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话CRS之三,积极和消极非金融机构,资产被穿透的情况
✏ 更新于2023年3月5日,非金融机构被穿透的情况。
CRS下,机构被分为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被分为积极非金融机构和消极非金融机构。这些词语一下子就把人绕进去了,似乎又复杂又高大上,但只要明白这里所关注的焦点,就变得非常简单,这里的焦点是非金融机构在金融机构开户时,非金融机构的哪些信息会被报送。简单举例:(1)A公司是积极非金融机构,甲银行是金融机构,A公司在甲银行开设账户,甲银行只会将A公司一般账户信息报送出去,不报送A公司控股人信息;(2)B公司是消极非金融机构,甲银行是金融机构,B公司在甲银行开设账户,甲银行会将B公司一般账户信息报送出去,同时会将B公司的控股人进行穿透并报送,即使B公司有多层控股,也都会被穿透并报送。
CRS下,机构分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两类,简单举例,银行明显是金融机构,造纸厂明显是非金融机构。CRS的定义里,不被认定为金融机构的,就是非金融机构,通常被认为金融机构的主要有以下四类机构:(1)存款机构;(2)托管机构;(3)特定保险机构;(4)投资机构。具体界定哪些是金融机构可参考另一篇文章《白话CRS之二,哪些资产信息会被报送?哪些金融机构来执行报送?》。
金融机构,如银行等,有尽职调查和金融账户信息报送义务;非金融机构,如造纸厂等,本身没有尽职调查和金融账户信息报送义务。
CRS下,非金融机构,不是积极非金融机构的,就是消极非金融机构。积极非金融机构界定办法如下。
- 基于收入和资产状况界定。按照经合组织CRS文本以及CRS评述的解释,如果一家非金融机构,在上一个日历年度或其他申报期限内,所获得的被动收入少于总收入的50%,并且在此期间所持有的、能够产生被动收入的资产少于总资产的50%,则该非金融机构即为积极非金融机构。被动收入,指投资红利、资本利得、股息分红、租金和专利特许经营等金融活动取得的收入,而生产销售及劳务所得等就不是被动收入。
- 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关联公司,除了字面理解以外,需要注意的是,该上市公司的股票要达到"Regularly Traded"的标准,且所上市地应为"Established Securities Market"。即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处于正常交易状态,且该机构上市的证券市场,是受到政府监管且正常运营的。
- 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以及其完全拥有的其他机构。除了字面理解以外,需要注意的是,每个国家对于"政府机构及其完全拥有的其他机构"的定义会存在比较大的差异。以中国为例,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机构都可以归为此类。
- 非金融集团中的控股企业。如果一家非金融集团中,控股企业的绝大部分商业活动,都是持有从事贸易或其他非金融活动业务的子公司股权,或向其提供融资、服务,那么该控股企业应分类为积极非金融机构。此处的关键词为"绝大部分"(Substantially All),通常是指80%以上(含80%)。如果一家控股企业持有非金融类子公司股权,或提供融资服务的活动只有50%,但是有另外30%的活动,是从事积极的经济活动,那么通常也视为达到了80%的标准。如纯粹出于投资目的而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投资机构,譬如投资基金,私募基金,风投基金等不属于此类,不应分类成积极非金融机构。
- 创业企业。归类为积极非金融机构的创业企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即成立时间不到24个月,过去没有经营历史,且目前仍未营业。对于资产投资的目的,是进行除金融机构服务以外的其他业务。
- 处于清算或者破产阶段的企业。满足此类要求的企业,必须在过去五年之内不属于金融机构的类别。即没有从事金融机构服务,并且目前正在清算资产,或进行重组以继续或者重新开展除金融机构服务以外的其他业务。
- 非金融集团中的财务中心。部分企业集团出于财务效率化管理的目的,在集团内部设立财务中心公司,主要从事集团内部关联企业间的融资或对冲交易业务,但并不从事其它金融机构服务,通常可界定为积极非金融机构。
- 非营利性非金融机构。如果一家非营利性实体,不被判定为CRS下的金融机构,通常可界定为积极非金融机构。
CRS为了防止有人在非CRS参与国设立投资机构进行避税,特别增加一类"消极非金融机构",即位于CRS非参与国的投资机构均被认定为非消极非金融机构。
- 如果某公司是积极非金融机构,某公司在金融机构处开户,在 CRS 的交换机制下,仅交换公司的基本信息,并不需要穿透至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即CRS交换的信息里面,并不包括该公司实际控股人的信息。
- 某公司是消极积极非金融机构,某公司在金融机构处开户,在 CRS 的交换机制下,不仅交换公司的基本信息,还会穿透至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该公司实际控股人信息也会被申报和交换,即使多层控股,也都会被穿透并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