对涉嫌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进口产品,美国主要通过《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来保护美国知识产权人的权益。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是337条款的执行机构。该机构可以签发排除令,指示海关禁止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口。

《1974年贸易法》第301节是在现行贸易协定下维护美国公司权益,为美国产品和服务扩大海外市场准入,反对外国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影响美国产品出口所依据的主要法律。该法律为美国贸易代表调查外国侵权行为,以及与外国政府磋商寻求解决方案提供了具体的程序。301系列条款具体由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负责实施。

由于美国贸易管理的具体规定繁多,包括成文法和判例法等,无法在此细述,建议读者参阅以下网站相关内容:

(1)美国商务部网站,www.doc.gov

(2)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网站,www.ustr.gov

(3)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网站,www.usitc.gov

(4)美国财政部网站,www.ustreas.gov

(5)美国农业部网站,www.usda.gov

(6)美国国防部网站,www.defenselink.mil

(7)美国司法部网站,www.usdoj.gov

(8)美国能源部网站,www.energy.gov

(9)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署网站,www.cbp.gov

3.1.4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美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由数家不同的联邦机构和民间检验公司负责。联邦机构既负责检验又负责检疫,民间检验公司只负责检验不负责检疫;联邦机构只收取一定的规定费用,民间公司则收取检验费并以盈利为目的。

【动植物进出口检疫】隶属美国农业部(USDA)的动植物检疫局(APHIS)是美国唯一负责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和州际运输检疫管理的联邦机构,其具体进出口检疫实施工作由国土安全部下属的海关与边境保护署(CBP)负责。通常,进口动植物及其产品需事先得到APHIS的进口审批证,出口需得到出口健康证书。美国的进口管理严格于出口,进口多按照双边检疫协定或议定书执行,出口则原则上按进口国的进口检疫要求进行。有关具体规定详见www.aphis.gov

【商品进出口检验】美国的联邦检验机构较多,多按品种类别进行检验管理。美国农业部下属的食品安全与检验局(FSIS)主要负责猪、牛、羊等红肉及禽肉的检验工作,有关具体规定详见www.fsis.gov。美国农业部下属的谷物包装检验局(GIPSA)主要负责美国谷物的出口检验工作,有关具体规定详见www.gipsa.gov

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主要负责玩具、烟花爆竹、服装、家用电器、日用消费品的检验管理工作,有关具体规定详见www.cpsc.gov

美国烟酒贸易税收管理局(TTB)主要负责烟酒的生产、标签、许可证、安全检验、税收等,有关具体规定详见www.ttb.gov

美国海洋与大气管理局(NOAA)主要负责海产品的出口管理工作,具体规定详见www.noaa.gov

美国人类健康服务部(HHS)下属的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FDA)负责除FSIS、GIPSA、TTB、NOAA管理以外的所有食品及药品、动物饲料、化妆品、医疗器械等检验管理工作,有关具体规定详见www.fda.gov

废纸、废钢铁、废机电等废旧物品目前没有具体检验的联邦机构归口管理,美国的废旧物品再生协会(ISRI)有一些行业规定,有关具体规定详见www.isri.org

除上述FSIS、GIPSA、NOAA管理的产品外,其他产品均可由民间检验公司实施检验并出具检验结果报告书。

3.1.5 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海关管理规章制度】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署(以下简称海关署)的主要职责为确定和征收进出口关税;办理人员、运输工具、货物和邮件进出美国的手续;执行出口管制;制止欺诈性进出口贸易行为等。

【海关管理体系】海关署由经参议院确认后由总统任命的海关署署长领导。海关署署长在华盛顿办公并有大量的海关署总部职员协助其工作。海关署分成如下4个部门,承担各自职责:

(1)管理办公室。负责海关署的资金和资源审计及监督海关雇员遵守联邦行政法规情况等;

(2)边境业务办公室。负责美国边境的执法,包括检查自海外到达美国的行李和旅客等;

(3)商业业务办公室。负责国际贸易事务,包括制定发布海关行政法规,负责有关国际贸易执法活动;

(4)首席法律顾问办公室。负责处理海关署的法律事务。

海关的现场作业机构被划分成7个区域:东北区、纽约区、东南区、中南区、中北区、西南区和太平洋区。每一个区域海关由区域海关署署长领导,区域署长同样由区域海关署职员协助其工作。

在每一区域海关署内设有数个由地区海关关长领导的地区海关,地区海关关长由地区海关的职员协助其工作。目前,美国海关署大约设立了近50个地区海关,管理共约317个口岸。

美国海关法律渊源主要由成文法、判例法、国际法等组成。其中,成文法法律渊源由《美国宪法》、《美国法典》第19卷、《1930年关税法》、《1974年贸易法》、《美国联邦政府法规汇编》等法律法规组成;判例法法律渊源由有权审理海关案件的国际贸易法院与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例组成;国际法法律渊源主要包括《海关国际条约》及大量的自由贸易协定等。

美国主要产品进出口关税税率请参见以下网站:

(1)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署网站:www.cbp.gov

(2)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网站:http://hts.usitc.gov/,可查询到10位HS编码产品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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