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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文化领域有何投资规定?

3.14.1 美国关于文化产业的主要法律法规

1965年,美国通过了《国家艺术及人文事业基金法》,这是美国制定的第一部支持文化艺术事业发展的法律。该法创设了国家艺术基金会与国家人文基金会,这是美国历史上首个致力于艺术与人文事业、独立运作的机构,主要以资金支持和补贴方式促进美国艺术与人文事业的发展。按照该法的规定,美国政府每年都应在政府财政预算中拨付相应比例的资金支持文化和艺术事业,但该资金仅限于支持文化艺术事业建设,而不能用于庞大的文化行政机构的运行或转作他途。该法还明确规定了政府对文化艺术给予有限支持的方式是对非营利性质的文化艺术团体和公共电台、公共电视台免征所得税,并减免为其提供赞助的个人和公司的税额。该法界定了政府在文化产业发展中的职责定位,明确了政府对文化产业负有政府引导、资金扶持、政策推动的责任。

其他的行业性法律包括《图书馆服务和技术法》(1956年)、《国际广播法》(1994年)、《博物馆图书馆事业法》(1996年)等。这些行业性法律为不同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更详尽、更具针对性的法律规范。此外,《版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电信法》以及《跨世纪数字版权法》、《电子盗版禁止法》等法律为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利保障。上世纪80年代,为适应科技信息革命和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推动文化产业升级,美国政府又多次修订《电信法》和《版权法》。为保护美国创意文化产品的知识产权,美国国务院专设知识产权行动办公室,通过美国驻外使馆的经商、贸易和公共外交官员,协助他国开展打击各类盗用和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维护美国文化企业的利益。

3.14.2 文化领域合作机制

2009年11月,在中美两国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建立中美人文交流高层磋商机制的决定被写入《中美联合声明》。2010年5月25日,中国国务委员刘延东和美国国务卿希拉里?克林顿分别代表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建立中美人文交流高层磋商机制的谅解备忘录》,标志着中美人文交流高层磋商机制正式成立。

磋商机制成立后不断发展,已从2010年首轮磋商的四大领域,扩大到目前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妇女、青年等七大领域。从2014年7月开始,人文交流高层磋商首次与“战略对话”、“经济对话”同步召开,已与政治互信、经贸合作共同构成中美关系的三大支柱。

此外,中国电影集团与美国电影协会签署了《分账影片进口发行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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