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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资产追回实用指南

✏ 更新于2020年6月6日

引言

美国坚定地投身于全球反腐败斗争。同时,我们决心保护自身经济不受国外腐败带来的侵蚀性伤害,防止腐败的外国领导人在美国投资偷盗或受贿的资金,并防止他们通过美国的金融体系清洗这些赃款。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DOJ)在2010年启动了国家资产追回计划(Kleptocracy Asset Recovery Initiative),配备专门的律师,负责调查和起诉案件,旨在追回贪污的外国领导人及其朋党使用不法手段获得的资产。这些律师与全球各地的同僚合作打击腐败,最近,他们取得了重要的成绩。在国际同事的协助下,“国家资产追回计划”通过美国法院冻结了超过32亿美元与外国腐败有关的资产。这些资产正在被提请没收诉讼,这类诉讼通常难度较大。自2010年以来,我们成功地完成追回任务并协助外国政府追回超过1.5亿美元的资产,这些资产已被退回或正在退回的过程中,我们还在积极调查与其他外国腐败指控有关的高达数亿美元资产的案件。

为了继续在全球腐败工作中取得成功,美国致力于与国际同事建立密切的工作关系,受影响的各方能够及时有效地分享所需信息,以便成功地收集腐败证据、查询、扣押并没收非法所得。 由美国司法部(DOJ)和国家发布的本指南提供了有关美国如何协助其他国家追回腐败和犯罪资产的实用信息。 本指南非综合性文件,旨在引导海外同事了解美国没收制度(美国法律称该制度为“没收”制度)如何运作,并包含协助没收进程的建议。

资产追回工作可能是一个复杂而冗长的过程,与有着不同法律和法律传统的国家合作具有挑战性。 然而,越来越多的成功案例发出了一个重要的信号,即全球执法机构不允许腐败的政府领导人窃取并利用他们本应服务的人民。

入门指南

要求美国提供协助有两种基本方法:非正式和正式。 通过执法渠道进行的非正式请求可迅速获取公共或自愿提供的信息,或者通过非强制性调查技术获得证据。通常情况下,如果必须通过强制手段或以特定方式获得信息或证据,以确保其在法庭上的可接纳性,例如收集财务记录或强制性证人证词,则需要通过正式请求。本指南的目的是提供相关信息,了解如何使用这两种方法以最有效的方式获取美国执法机构的信息和协助。正式请求需要通过多边或双边条约或协议提出司法协助(Mutual Legal Assistance, MLA) ,通常情况下,提出请求的国家需要提供大量资源,而且可能需要花费相当长的时间才能得以执行。我们欢迎并鼓励非正式问询,因为即使不通过正式程序也可以获得大量信息,而且非正式协助可能会加快以后的正式请求。下面列出了活跃在国际资产追回案例领域的美国主要机构,这些机构可提供此类协助。同时,下面还列出了在另一个国家启动正式请求之前美国可以提供协助、以及在需要司法协助(MLA)时帮助更好地提请正式请求的一些方法。

涉及资产追回案件的主要美国机构:

司法部刑事局洗钱和资产追回处(Department of Justice, Criminal Division, Money Laundering and Asset Recovery Section, MLARS): 美国最主要的资产追回的诉讼机构;其工作人员还协助为外国司法机关提供资料并协助追回贪腐和其他犯罪行为所得的资产。我们鼓励合作伙伴在第一时间联系MLARS,讨论美国如何能够以正式和非正式的方式帮助获取证据和信息。

司法部刑事局国际事务办公室 (Department of Justice, Criminal Division,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OIA): 该办公室是美国的中央机构,并被授权接收和分派执行所有正式的司法协助(MLA)请求。 外交政府的所有正式请求应提交至司法部刑事局国际事务办公室(OIA),以获得美国的协助。在发送书面请求之前,也应咨询司法部刑事局国际事务办公室(OIA)以获取最有效的提交请求的方式。

司法部联邦调查局 (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 ,FBI) 和国土安全部移民及海关执法局国土安全调查处(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 Homeland Security Investigations, HSI): 这些执法机构设有专门的调查单位,由专业的财务调查员负责打击全球腐败。他们通常与美国国税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IRS)官员合作。尤其重要的是,联邦调查局(FBI)成立了一个国际反腐败小组,总部设在华盛顿特区,其探员遍布华盛顿特区和美国其他重要城市。此外,这些机构在世界各地的美国大使馆都分派了代表,他们可以帮助在外国进行的调查,而且能直接提供非正式协助,并与其他在国外任职和在美国办事处工作的同事联系。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工作人员可以通过美国驻当地大使馆联系联邦调查局(FBI)或国土安全部移民及海关执法局国土安全调查处(HSI)的探员,在作出任何正式请求之前进行问询或讨论案件。

一、概览

每个国家都需要执行五到六个步骤来追回因腐败或犯罪行为获得的非法所得:
1. 确定基本犯罪情况以及构成犯罪行为的可接纳证据;
2. 确定并定位需要被没收的资产;
3. 证明(通过证据)资产与犯罪行为之间的联系;
4. 扣留或冻结资产;
5. 没收资产;
6. 退回和处理没收的资产。

二、确定和证明犯罪行为

成功追回资产需要在美国法院提交足够并可接纳的证据证明其犯罪行为。寻求协助的国家提供证据需详细说明基本的腐败行为以及涉及的官员、朋党和法律机构,这些证据在没收诉讼行动后期至关重要。在调查和审判过程中,确定犯罪所得赃款、获得和维持限制令以及维护资产也同样重要。腐败犯罪通常涉及官员在本国以及在国际上通过国际金融和经济体系进行的某些犯罪行为、法律结构或资金流动。及时分享在贪腐官员国内通过调查获得的犯罪证据对于在海外通过正式和非正式渠道收集犯罪证据是至关重要的。

三、确定并定位资产

大多数洗钱的目的是隐瞒犯罪行为与资产之间的联系或资产与从事犯罪行为人之间的联系。 要成功协助各国查明他们认为隐匿在美国的非法资产,往往需要与贪污、贿赂或其他腐败行为相关的具体资料。可能需要的资料包括:
• 付款和特定金融交易的机制,以及怀疑参与转移和隐瞒非法收益的合伙人和法人实体;
• 资金转移或购买的金额和时间,以及持有资产人或法定实体或银行及其他财务账户签署人的名称和具体识别信息;
• 资产位置,外国官员经常旅行的目的地,或其家属或亲属在美国的地址也是有价值的信息;
• 帮助洗钱者人员的身份也同样重要,包括协助资金转移的财务顾问或律师。

请记住,在某些情况下,美国可以对涉及或影响美国金融体系的犯罪行为、洗钱交易和资产行使管辖权,即使资产不在美国境内。例如,以美国货币汇款转账的国际电汇可能违反美国法律,可能为美国行使非刑事定罪没收法而追回资产提供依据。美国的法律程序有时可用于冻结或扣押、最终没收通过我们的金融系统进行洗钱、在被盗资金的国家的协助下追踪到的资金。美国在非刑事定罪没收法上与其他国家进行过重大的合作。

A. 警察对警察或检察官对检察官的非正式请求

1. 与检察机关或执法机构直接沟通
a.常规调查协助

有时,一个国家已经掌握有力的财务情报,获知非法所得之财产或其他资产在美国的位置,但需要进一步核查。该国可以提出非正式请求,要求美国进行常规调查,如证人会晤、视听监控和公共记录搜索,如企业注册数据或房地产记录。为了要求该类型的协助,请使用本指南背面的联络资料联系您所在的司法管辖区内美国大使馆内部的司法部刑事司洗钱和资产追回处(MLARS)、联邦调查局(FBI)、国土安全部移民及海关执法局国土安全调查处(HSI)或美国国税局(IRS)。在准备和发送正式司法协助(MLA),请求限制或没收之前,通过非正式请求而确认的信息通常能避免因需要补充正式请求而引起的延误。但是,如下所述,除了回复正式的司法协助(MLA)请求之外,因为美国法律的限制,美国难以提供相关现有银行账户或银行账户余额以及相关电子邮件的信息。

有关法律程序及策略的问题

在正式提出司法协助(MLA)请求之前,通过电子邮件或电话与司法部刑事局洗钱和资产追回处(MLARS)或司法部刑事局国际事务办公室(OIA)法律执业者提前联系可能有助于解决确定资产的操作或法律障碍。此类交流还可以使美国检察机关和调查人员有充分的时间准备适当的文件,以便提交法院或采取其他行动以帮助回应正式的司法协助(MLA)。在追回资产和获得在追回资产所需资料方面,美国官员也可以提供最佳途径,节省外国合作人的宝贵时间和精力。需要考虑的、有帮助的事情包括:
• 美国检察机关和美国金融情报机构都不能发出限制令或扣押令,需要法院指令。
• 如果提出请求国的法院发出扣押或限制令或没收令,允许美国法院对美国境内的这些资产执行以上命令,这对于两个国家来说都将会更快更有效率。这些外国法院的指令必须通过司法协助(MLA)传送。 但是,在可能的情况下,在执行外国法令之前,根据美国法律,应通过电子邮件或电话与司法部刑事局洗钱和资产追回处(MLARS)讨论执法行动的具体要求。
• 为了获得入屋搜索或电子邮件帐户搜查的合法搜查令,美国法律要求比其他胁迫令更高级别的证据,该证据应是与搜索房舍或电子邮件账户相关的、犯罪活动的最新证据。事先讨论需要的事项可能会加快收集证据的步伐或更早知道即使正式提出司法协助(MLA)要求也无法执行期望的强制性行动。

b.与美国机构发展地方关系

在如何展开行动方面需要指导或需要进一步了解美国法律和惯例,请联系与您距离最近的美国大使馆内的司法部刑事局洗钱和资产追回处(MLARS)或联邦调查局(FBI)、国土安全部移民及海关执法局国土安全调查处(HSI)或美国国税局(IRS)官员。 您能提供的详细信息越充分,获得满意答复的可能性就越大。美

2. 调查网络
a.从业者网络

除了美国驻国外大使馆的和美国办事处的美国人员之外,还可以通过资产追回从业人员网络与其从业人员讨论案例,理想情况下应通过安全的计算机系统或电话进行讨论。例如,与经审查的专题专家的讨论能帮助A国调查员以非正式的渠道了解是否有赃款藏匿于B国。另外,A国还可以提醒B国在其金融或商业领域有不寻常的活动或异常的旅行模式。这些非正式对话也可能为有效的正式调查或没收协助的顺利进行打下良好的基础。

例如,该网络中的其中一个网络是卡姆登资产追回机构间网络(Camden Asset Recovery Inter-Agency Network,CARIN) ,它拥有超过50名成员和观察员管辖区,并与六个类似的地方网络相连,此外,它还覆盖了另外60个管辖区。通过卡姆登资产追回机构间网络(CARIN)向从业者提出的请求通常应通过管辖区的卡姆登资产追回机构间网络(CARIN)或卡姆登资产追回机构间网络(CARIN)网络代表进行。 卡姆登资产追回机构间网络(CARIN)和类似卡姆登资产追回机构间网络(CARIN)的网络不限于只处理腐败事宜,它还能帮助各种犯罪所得的没收协助。如需更多信息,请联系 carin@europol.europa.eu. 美国是卡姆登资产追回机构间网络(CARIN)的成员国之一。

资产追回全球联络点网络是一个以腐败为工作重点的从业人员网络,旨在在资产追回案件中提供合作。它由国际刑警组织(INTERPOL)和追回被盗资产倡议(Stolen Asset Recovery Initiative, StAR) 共同协调,追回被盗资产倡议(StAR) 是世行集团与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的合作项目。全球联络点网络可以提供安全的信息交流,并确定相关管辖区域的联络点。它还定期举行会议,促进司法和双边事务中的案件协调。如需更多信息,请访问 www.interpol.int美国是全球联络点网络的成员国之一。

b.埃格蒙特集团

埃格蒙特集团由世界各地的金融情报机构(Financial Intelligence Units, FIU)组成,包括美国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ancial Crimes Enforcement Network, FinCEN),集团成员同意在刑事犯罪和恐怖主义事务中相互分享财务情报。在不违反国内法的情况下,埃格蒙特集团成员的执法官员可以通过金融情报机构(FIU)向美国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索要财务情报。(FinCEN) 的大部分信息来自可疑活动报告、货币交易报告和跨境现金流动表格以及公开记录。

从金融情报机构(FIU)获得的信息,从执法角度来看,通常属于敏感信息,因此在法律上会受到限制,只应用作金融情报,以帮助确定通过其他正式手段获得的实际证据。因此,金融情报机构(FIU)的资料不应在法庭上提交为实际证据。换句话说,这些信息的来源通常不能公开,但它确实是重要的情报信息,可以作为调查的依据用来确认记录,然后寻求正式的MLA请求或者找到可能属于没收性质的大量资产。 在某些情况下,比起正式的司法协助(MLA)请求,它可以更快地获取金融情报信息。您自己的金融情报机构(FIU)可能能够通过埃格蒙特集团获得更多的美国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信息,因此可以提供更有效的帮助。 若需更多信息,请访问 www.egmontgroup.org

B.正式请求

1.一般规则是,如果获取信息需要美国法律规定中的强制性措施,则需要正式提出司法协助(MLA)请求。正式请求包括以下情况:

a. 要求银行账户记录或电汇记录
b. 要求拒绝自愿提供信息的企业或第三方的业务记录;
c. 证实业务或公共记录的证件或其他文件;
d. 搜索房舍、电脑或其他电子设备;
e. 电话、短信和/或电子邮件记录;
f. 执行外国限制令或没收令;
g. 强迫或取得不愿作证的人提供的证词。

2.正式请求的法律依据

当外国管辖区要求美国提供正式法律协助时,他们必须在司法协助(MLA)请求中说明提出请求的法律依据。通常情况下,司法协助(MLA)请求的基础是如下所述的双边条约、联合国或其他的多边条约:

a.法律互助协定

法律互助协定 (MLAT)是两个管辖区之间制定的双边条约,条约规定了提出请求的步骤以及目的。美国与近100个司法管辖区之间签订了法律互助协定 (MLAT)。法律互助协定 (MLAT)中列出了请求中必须包含的信息。

b.联合国和其他公约

如果一个国家与美国或任何其他寻求法律援助的国家没有签订双边条约,则可使用联合国或区域性公约,前提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需要批准公约且公约必须覆盖请求的行为。公约中,提交有效的司法协助(MLA)请求的规定通常与下面描述的规定类似,但下面列出的每个公约都有一节描述司法协助(MLA)请求中应包括的信息。

•对于腐败和相关的洗钱犯罪行为,参阅《联合国反腐败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UNCAC);
• 对于 于有组织犯罪”– 三人或三人以上可以判处四年或四年以上徒刑的共同犯罪行为 – 及相关的洗钱罪行,参阅《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 ,UNTOC);
• 对于毒品犯罪和相关的洗钱罪行,参阅《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1988年《维也纳公约》)(1988 Vienna Convention);
• 对于恐怖主义罪行以及相关的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罪行,参阅《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公约》以及
• 位于西半球司法管辖区的的各种罪行,参阅《美洲国家组织司法协助公约》。

3. 规定

通常情况下,在寻找证据或要求美国的强制性协助时,以下信息必须包括在正式请求当中:
• 作为依据的双边条约或多边公约(见上文)的名称;
• 进行刑事调查或起诉的权力机构的名称;
• 案件的事实概述,包括被调查的资产与非法行为之间的关系(资料越详细,取得的效果越好);
• 与调查或起诉相关的法律规定或法规的文本,包括罚则;
• 调查或起诉对象,涉及犯罪行为的实体或其他法律机构的名称(包括可用的辨识信息,如出生日期、护照或身份证号码、公司登记信息等);
• 解释所要求的协助及其与构成请求依据的调查或程序的相关性;
• 任何特殊要求,例如机密性或紧急性,以及特殊要求的必要性。

在准备法律互助协定 (MLAT)请求时,为确保所有正式法律协助请求的适当,司法部(DOJ)刑事局国际事务办公室(OIA)为主要联系对象。 司法部刑事局国际事务办公室(OIA)律师将与外国同行合作执行司法协助请求。在如何以最佳形式起草这些请求的问题上,司法部刑事局国际事务办公室(OIA)也将提供极其重要的帮助。事先向刑事局国际事务办公室(OIA)致电或发送电子邮件可以加快法律互助协定 (MLAT)过程。

四、扣押或限制资产

A. 以执行外国限制令为基础的限制

1.根据美国法律,美国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执行外国法院的限制令。 请求国必须向司法部(DOJ)刑事局国际事务办公室(OIA)提出请求,根据相关的法律互助协定(MLAT)、联合国或其他区域性公约或另一个正式协议提供相互的没收协助。

2. 请求必须包括:

a. 案件事实情况总结,并证实有犯罪行为的证据,在美国境内的、将被扣押/冻结的资产是该罪行的非法所得,并且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这些资产将被没收。请务必仔细检查相关的法律互助协定(MLAT)或惯例以了解其他要求;

b. 来自请求国司法管辖区法院的限制令的副本,明确指明在美国将被限制的资产,或者一项明确说明限制所有属于被告的资产的命令。如果限制令没有具体说明属于被告的资产,则必须提供在外国诉讼结束时可能没收的最高刑事犯罪所得和调查中已限制的金额;

c.来自请求国司法管辖区的声明或解释,即遵守适当的程序要求,其中包括向所有对可能没收的财产享有保护利益的人发出通知,让他们有足够的时间行使权利。 (或者,如果限制令是单方面的3,也将予以遵循);

d. 发出命令的外国法院具有发布此类命令的管辖权 – 法律权威-的证明;

e. 无证据表明该命令是由欺诈行为所得的证明。

B. 仅以外国逮捕或扣押为基础的暂时限制(冻结或扣押)

1. 根据美国法律,美国检察机关可以要求美国法院以在外国被逮捕或指控为证据,发布30天的暂时(可延期)限制令,限制在美国境内没收的资产。 然而,该限制令必须以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为基础,并确信在短时间内会有足够的信息在遵循美国法律的前提下限制和没收资产,限制令不是根据外国法没收这些资产。必须遵守这些由事实和法律支持的有力保证,美国只有在极少数的情况下授予过宽免权。

2. 美国检察官在申诉这种限制令时,可以在等候支持启动在美国的非定罪没收行动证据的同时向财产所在地区的法官申请一份准备没收财产的单方面限制令,有效期不超过30天。这项议案可能要求外国的合法当局提供誓章,并可能被要求在美国法庭上出庭作证。如果美国当局可出示“正当理由” ,限制令则可延期30天

3. 根据请求国向美国提供的证据和概述,美国检察机关必须向美国法院证明:

a. 被逮捕或被指控人的犯罪依据;
b. 外国指控的性质以及被逮捕或指控人在美国的财产根据美国法律应予以没收的证据;
c. 证据表明,被扣押的财产为违法所得,或是追究罪行的手段;
d. 为什么在该时间段使用限制令来控制财产是必要的手段,以获得最终在遵循美国法律前提下没收财产的证据

C. 在外国司法管辖区内指控或获得或发布限制令之前要求在美国限制资产

1. 在一些罕见的情况下,美国的检察官可以代表外国向美国法院寻求限制令,以便在外国被告被逮捕或指控之前限制位于美国的财产。 这样做是为了确保在美的财产不会消失,因为被告一旦被捕就有机会通知人员移款或处置财产。限制令的期限可能非常有限,而且对证据的要求可以非常严格,所以我们建议尽快与刑事局国际事务办公室(OIA)和刑事局洗钱和资产追回处(MLARS)协商,以确定我们如何能够提供帮助。

2. 请求国必须根据相关法律互助协定 (MLAT)或公约向刑事局国际事务办公室(OIA)提供以下内容:

a. 该案事实概要,以及具体条约或公约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b.了解该案的外国官员的誓章(宣誓声明),内容包括

• 调查历史及嫌疑人及其公司或企业的身份;
• 外国法律引述和被调查和被起诉的犯罪概要,以及相关犯罪的没收授权;
• 犯罪的日期和潜在起诉的事实依据;
• 限制资产的描述(已经过验证的银行帐号或其他识别信息);
• 详细解释在美国限制的具体资产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
• 详细说明嫌疑人与归属其名下的公司实体之间的任何联系;
• 辅助证据,以及表明证据可靠性的任何资料;
• 提出合理证据,证明起诉后很快将会没收相关财产;
• 确认的资产是否作为犯罪所得将被没收,资产可追溯到犯罪行为,或在资产与被指控的犯罪活动之间没有联系的情况下,是否能作为手段或服从将来以价值为基础(金钱判决)的判决;
• 确认遵循“正当程序”,即被告知诉讼的权利和作为第三方无辜者的听证机会,在诉讼和调查中需要严格遵守这些正当程序。

3. 请求国必须提供足够的相关法规和犯罪行为的资料,以便美国检察机关可以向法院证明双方法律都会处于没收的情况确实存在。 也就是说,引发资产限制或没收的犯罪行为在美国也必须被承认是一种犯罪行为,如果同样行为发生在美国,也将导致资产的没收。此外,宣誓证人可能需要出现在美国法院,向美国法庭提供证据。

五、没收资产

A. 违反美国法律的非定罪资产没收

1. 根据美国法律,司法部可以启动针对腐败所得和犯罪工具的非定罪(Non-Conviction Based,NCB)没收程序,包括位于美国境内和境外的财产,如果该财产可追溯到在美国境内的犯罪行为或美国境内的部分犯罪行为。 有关非刑事定罪(NCB)没收的有用事项还包括:

a. 联合国公约鼓励此类没收,财务行动特别工作组提出的某些建议支持该做法。 该没收针对的是财产,而不是刑事被告,因此不要求刑事定罪,也不需要美国法院对财产所有人的管辖权。 美国法院在寻求非刑事定罪(NCB)的情况下,必须对被没收财产拥有管辖权,该财产只需与美国有一定的联系便可确认管辖权,例如通过美国金融体系进行交易即可。

b. 非刑事定罪(NCB)的没收行动需要证明非法资产与犯罪行为之间的直接联系。 官员拥有来路不明的财富可能是有用的证据,但只有该证据可能是远远不够的。非刑事定罪(NCB)没收的举证责任采用民事诉讼的“优势证据”标准,或者资产是犯罪所得或用于促成犯罪的可能性更大。

c. 司法部可以启动自己的非刑事定罪(NCB)没收程序,该程序针对某些特定的洗钱罪之上游犯罪活动的收益和工具,其中包括一系列外国上游犯罪和其他具有国际因素的美国罪行,例如跨国界运输盗窃或欺诈所得的、价值超5000美元的财产。

2. 如果美国当局在美国法庭进行没收行动,美国将需要外国执法机关提供所有可用的证据来证明财产与外国犯罪活动之间的联系,如财务记录、证人约谈、宣誓证词、确认犯罪行为的相关法律;指控文件(如适用);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3. 非刑事定罪(NCB)扣押/没收在美国境内的犯罪财产应包括以下补充信息:

a. 识别将被限制或没收的资产(包括帐号或其他详细的识别信息);

b.解释将在美国被限制或没收的具体资产与嫌疑犯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以便美国考虑是否有自己采取没收行动的可能性);

c. 解释嫌疑人和资产归属其名下的任何公司实体之间的任何联系;

d. 确定请求国的法院发出的任何限制令;

e. 确定在请求国的司法管辖区任何终审没收判决以及这些判决的诉讼过程。

B. 执行外国最终判决的没收令

1. 根据美国法律,在某些情况下,美国可以向美国法院提出请求,强制执行由外国法院判决的最终没收令。 该命令可能包括在美国境内可追溯到该罪行的某些具体资产,或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包括代表价值没收中未收到的余额资产。 请求国可以向刑事局国际事务办公室(OIA)提交司法协助(MLA)要求,以执行法院对没收的最终判决。

2. 提交的司法协助(MLA)中需包括以下内容:

a. 案情的详细摘要,以及具体条约或公约要求的任何其他资料;

b. 一份经过确认的不能上诉的终审没收判决书副本;

c.誓章(宣誓声明):

• 该判决书不允许上述;
• 请求国履行了正当程序(包括将所有诉讼程序通知给所有财产权益相关方,确保其有充足时间提出任何权利要求);
• 作出判决书的法院有作出此类判决书的管辖权(合法权力);
• 没有证据表明该判决书是以欺诈方式获得的。

在可能的情况下,对这一协助感兴趣的司法管辖区应在发布没收令之前联系刑事局国际事务办公室(OIA)或刑事局洗钱和资产追回处(MLARS),如果可能,增加符合美国执法标准的可能性。

六、退还和处理追回的资产

国家资产追回计划的一个主要目标是通过透明和负责的手段追回因滥用公职损害人民利益所谋取的资产。 资产的追回传达了一个重要的信息,即贪腐绝无好下场,美国不是非法所得之避风港。 透明和负责任的退还和处理没收资产可以加强刑事侦查的反腐败目标,有助于改善因腐败带来的负面影响,并表明已经追回被盗用的资金或不良收益,可以有目的地公开使用。

当然,退还和处理没收的资产取决于对这些资产的识别、限制和没收,以及执行没收令判决。 国际合作对于成功的资产追回行动至关重要。 法律没收程序的作用是消除个人或法人实体的财产权,将利益归还于政府,最终判处结果可以是刑事定罪没收、非刑事定罪(NCB)没收或执行外国没收判决令。

美国具有灵活的法定权力退还或处理没收的资产,以弥补某些犯罪行为的受害者或作为外国政府协助的褒奖。 但是,不同的法律机制可能因各案例情况的不同而有所查异。通过该法律框架,即使在组建国家资产追回计划之前,美国已通过与世界各地合作伙伴的配合,将已收回的价值数百万美元的腐败收益退还。 在特定情况下,外国当局应咨询刑事局洗钱和资产追回处(MLARS)关于可退还和处理的资产的不同机制。

美国相关政府机构联系方式

美国司法部刑事局洗钱和资产追回处
(Money Laundering and Asset Recovery Section,MLARS,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Justice)
1400 New York Ave., NW, Washington, DC 20005
电子邮件: kleptocracy@usdoj.gov
电话: +1 202 514-1263 (请求国际部的律师)
传真: +1 202 514-5522

美国司法部刑事局国际事务办公室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OIA,United StatesDepartment of Justice)
1301 New York Ave., NW, Washington, DC 20005

不同的律师承担不同国家的责任,请向专门负责为您的国家提供协助的律师寻求帮助。
电话: +1 202-514-0000
传真: +1 202-514-0080

美国国务院反犯罪计划办公室
(Office of Anti-Crime Programs,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State)
2401 E St., NW, Washington, DC 20037
电子邮件: anti-corruption@state.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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