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协定分配规则续篇:不动产与个人劳务所得
在上一章,我们探讨了税收协定如何为跨境的被动投资收入(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提供税务减免。现在,我们将把注意力转向两种来源更为明确、物理属性更强的所得:与土地和建筑相关的所得,以及与个人劳动付出相关的所得。
这些所得类型的共同点是,它们的"来源"通常更为清晰和物理化。因此,税收协定在为它们划分征税权时,也采用了更为明确和刚性的原则。
8.1 不动产所得(Income from Immovable Property)- OECD范本第6条
这是国际税法中最古老、最无争议的规则之一。它体现了国家对其领土内财产的绝对主权。
核心原则:不动产所在地国拥有优先征税权
税收协定第6条明确规定,由位于一国的不动产所产生的所得,该不动产所在地国(Situs State)拥有优先且无限制的征税权。
- "无限制"的含义:与股息、利息等条款不同,这里没有为来源国设定一个预提税率上限。不动产所在地国有权根据其国内法,来决定如何对这笔所得征税(例如,是按总额还是净额征税,适用何种税率等)。
- 适用范围:这条规则不仅适用于通过直接使用不动产产生的所得(如租金收入),也适用于出售不动产所产生的资本利得(Capital Gains)。
居民国的义务
收款人的税务居民国,在不动产所在地国行使其优先征税权后,仍然有权对这笔收入征税。但是,为了避免双重征税,居民国必须提供税收抵免。
【实战案例】 * 背景:一位居住在加拿大的个人,在美国佛罗里达州拥有一套公寓用于出租,每月收取$3,000美元的租金。 * 协定适用: 1. 优先征税权:根据美加税收协定第6条,由于不动产位于美国,美国拥有对这笔租金收入的优先征税权。这位加拿大房东必须按时向美国国税局(IRS)申报其在美国的租金收入,并缴纳相应税款。 2. 居民国征税与抵免:同时,他还需要将这笔租金收入(换算成加元)申报给加拿大税务局(CRA)。但是,他可以将在美国已经缴纳的税款,作为外国税收抵免,来抵扣其在加拿大因此项收入而产生的应纳税额。 * 结论:最终的效果是,他就这笔租金收入的总税负,通常会等于美加两国中税率较高者的税率。税收协定确保了这笔钱不会被两国全额征税两次。
8.2 个人劳务所得(Personal Services Income)
对于跨境工作的个人,税收协定通过区分"独立个人劳务"(如顾问、律师)和"非独立个人劳务"(即受雇所得),来设定不同的规则。
8.2.1 独立个人劳务 - 前OECD范本第14条
历史演变:值得注意的是,OECD已于2000年从其协定范本中删除了关于独立个人劳务的第14条,认为这类所得应被视为"营业利润"并适用第7条的规则。然而,世界上仍有大量现行有效的税收协定(尤其是较早签订的协定)保留了这一条款。因此,理解其运作方式仍然非常重要。
- 核心原则:独立个人劳务所得(例如,一位独立顾问为外国客户提供咨询服务),应仅在该独立执业者的居民国征税。
- 例外情况:除非,该执业者在另一国(来源国)拥有一个经常可供其使用的"固定基地"(Fixed Base)。
- 固定基地的后果:如果存在这样一个"固定基地",那么来源国可以对归属于该基地的所得部分进行征税。
- "固定基地"的概念与"常设机构"非常相似,例如一名医生在另一国开设的诊所,或一名律师长期租用的办公室。
纳税地说明: - 独立个人劳务所得通常应仅在执业者的居民国纳税。 - 例外:如果执业者在来源国拥有经常可供使用的"固定基地",则来源国可对归属于该基地的所得部分征税。
【实战案例】 * 背景:一位居住在德国的独立顾问为一家法国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全年未在法国设有任何办公室或固定工作场所。 * 分析:根据德法税收协定(保留了第14条),该顾问的咨询收入属于独立个人劳务所得。 * 结果:由于该顾问在法国没有"固定基地",其全部咨询收入仅需在德国(居民国)纳税,法国(来源国)不征税。
- 变体情况:如果该顾问在法国长期租用办公室作为咨询业务的"固定基地",则法国有权对归属于该"固定基地"的咨询收入部分征税,其余部分仍在德国纳税。
8.2.2 非独立个人劳务(受雇所得)- OECD范本第15条
这是对绝大多数跨境工作者(雇员)最重要的条款,也是著名的"183天规则"的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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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规则:除下述例外情况外,雇员因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它类似报酬,应在其实际履行雇佣活动(即提供劳动)的缔约国征税。
- 简而言之:你在哪里工作,就在哪里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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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例外:"183天规则" 一位雇员在来源国工作取得的报酬,可以豁免来源国的税收,而仅在居民国纳税,当且仅当以下所有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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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留时间测试:该雇员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十二个月内,在来源国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 > 陷阱提示:不要只数天数,更要看清起算区间是"任何十二个月"的滚动周期,而非固定的日历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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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测试:该报酬是由非来源国居民的雇主,或代其支付的。 > 陷阱提示:发薪主体至关重要。哪怕是海外母公司委托来源国当地的子公司代发工资,也可能导致此条测试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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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方测试:该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来源国的常设机构(Permanent Establishment)所负担的。 > 陷阱提示:这是一个财务记账问题。即使工资由海外雇主发放,但只要这笔成本最终在账目上由来源国的常设机构(如分公司)承担,豁免同样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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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析:三条件缺一不可
"183天规则"是跨境税务规划中最常被误解的条款之一。许多人只记住了"183天",却忽略了后面两个同样关键的条件。
- 失败场景1(支付方测试失败):一位英国雇员被派往法国工作100天,但他的工资是由一家法国公司(非其英国雇主)直接支付的。尽管停留时间少于183天,但由于支付方是法国居民,法国有权征税。
- 失败场景2(承担方测试失败):一位德国雇员被其德国雇主派往荷兰分公司支持一个项目5个月(约150天)。他的工资仍由德国总部发放,但为了内部核算,这笔工资成本被记在了荷兰分公司的账上(即由荷兰的常设机构"负担"了)。尽管满足了前两个条件,但第三个条件失败,荷兰有权征税。
【经典适用场景】 * 背景:一位日本公司的工程师,被派往美国参加一个为期4个月(约120天)的技术研讨会和短期项目。他的工资由日本母公司照常支付,该公司在美国没有分公司或办公室。 * 分析: 1. 他在美国停留少于183天(满足条件1)。 2. 他的工资由日本(非美国)雇主支付(满足条件2)。 3. 工资成本不由美国任何常设机构负担(满足条件3)。 * 结论:三个条件全部满足。根据美日税收协定第15条,他的这笔工资收入完全免于缴纳美国所得税,只需在日本正常纳税即可。