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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五大误区!

✏ 更新于2017年1月1日

什么是CRS?

CRS是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的英文缩写,中文翻译为“统一报告标准”,它是2014年7月OECD发布的:Standard for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Information in Tax Matters(AEOI标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一个构成部分,是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推出的,用于指导参与司法管辖区定期对税收居民金融账户信息进行交换的准则,旨在通过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提高税收透明度,打击利用跨境金融账户逃避税行为。CRS的制定建立在美国《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ATCA)和欧盟储蓄指令等信息共享法规基础之上,除了CRS外,AEOI标准还包括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CAA,主管当局间协议范本)。

CRS看上去好可怕,那它到底查谁!?

1、境外有金融资产配置的人

这些资产将依据CRS协定,披露给本国的税务局。比如近年来,很多人为应对人民币贬值,购买香港大额保单(具有现金价值的)。而现在香港也签署了CRS协定,香港的保险公司要将境内的大额保单资产信息给中国大陆税务局。

2、在海外持有壳公司投资理财的人

在所谓壳公司最为典型的就是在维尔京群岛或是开曼群岛开设离岸控股公司,然后再用公司在各家金融机构开户,持有境外的基金、股票等等。这类企业可能将被认定为“消极非金融机构”。前面介绍过,CRS是穿透实施,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公司两个层面拥有的金融资产均要披露,过去利用壳公司的名义来避税只怕是很困难了。

3、在境外设立公司从事国际贸易的老板

CRS对福建、广东、山东、上海、深圳等从事国际贸易的老板是一次大危机。之前,很多老板的运作模式是在境内设立实体公司搞生产经营出口,同时大多会在离岸税收优惠地设立另一家公司,完成海外贸易的境外收款职能,这样大量的外汇收入就直接进入到境外的公司帐户中,同时享受了免税的优惠。但CRS会导致其在境外开立的公司金融帐户资产被披露和穿透,一旦查询到他们在境外的巨额收入,不仅面临的是个人所得税补缴的问题,更重要的他们在境外设立公司还有25%企业所得税问题,过去可能长达十年都没交过内地的企业所得税,合计税务成本可能高达40%。

4、设立海外家族信托的人

中国首批富豪最喜欢设立家族信托的维尔京群岛、库克群岛、耿西岛、新加坡、香港、新西兰、开曼群岛等等,都成为这次CRS签约国。CRS在两种情况下会对信托造成影响:当该信托为申报金融机构;当信托为消极非金融机构并在申报金融机构持有金融账户。届时,将根据信托架构内的该公司的税收居住地和信托受益人的税收居住地分别进行信息汇报,最终是汇报给中国大陆税务当局。另外,不是所有的资产都会受到CRS的影响,如果信托下的资产全都是房产或者游艇等实物资产,那么这个信托可能不会受到CRS的丝毫影响,因为其自身很难被分类成金融机构,而且也不与其他的金融机构存在关联。当然,家族信托的本质功能不是避税工具,而是财富传承及债务风险隔离。

5、在海外藏钱的境内公务员

如果国家公务员被查出在海外拥有大量财产,那很可能要面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调查。

6、已经移民的中国人

在中国境内的隐藏金融资产很有可能被披露给移民国!同时极有可能面临税务补缴及各种罚金,甚至刑事责任。

7、财富管理从业人员

包括银行客户经理、保险公司代理人、理财顾问、境外投资理财人员、从事家族办公室人员、境内外税务师等等。A一方面,CRS实施显然会带来客户资产配置地域及类型的改变,对有些行业有所冲击,客户一定要考虑将原来既有金融资产要不要改换财产类型,而且还会对将来的海外资产配置有所顾虑,最起码客户是需要对资金收入合法化、换汇出境合法化、纳税义务完成合法化都做好准备才敢作境外资产配置的。B另一方面,按照CRS落地执行细则,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可能面临被机构询问其服务客户的情况,同时也有一定的职业风险(因为CRS标准规定,如果金融从业人员诱导客户作虚假陈述或是欺骗所任职的金融机构未如实陈述,不仅面临罚款,还有可能被刑事起诉坐牢)。从此,客户经理或保险代理人与客户相处交流关系就变得敏感而微妙起来,对自身的职业风险防范也会一个重要课题。

接下来,纠正一些你知道的或者不知道的关于CRS的认知误区。

误区1:CRS会曝光我所有的资产!

CRS自动交换的是所有个人和企业金融账户(包括存款账户、托管账户、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约、年金账户、持有金融机构的股权和债权等)的涉税信息。而非金融资产信息,如房产、游艇、古玩、珠宝字等都不在信息交换的范围内。

但值得注意的是,CRS本身所规定的内容是可以变化的,目前来看,非金融资产信息是不用交换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未来一直不被交换,就像,暂未加入CRS行列的国家,也不意味着以后就不加入了。比如,很多人都去做台湾账户,因为台湾不是独立的政府机构也就不能参与到CRS的大圆桌来,但是,台湾从8月8日也正式发布了CRS草案。所以,非金融资产账户信息也只是暂时不在交换的范围内,未来是否要被交换,还是个未知数。

误区2:CRS、CCRS信息交换加重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CRS增加的不是税收负担,而是个人税务的透明度,在个人申报之前,税务部门就能掌握纳税居民的资产状况,它旨在打击的是跨境金融账户的逃避税行为,并不会增加纳税人的税负。

CRS是各国、各地区之间加强跨境税源管理的一种手段,不会增加纳税人本应履行的纳税义务(当然,前提是你正常缴税,那你什么都不用担心,如果你想避税,那是另一回事了,下面我们会单独讲这个部分)。依法诚信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无须担心因信息交换而增加税收负担。CRS下,对于各国间自动交换的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将有针对性地开展税务检查并实施相应的后续管理措施。

误区3:钱放到非CRS参与国就可以绕过CRS,比如美国不在CRS之列?

美国并没有签署CRS。这是因为,美国已经根据《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ATCA,也有称肥猫法案)实施了自己的财务信息收集体制,专门针对美国人的海外金融资产,所有其他国家都须每年向美国政府提供财务信息。从2014年开始,这些财务信息就已经回收美国了。因此,美国目前没打算,或者说也没必要采纳CRS。目前,世界上大概有近十万家金融机构都已经在自动根据肥猫法案的要求,向美国政府提供他们那里美国人的金融账户信息。另外,特朗普上台后,有消息称,肥猫法案可能会被废掉。而强势的特朗普并不一定会签署CRS。2016年美国共和党全国代表大会上川普被提名为美国总统竞选人的同时,共和党还发布了2016共和党政策纲领,其中,有关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的论述中就明确提出要废除FATCA。有阴谋论者猜测这是美国政府故意为之,目的就是为了让全世界的财富都流到美国,因为虽然美国政府对自己的避税者深恶痛绝,但是对国外过来避税的富人是敞开怀抱的。

事实真是这样吗?举个简单的例子来看。

香港居民李小姐在美国设立了一个基金A,由美国的一家基金公司来管理,同时在韩国设立了一个基金B,由韩国的一家基金公司来管理。A和B都在英国的金融机构C拥有金融账户。尽管A和B在CRS下都应属于投资机构类别,但是C在对其账户持有人A和B进行识别的时候,所采取的方式会有所不同:对于基金A:美国被英国政府列为非CRS参与国,那么A虽然本质上是投资机构,但却会被分类为被动非金融机构,C需要穿透基金A找出其最终的实际控制人,即香港居民李小姐。对于基金B:韩国属于CRS参与国,由于B基金属于投资实体(金融机构的一种),那么C对B无需进行操作,因为CRS下金融机构持有的账户是豁免申报的。(B基金自己作为韩国的投资机构,韩国基金公司会去识别其账户持有人李小姐的身份信息。)由此可以看出,即便美国不参与CRS,但是美国的投资实体类金融机构在这101个CRS参与国进行投资并拥有金融账户时,躲在美国投资实体后面的控制人同样也会被识别出来。

既然金融信息自动交换只是存在于CRS参与国,非CRS参与国不用交换信息,那我是不是可以把资产转移到非CRS参与国呢?美国没有加入CRS,那我是不是可以把海外资产放在美国反而更安全呢?

可以肯定的是,把钱放到非CRS参与国并不是个好办法。像美国,虽然没有加入CRS,但美国的FATCA(美国税收遵从法案)可以说就是CRS的祖师爷!美国早在6年前就开始与全球大部分国家签订双边税务信息交换协定了。未来美国是否会与CRS参与国交换金融账户信息还未可知,而且别忘了,美国还有高额的遗产税。

除了美国,如朝鲜、菲律宾、甚至一些政局不稳定的中东国家等,虽然这些国家都没有参与到CRS来,但是因为都没有成熟的金融市场或者政局动荡,搞不好哪天一波金融体系动荡或者一把战火让你的资产打水漂,所以并不适合配置金融资产。全球资金产配置是为了选择能够为资产保值增值的市场,如果单纯为了规避CRS而将资产转到不成熟的市场去本身就是舍本逐末。当然,如果既能保证资产安全,又能合理规避税务,最好不过了!

误区4:只要我在境外金融机构开户时用的不是中国身份证,那么金融机构就不会认为我是大陆的税务居民,而把我的信息披露给税局。

金融机构在识别一位客户是哪一个国度的税务居民时,首先要看他用什么证件开的户,是用的美国绿卡?香港身份证?但是,判断一个客户到底是哪国的税务居民不仅仅是看他用什么证件开户,而是要综合判断,这综合判断多达六个要素,具体包括:
(一)账户持有人的境外身份证明;
(二)账户持有人的境外现居地址或者邮寄地址,包括邮政信箱;
(三)账户持有人的境外电话号码,且没有我国境内电话号码;
(四)存款账户以外的账户向境外账户定期转账的指令;
(五)账户代理人或者授权签字人的境外地址;
(六)境外的转交地址或者留交地址,并且是唯一地址。转交地址是指账户持有人要求将其相关信函寄给转交人的地址,转交人收到信函后再交给账户持有人。留交地址是指账户持有人要求将其相关信函暂时存放的地址。我们以汇丰银行为例。

根据CRS规定,汇丰将要求客户提供:
姓名/名称
地址
出生日期(适用于独资经营者及控权人)
税务居住地
税务编号
注册地/成立地(适用于实体)
实体类别(适用于实体)
特定类别实体的控权人类别(适用于控权人)

看完上述条款就明白了,只单纯的提供境外身份证明不能证明你不是我国的税务居民,金融机构会综合判断你为哪里的税务居民,从而将海外金融账户信息披露给我国税务局。

误区5:CRS推行,只会披露海外移民客户的金融账户,不会导致不移民的中国高净值人士的资产曝光?

很多人认为,CRS只是针对非居民金融账户调查,就是移民的人或者外籍人士在中国才会面临调查披露的风险,中国高净值客户是不会面临被披露风险的。

可不要心存这样的侥幸啊。要知道,当中国大陆和香港开始实施CRS的时候,其它的CRS参与国也在同步操作CRS呢。对于我国在海外配置了金融资产的高净值客户来说,他们在海外的金融账户信息都将自动把中国人的海外资产报给中国税务局。所以,大家千万不能掩耳盗铃,认为CRS不会导致不移民的中国高净值人士的资产曝光。

还有一点值得大家注意,CRS下,如果您名下持有的境外公司是一家“消极非金融机构”,那么不仅您以离岸控股公司名义在境内外开户的金融资产会被披露,而且该离岸控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穿透到您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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