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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规避CRS方法的利弊!

✏ 更新于2017年01月15日

近日中国开始对于境内非居民的银行账户进行清查,一时间狼来了的呐喊声不绝于耳,规避CRS的各种理论甚嚣尘上。本文不是那些文章的附和,也不是要指导大家如何去规避承担义务,而是希望各位理性地看待CRS。既没有必要搞得人心惶惶,也不要觉得几篇规避CRS的指导鸡汤就能比100多个国家的经济与法律专家搞出来的CRS体系高明。

1、合法申报税务并合理缴税

这姑且算一个办法吧。。。
面对到来的CRS,很多高净资产人士第一个反应就是“逃”!可是,CRS是针对有海外资产配置的人,如果你没有,你为什么要逃?还是像以前一样,在国内该怎么合理避税就怎么来。还有,逃?真的逃的掉么? 你要考虑的是国际范围内打击逃税的“势”而不能单纯去考虑CRS这个“招”。今天是CRS你逃,但是明天一定会有更严格的CRS制度或者“DRS”、“ERS”你信不信?而且,如果你的反应过大,逃跑姿势又不帅的话,很可能过早的暴漏自己的目标奥~不要人云亦云,自己研究下相关政策,也不要陷入个别打着“百分百规避CRS”旗号的机构危言耸听的宣传里。

2、将资金转移到美国或者非申报地区

此办法最主要的风险有3个
a) 一旦这种做法日后被相关税务单位掌握,就会面临被要求就所逃避的相关金额补税等处罚。
b)将资金转去不在CRS名单中的司法管辖区之后,若是日后资金希望回到AEOI的系统里面,有可能面临解释资金来源合法性的困扰。
c)美国的FATCA也不比CRS差好吧。

打击国际逃税行为可以说是世界各国的意愿,在G20的大力推动下,目前已有101个国家(地区)承诺实施“AEOI标准。连塞班岛和巴拿马都承诺执行了,没有加入CRS的地区越来越少,把钱放在非申报区只是暂时性的,若干时间以后,你依然要面临CRS的问题,小编重申,打击国际逃税行为可以说是世界各国的意愿,没有哪个地区或国家敢于对抗世界大部分国家都说”yes“的东西。如果,那个时候你所”藏钱“的地方也进入了CRS或者类似的逃税打击范围,或者说你将钱再次转移到其他情报交换区域的时候,那么,你极有可能进入黑名单( “Black List”) ! 届时,你将会面临严格的反洗钱调查。而负责制定国际反洗钱标准的FATF,已在2012年建议将逃避税(taxoffences)作为反洗钱的前提。其后,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瑞士、香港、新加坡等都颁布了规定对FATF的建议进行落实。

3、拿个绿卡或换个跟中国没有建交国家的国籍

你必须要纠正”有了海外身份就能藏钱”这个概念!你是什么地方的居留卡甚至是护照,对你”藏钱“来说真的没有半点用处!CRS的核心是税务居民身份,而不是法律居民身份!什么意思呢?就是你的信息会不会被交换,不是看你属于什么国家,开户是在哪儿开,而是看你符合什么地方的税务居民的标准!税务居民怎么看?在一个国家一年累计注满183天就是税务居民鸟!

一些类似安提瓜和巴布达(Antiguaand Barbuda),圣基茨和尼维斯(Saint Kitts and Nevis ),的小国或者地区以没有个人所得税而闻名。然而如果你不是这个国家的税务居民吗?你是否可以按照这个国家的税收标准纳税?所以你有这些国家的护照是否有用,如何技巧用这些护照避税,请君自行判断。虽然各种鸡汤和广告里说有些国家现在还没和中国建交所以不会被交换信息,这就有意思了,难道没跟中国建交的也不准参加世界杯或者奥运会吗?所以不管该国是否和中国建交,只要也在CRS体系里面,那也要遵从CRS的信息互换规则!

而一些特殊税制下的税务居民身份,如香港的来源地征税制度(territory tax),英国、马耳他、塞浦路斯等国的居民但非住所(residentnon-dorm),葡萄牙对西班牙移民等境外所得十年免税期,新加坡对个人境外所得和资本收益的免税,在CRS下面临很多问题;该税务居民身份对个人税务筹划的有效性也备受质疑。

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利用一个居民身份或者税务居民身份来掩盖以前年度的未纳税所得,犹如用纸包火,小心为是。

关键的是,据业内信息,OECD很可能在2017年修改CRS规定,要求金融机构获取控制人过去10年的居民身份信息,来作为金融机构进行税务情报交换的依据。比如,个人已经获得了A国的税务居民身份(低税或者免税国家),但在CRS前一直为B国(高税率国家)税务居民,OECD将要求个人账户所在地的A国将个人税务居民身份视同为B国而须将税务情报交给B国。

4、海外现有账户每个账户金额减少到100万美金以下

这种做法类似一叶障目,自我催眠。首先超过100万美元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只是会被优先收集,这不代表100万美元以下的就不用被收集了。比如你在2017年6月30日之前账户里有超过100万美元的,那今年底前你的信息就会被收集交给税务机关。如果你账户里的余额少于100万美元的,那么你的信息会在明年底之前收集完。100万只是信息搜集与交换的时间分水岭,对你“藏钱”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意义,只是中国将账户余额100万美元作为高、低净值人群分界线,而高净值人群是涉税信息收集的重点对象。小编大胆猜测5年以后的分水岭一定是50万美元左右。

5、利用信托,基金,保险,房地产等多种资产配置来分散资产的持仓

CRS体系下,只有产生现金流的资产、有现金价值的金融资产,才需要申报;不产生现金流的资产,如不动产、艺术品、贵金属等均不需要申报。但是,信托,基金,保险这些东西也都在CRS的管理范围之内,显然是不行的,房产虽然不在CRS之内,但是,很关键的一点是,购买海外房产需要用外汇,国内换汇是不行的,也会不出去。即使你通过什么渠道换到了这笔钱,买了海外房产,但是由于你的资产都变成了不动产或者其他贵重物品,所以流动性变差,等你哪天要用钱的时候,如何将固定资产和贵重物品变现也是个大问题。既不少缴税,变现又很麻烦,所以,确实有钱没地方花的可以选择卖房子,不过也要为房产维护以及房产税做做打算。

6、代持人架构

一直以来,很多国家的个人对采用代持人架构爱不释手。诸多的问题,仿佛利用代持人都可以迎刃而解。在个人财富规划领域,CRS将成为改变代持架构的重大推动力量。CRS要求对客户进行审慎的尽职调查,并作为反洗钱和了解客户程序的重要措施。对所有采用代持人的架构,金融机构需要识别背后真正的控制人并将其作为真正的报告主体。所以问题在于,如果金融机构不能识别代持人架构,或者故意对代持人架构视而不见,可能触犯反洗钱法律责任。

7、操控年末账户余额

金融账户的年末账户余额是CRS下所需申报的涉税信息中很重要的一项。但是如果账户持有人通过操控年终余额数,譬如在每年年末时将账户余额清空,等CRS申报结束又将余额倒回来,以规避CRS申报,那么此时会被启动“反规避”措施而受到困扰。

8、将资金囤积在豁免申报的信用卡发行机构

CRS下有一类豁免金融机构 叫做“符合资质的信用卡发行机构”。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意见稿)中并没有这一类豁免金融机构的规定,但是在意见稿第三十二条第五款规定了与此相关的豁免金融账户类型:a) 因信用卡超额还款或者其他还款而形成,且超额款项不会立即返还客户;b) 禁止客户超额还款30万元以上,或者客户超额还款30万元以上的款项应当在60天内返还客户。”如果客户将其持有的需申报账户里的余额在年末临时转移到豁免账户, 利用60天的“空子”来规避CRS申报,同样属于“反规避”措施调整的对象。

9、金融机构故意不设置电子记录和提供电脑系统支持

在CRS下,金融机构(如属于投资实体的公司、基金或者信托等)如果故意不设置电子记录或者提供电脑系统支持,导致存量账户的识别以及账户加总余额等相关CRS合规规则无法适用,同样是CRS申报的不合规行为。

10、调整信托架构——几类属于“非合规主体”的家族信托

a)受托人为个人的家族信托  
如果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一个专业的被其信任的个人去管理,那么很明显这将无法满足CRS下判定“投资实体”时所需要通过的“被专业管理”测试。因为“被专业管理”测试要求某个实体受到另一个金融机构的“专业管理”,而单个的自然人并不属于金融机构。  

b)直接持有房产等非金融资产的家族信托  
如果家族信托下所持有的只是房产等非金融资产,那么不管持有的资产数额有多大,不论该信托是否有专门的金融机构来“专业管理”,通常都无法满足CRS下判定“投资实体”时所需要通过的“金融资产”测试,因此也就不可能被判定为“投资实体”,不属于合规主体,因此也没有CRS下的合规义务。(这个地方需要注意的是直接持有,如果通过中间公司间接持有,那么情形又会不一样)

c)受托人为PTC的家族信托  
所谓PTC就是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并非个人或者专业信托公司,而是信托公司为该家族信托专门设立的一个Private Trust Company (PTC) (该PTC公司的董事可能由专业信托公司委派或者由专业的律师或者投资顾问担任)。PTC担任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对家族财产进行管理。判断这类家族信托是否属于投资实体的关键是看该PTC是否属于金融机构以及该PTC是否对家族信托进行”专业管理”。对于PTC本身是否属于金融机构,各国对于PTC的法律规定并不相同,因此在实践中这个问题存在较大争议,OECD也并没有对此进行统一的规定。但是对于是否构成“专业管理”,根据OECD《CRS实施手册》,如果一个PTC对于家族信托提供的是与金融资产或者信托财产无关的其他行政类管理服务,那么通常不能判定该PTC对家族信托进行了“专业管理”。也就是说即便PTC自身属于金融机构,该家族信托也不可能被判定为投资实体,因此也就没有CRS下的合规义务。

11、购买境外大额保险

境外保险确实不会被征税。中国国税局明确,CRS并非是一种增加的税收,而是把原本应该收的中国居民的海外税项给收回来。也就是说假如你在香港购买了大额保单,虽然你的保单信息会被披露。但根据中国税法保险赔款是在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内的。而对于保险红利,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实质上并没有在保险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先例。

但是,虽然不征税,但还有两个潜在风险,一是大额保单是否会牵涉到规避外汇管制。目前国内个人每年只有五万美元外汇额度。二是有非法收入的客户依然要担心被披露的问题。

这时候一定有人会说,只要我购买的是不可撤销保险就没问题!小编不知道您这种说法的依据是什么?保险公司的业务推销员么。。。?常见的不可撤销保险无非两种。A、投保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拥有保险计划下的资产;B、投保人不能终止、撤回或质押保险计划。

因此,有很多机构认为该类保险产品没有现金价值(cash value),故在CRS下不需申报。

真是这样吗?

在目前的CRS规定下,这个结论看上去好像无懈可击。但是小编要提醒一下:不可撤销保险不在OECD主导的CRS规定之明确允许类型!而所有不在明确允许类型的所谓筹划,都可能被OECD随时关闭。根据业内信息,OECD将会对CRS规定进行修改,要求不可撤销保险产品参照不可撤销信托来进行报告!另外,建议客户采用所有不可撤销某某架构的时候,都必须要考虑潜在的税务特赦或税务主动申报的影响。很多国家执行的税务特赦或税务主动申报项目中,都要求客户把资金汇回国内。而一旦进入不可撤销某某架构,你告诉我你要怎么将其变现?无法变现就意味着无法适用税务特赦或者主动申报,你的资产会将被如何处理?

12、投资于p2p行业

你为何如此机智!你的依据是,从CRS的角度来看,由于很难将P2P归类为CRS中的金融机构,所以就不会有CRS下对于金融机构的相关合规义务哈,我国的税法中对于p2p行业投资获得的利息是否缴税,以及p2p公司对客户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代缴税费都没有严格的规定,所以你觉得是灰色地带哈?

想利用这种方式逃税,真的是想多了你。。。

首先,P2P的业务流程中可能还涉及到其他金融机构,例如银行类存管机构,当这类存管机构符合CRS下的金融机构,尤其是托管机构的定义时,存管机构本身是可能会涉及到CRS下的若干合规要求的啊。你不会说要找家没有存管机构的p2p公司放钱吧。。。且不说现在p2p新法案允不允许这种公司存在,即使有这种没有银行存管的p2p公司,你敢投资么?

其次,你要知道,在很多发达国家,比如英国,政府规定,出台P2P监管规定的同时,税务机关就立马联动,出台了相应的税收征管文件或指引,对P2P当中涉及的税收法律关系进行明确。

最终结论

1、CRS是全球性打击国际逃税的手段,他代表的了各国的打击国际逃税的决心,今天有CRS你逃过了,明天可能有”DRS、ERS“在等你,对于资产透明度的管理只会越来越严格,不要图一时之快妄图一劳永逸,不交税是不可能的。你真的觉得你和律师们喝几杯下午茶研究出来的所谓对策就可以解决世界各国经济团体研究几年搞出来的方案么?你能想的到的“漏洞”,他们更想的到,并且一定会有应对措施等着你,相信我。

2、对于有境外身份的高净值人群,首先你要对自己海外资产配置进行系统梳理,最最关键的一点是了解各地税收政策和税收居民界定标准。不要慌,不要乱,这才是你要去研究的方向。

3、关于CRS,重点中的重点是,框架下金融账户信息交换的基础,是账户所有人是否为当地税收居民。因为毕竟你就算移民了拿了其他国家的国籍,你可能不是中国的税务居民,也有可能是其他国家的税务居民,CRS缔约国100多个呢。所以,在如实申报的基础上,对有境外永久居住权的高净值人群来说,选择自己的税收居民身份就成为了CRS背景下税务筹划的核心问题之一。换句话说,既然不能不交税,那少缴税也是好的!选择一个税率相对低的国家去配置你的资产业许是最好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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