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耳他财富传承与遗产规划:移居马耳他中国家庭的跨境规划框架
马耳他在遗产税方面有一个被低估的优势:马耳他不征收遗产税,不征收继承税,也不征收财富税。这三个不征收,叠加在一起,构成了家族财富跨代传承的重要税务基础。
但无遗产税并不等于无税务负担。马耳他对财产转移征收两种性质不同的税:印花税(Stamp Duty)和资本转移税(CTD,Capital Transfer Duty),两者均依据《文件及转移税法》(Duty on Documents and Transfers Act,DDTA)征收,但触发条件和适用场景截然不同。理解这两种税的区别,是跨境遗产规划的基础。
一、两种财产转移税的基本定义
1.1 印花税(Stamp Duty)——生前交易时触发
印花税在合同签立(公证deed发布)时触发,适用于生者之间的财产转移,包括:
- 房产买卖(买方缴纳)
- 生前赠与——父母向子女赠与房产、家族企业股份赠与等(受赠方缴纳)
- 保险合同签立
1.2 资本转移税(CTD)——身故继承时触发
CTD在继承人完成遗产申报(Declaratio Causa Mortis)时触发,仅适用于被继承人身故后的财产转移,主要针对马耳他境内的不动产和公司股份,由继承人缴纳。
1.3 两者的关系与区别
印花税和CTD均依据同一部法律——《文件及转移税法》(DDTA)征收,由马耳他税务与海关局(MTCA)管理,但税率体系相互独立,豁免规则各有不同。
| 印花税(Stamp Duty) | 资本转移税(CTD) | |
|---|---|---|
| 触发条件 | 合同/公证deed签立时 | 被继承人身故后遗产申报时 |
| 适用场景 | 买卖、生前赠与、保险 | 继承(Causa Mortis) |
| 缴纳方 | 买方或受赠方 | 继承人 |
| 法律依据 | 《文件及转移税法》(DDTA) | |
二、继承场景:CTD的规则与豁免
2.1 CTD标准税率
| 资产类型 | CTD税率 |
|---|---|
| 马耳他不动产(一般情形) | 市场价值的5% |
| 受益人将该房产作为其唯一住所 | 前€40万按3.5%,超出部分按5%(2025年10月28日起,原为€20万) |
| 马耳他公司股份 | 2%(若公司资产中不动产占比逾75%,则按5%) |
2.2 家庭内部继承的核心豁免
- 配偶继承夫妻主要住所的另一方份额:免征CTD
- 子女继承父母主要住所:免征CTD(须在父母去世后1年内完成Causa Mortis申报)
- 离婚时前配偶间的财产转移:免征CTD
对中国家庭的实践意义:若父母持有马耳他主要住所,子女也是马耳他居民,在完整履行申报程序的前提下,这处房产的传承不产生任何CTD负担。
2.3 Causa Mortis申报程序与时限
继承人须通过公证处签署死亡声明(Declaratio Causa Mortis)完成继承登记并缴纳CTD,期限为被继承人去世后一年内。
- 逾期将产生8%/年的罚息
- 逾期还将丧失子女继承父母住所的CTD免税资格
建议提前告知所有潜在继承人此项申报义务及时限,避免因不知情而损失豁免资格。
三、生前赠与场景:印花税的规则与豁免
3.1 父母向子女赠与房产
父母将马耳他房产赠与子女,且子女将其作为唯一普通住所(sole ordinary residence),可享受以下印花税优惠:
- 前€25万免征印花税
- 超出€25万部分按3.5%计征
- 仅限首次此类赠与(该赠与人对该受赠人)
- 若子女在取得后5年内出售该房产,原豁免税款将被追缴
3.2 家族企业股份及商业不动产的生前赠与
将马耳他公司股份或家族企业商业不动产以赠与形式转让给特定家庭成员,可享受1.5%的优惠印花税率(低于一般2%或5%的标准税率)。
适用的家庭成员范围(依官方规定):
- 配偶
- 直系子孙及其配偶
- 直系祖先(父母、祖父母)及其配偶
- 如转让人无子孙,则兄弟姐妹及其后代亦适用
附加条件:相关资产须在赠与前至少3年已用于家族企业经营;赠与须以公证deed形式完成。
截止日期:此优惠政策已延至2026年12月31日。
四、跨境规划:中国家庭的实践框架
4.1 中国目前没有遗产税
截至2026年,中国尚未开征遗产税。多次传闻的《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均未正式落地。但多数税务规划专家认为,遗产税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仍是政策关注领域,具有一定的立法预期性。
已移居马耳他或正在规划移居的高净值中国家庭,可以将马耳他的无遗产税结构视为:
- 当前阶段:辅助性优势(马耳他资产的CTD和印花税成本已知且可规划)
- 长远阶段:若中国未来开征遗产税,已在马耳他建立税务居住的成员,其马耳他资产可能不在中国遗产税征管范围内(具体取决于届时立法)
4.2 已持有马耳他房产的中国家庭
若中国投资者在尚未取得马耳他居留权的情况下已购置马耳他房产:
- 继承时须缴CTD,税率取决于继承情形(见第二节税率表)
- 中国方面:暂无遗产税负担
若已取得马耳他永久居留权(MPRP)或公民身份(CBM):
- 继承时须缴CTD,但直系家庭内部传承有大量豁免
- 中国方面:如已同时建立马耳他税务居住,跨境税务影响须结合两国协定综合评估
4.3 同时持有中国境内资产的传承规划
移居马耳他并不能直接改变中国境内资产的传承规则——中国继承法和(未来可能的)遗产税仍适用于中国资产。完整的规划框架通常包括:
- 境外资产(马耳他、香港、开曼结构):通过CTD豁免规则和家族信托结构优化传承效率
- 境内资产:依托中国现行继承法,必要时通过家族信托或遗嘱安排预先规划
五、马耳他的继承法特点:强制继承份额
马耳他继承法包含强制继承规则(Legitima),即近亲属(子女、配偶)有权依法获得遗产的固定份额,遗嘱无法完全剥夺这一权利。
| 法定继承人 | 强制份额 |
|---|---|
| 1–4名子女(合计) | 遗产净值的1/3,由各子女平均分配 |
| 5名及以上子女(合计) | 遗产净值的1/2,由各子女平均分配 |
| 有子女时,配偶 | 遗产净值的1/4(完整所有权) |
| 无子女时,配偶 | 遗产净值的1/3(完整所有权) |
| 配偶额外权利(不限子女数) | 对主要婚姻住所的居住权(须为被继承人以完整所有权或地上权emphyteusis持有;再婚时终止,可通过婚前/婚后协议排除) |
对中国家庭的影响:若在马耳他持有资产且未立有效遗嘱,马耳他强制继承规则可能与中国家庭的遗产分配意愿产生冲突。建议在马耳他和中国分别立有效遗嘱,并确认两份遗嘱不相互冲突。
六、生前规划工具
6.1 生前赠与
合理利用第三节所述的印花税优惠,在生前完成部分财产转移,可规避身后申报的时间压力与手续复杂性,同时锁定当前的优惠税率。需注意赠与资格的首次限制及5年追缴条款。
6.2 人寿保险信托结构
马耳他《信托与受托人法》(Trusts and Trustees Act)允许将人寿保险保单置入信托架构持有。该结构下,身故赔偿金由信托持有、不计入被保险人遗产,可绕开遗嘱认证程序(probate),指定受益人在身后可快速领取,而无需等待遗产清算程序完成。对于在马耳他持有资产的中国家庭,保险信托可与家族信托配合使用,作为整体传承架构的流动性保障工具。
6.3 家族信托
持有马耳他资产的高净值家庭可在马耳他或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如开曼、BVI)设立家族信托,以信托持有马耳他房产或股权结构。信托架构下,资产的继承可绕开遗嘱认证程序,并在一定条件下减少CTD征收(需与马耳他律师核实具体安排)。
七、遗产规划行动清单
| 行动项 | 建议时间 |
|---|---|
| 在马耳他立有效遗嘱(符合马耳他继承法) | 取得居留权后尽快 |
| 在中国立有效遗嘱(与马耳他遗嘱不冲突) | 同步进行 |
| 明确马耳他资产的主要住所申报状态 | 购房时确认 |
| 评估CTD豁免资格(配偶/子女继承路径) | 规划阶段 |
| 评估生前赠与的印花税优惠(父母赠与房产、股份赠与) | 规划阶段 |
| 评估家族信托的适用性 | 资产超过一定规模时 |
| 每2–3年与跨境税务顾问审查税务居住状态及遗产安排 | 每2–3年更新 |
| 提醒所有继承人:身故后1年内须完成遗产申报(Declaratio Causa Mortis),逾期将丧失子女继承父母主要住所的CTD免税资格 | 提前告知继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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